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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未经批准,学校(单位)不得在编制外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对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学校(单位),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依法追究学校(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教师资格管理

第八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资格准入机制。

凡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管理按《教师资格条例》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师招聘管理

第十条按照“缺额全补”的原则足额补充中小学教师,注重补齐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课程教师。

积极探索改革教师招聘考试考核方式。

招聘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从通过三级以上认证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乡村学校招聘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可不进行笔试。

适当时增加心理测试等环节。

第十一条区内新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13〕16号)和《襄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襄政发〔2012〕17号)规定,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计划由区教体局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空编情况提出,经区编制部门审核、审批。

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及方法步骤。

招聘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由区人社局、教体局、编办联合组织实施,招聘结果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新机制教师。

按照省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0号)要求,建立“国标、省考、区聘、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实行空岗补齐招聘。

关于公费师范生。

区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确保有岗、有编、有财政预算。

第五章职务评聘与岗位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评聘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切实落实向镇(办)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政策,城镇教师评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要有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在农村学校支教1年及以上,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刚性条件。

第十四条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评聘合一”,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空岗情况,按照一定数量申报职称,评审通过后按岗聘用。

第十五条根据《湖北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规范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48号)的规定,对中小学教职工按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实施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按照动态管理、科学合理、精简效能、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区教体局可从核定的总岗位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高、中级岗位,用于教师交流轮岗实际需要。

第六章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调配着眼于教育教学需要,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鼓励教职工到基层、到艰苦地方工作。

教职工调配遵循工作需要、按编配备、专业对口、整合资源、用其所长、流向合理等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镇内学校教职工交流调配,由镇(办)中心学校根据师资配备需要组织调配。

镇与镇、镇与局直学校(单位)、局直学校(单位)之间教职工的交流调配,每年暑假期间集中研究办理一次。

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必须向区教体局写出书面调动申请,6月底填写调动申请表和调动人员承诺书,由镇(办)中心学校(或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上报区教体局。

8月中、下旬区教体局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其中镇(办)与局直学校(单位)、局直学校(单位)之间教职工的调配由区教体局拟定调配方案,报区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区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其它时间一律不研究办理教职工调动事宜。

城区学校选聘教师一律实行公开竞聘,具体要求如下:

①优秀教师优先原则(区级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优质课教师、学科带头人、襄州名师)②夫妻分居三年以上③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④家庭确有重大困难⑤紧缺学科优先原则⑥夫妻双方同在一个镇(单位)原则上不得调动⑦选聘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期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报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第十九条学校(单位)应严格按照编制配备教职工,严格执行教职工调配有关规定,规范调配程序。

教职工申请调动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安心本职工作。

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

已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应与原工作单位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工作。

逾期未到岗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教师、校长轮岗交流制度。

区教育体育局要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充分挖掘教师潜能,促进全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鼓励局直学校、张湾、肖湾街道办事处所属学校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政府所在地学校教师到偏远缺编小学、教学点支教。

支教教师在职称推荐申报、评先评优等方面将给予加分或同等条件下优先等政策倾斜。

第七章竞聘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按岗聘用制度。

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依规做好人员聘用上岗工作,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立竞争择优机制。

全面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现“按需设岗、以岗定人”,进一步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设置竞聘岗位。

各学校成立教职工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工作方案。

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内科学制定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确定本校教职工工作岗位,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经校内公示后,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开展岗位竞聘。

岗位竞聘采用多轮竞聘上岗和组织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进行。

第一轮是学校内竞聘。

学校公布所需岗位名称、数量、条件和职责,教师首先在学校内竞聘上岗。

第二轮是区域内竞聘。

学校内竞聘结束后,区教体局统一公布各学校的空缺岗位,在学校内竞聘时未聘的人员参与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

第三轮是组织统筹调剂。

对于经过二轮竞聘后仍未上岗的教师,区教体局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调剂安排工作岗位。

对未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的,由县教职工调节中心安排待岗培训。

对近三年将要退休人员,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及患重大疾病的教师,原则上在原聘用学校续聘。

聘用本校上一轮(上学期)聘用教师比例一般不超过聘用岗位的98%,(低于1人的学校按1人计算),同时不得低于聘用岗位的90%;

农村中小学参加跨校竞聘的教师数不超过在本校上轮(上学年)聘用教师数的5%。

按照三年一轮、每年微调的聘用管理办法,学校与各类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落实聘用合同。

学校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本着自愿、协商原则,开展岗位竞聘。

按照“三年一轮、每年微调”的竞聘管理办法,所有教职工身份由县教体局负责注册和管理,区教体局与教职工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八章职业道德规范与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职工必须遵规守纪,依法执教,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加强聘任制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国家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职工违反师德、违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教师在学校或(单位)落聘后,若拒不服从学校(单位)安排或管理、无故不请假、无正当理由请假或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解除聘任合同,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中小学教师学术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管理。

参与评奖的教育科研成果必须经学校(单位)推荐,逐级评选,择优上报,经有关业务部门发文认定。

未经申请擅自参与评奖活动,其获得的奖项不予认可。

对在各类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评奖工作草率从事而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九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工作按人社部门文件要求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和病事假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申请教师资格、工资晋级、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教职工病、事假管理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确诊,可请病假休养。

申请病假教职工由学校(单位)批准。

具体审批程序为:

①教职工本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病假书面申请,并提供政府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情诊断证明材料(住院治疗的须提供每日清单);

②学校(单位)组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召开班子会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及休假时限,由主要负责人签批;

③请病假教职工与学校(单位)签订《襄州区中小学请病假教职工病假期间个人行为保证书》,镇中心学校(单位)将审批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④学校(单位)将本单位审批的请病假教职工情况报局干部人事科备案。

⑤对不履行请病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

⑥对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为旷工。

第三十三条请病假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工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不参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岗位聘用中不参加高一层级岗位的竞聘,不参加各级各类的评先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请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办发〔1981〕52号)执行。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学校(单位)负责按以下标准核定执行: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10%、基础绩效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教职工病假期间,原则上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要切实关心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家庭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开展慰问活动。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请病假教职工,病假期间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

学校要加强对病假教职工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到病假教职工家里或所住医院了解病症治疗情况及身体康复状况;

请病假的教职工要认真履行《病假期间个人行为保证书》的各项承诺,不得脱离学校监管,不得外出从事任何有经济收入的活动,一经举报查实,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待遇(含绩效工资),其脱离监管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请病假的教职工,请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其病休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超过6个月的,其超出的病休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教职工累计请病假时间达到三年及以上仍不能返岗上班,经相关医疗机构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审查批准退职,核定并执行退职待遇。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除规定应享受的各种节假日外,教职工请事假(含婚丧嫁娶、产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9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二孩的,按以下情况执行:

①属自然分娩的夫妻,除享受国家、湖北省法定假(128天)外,产妇再增加产假30天,配偶再增加护理假15天。

属难产的产妇,除享受158天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产妇,除享受158天的产假外,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128天计算,属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均不纳入生育津贴范围之内。

③在产假和配偶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各类晋升。

2.教职工婚假、丧假一般不超过7天,在外地的另加路程假。

超期按事假对待。

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问题在国家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人事部、财政部文件人薪发(1994)11号规定执行。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3.教职工请事假7天之内的,由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超过7天的,由镇(办)中心学校校长批准,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15天。

4.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6.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和教、护龄津贴。

第十一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按国家工资政策规定正常调整教职工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九条全面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教职工死亡后,按政策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对其遗属按国家政策规定发放遗属补助。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其工资待遇由区人社局根据区纪委、区监委的处分结论处理。

第十二章教职工退休、退职管理

第四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

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应当退休。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伤残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应当退职。

第四十三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副高级及以上女教师可延迟到60岁退休,要加强管理,须继续在教学(业务)一线。

学校(单位)要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当月报区教教体局、区人社局审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退休(退职)手续。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退休(退职)后,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退职)各项待遇。

第十三章教职工辞职及解聘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要求辞职的,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和《人事部关于<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教职工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辞职理由,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区教体局审核。

区教体局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在收到辞职申请三个月内按照程序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教职工或呈报单位。

办理辞职手续后的教职工,即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其个人档案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申请辞职,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在待批准期间或上级答复不同意辞职后,应安心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对擅自离岗的教职工,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动员他们限期返回工作岗位。

限期内拒不返岗,又不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的,由学校(单位)对其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进行书面告知,其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七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的相关规定,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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