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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的成因:
归根结底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存在差距。
公司自身原因
①法律意识淡薄
②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
③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
④有时甚至故意违法经营
外部法律环境因素
①国内法制环境不很健全
②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
③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
④国际法律环境不是很熟悉
⑤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
要解决和进一步分析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简单的了解一下法的相关概念和内涵:
什么是法?
什么是法律?
这是法的概念要回答的问题,也是法学理论最基本的问题。
概括地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
把握法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法这一现象内在的、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也就是法的基本特征;
其次要把握法这一现象与其他同类现象的区别与联系,尤其是要把握法与道德、法与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法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法有四大基本特征:
其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离开了社会、离开了他人,任何人都无法生存下去。
所以就必然有一个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问题。
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常常会发生矛盾、冲突,这就要求有一系列规则,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人们之间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交往。
恩格斯曾经从生产、分配和交换规则的角度,对这个问题作了论述,他说: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
其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有多种,如习惯、教义、道德、政策、纪律等等,法律规范与它们不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普遍性和极大的权威。
其三,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
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包括个人、组织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
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
禁止怎样做。
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作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其四,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是法的后盾,其他社会行为规范都不具有这种属性。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强制力是不显现的;
对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来说,这种强制力就显现出来。
如果没有这种强制力,在法的施行过程中遇到障碍,或者有人破坏法律构成犯罪时,就不能排除障碍,就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企业和企业职工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
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的划分
法律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责任为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以保证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与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但是,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中往往有少量的程序规定;
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责任和权利、义务。
第二,要把程序法与诉讼法加以区别,例如,立法程序法、议事规则等是程序的规定,但不涉及诉讼问题。
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5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实施的任务更加凸显,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
因此,我国的法律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它
涵盖着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我们学习法律首先学习与我们工作、生活息息息相关《公司法》《合同书》《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从而来了解我们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
其中,与职工日常生活最相关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房地产法、刑法、消费者权益法;
而与企业、工作密切联系的法律则包括公司法、合资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劳动法。
民法和刑法是法律的最大、也最最基本的两个部门法,今天的课程,我从民刑两个方面做一个梳理。
首先,刑事方面。
我要先介绍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常识。
因为这类法律问题一旦出现,那是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非常严重。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线主要在于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违法行为较轻的构成行政违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较重的构成犯罪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刑法》相衔接的法律,其第二条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涉及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治安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比如偷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以下的适用《税法》由税务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适用《刑法》予以处罚,再比如盗伐林木,二立方以上的构上刑事犯罪,以下的构成行政违法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罚。
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及如何处理,也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不能跨越职权办案。
“有事请打110”,“有困难找警察”这种说法也是相对的,警察也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法律赋予他的权限内维护好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依法治理企业。
所以下面,我将先通过典型案例讲一讲同我们公司业务范围有关的法律条款及有关罪名。
第一个罪名:
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指的是非国有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经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了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刑法规定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其实,两者的除了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同和侵犯的对象不同外,实施的行为手段是一样的,所以,刑法把一个叫职务侵占罪,一个叫贪污罪。
那么对于职务侵占罪,怎样处罚呢?
也就是说侵占公司多少钱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后要被判处多少年刑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271条规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说一个案例:
公司生产部副部长刘某,经事先与送货司机王某、张某、张某某预谋,利用向客户发货的职务之便,2010年8月18日24日和9月7日,先后三次多给三名司机发给变速箱后盖350件,价值40000余元,三名司机在途经眉县时将刘某多发的变速箱后盖,卖于张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获赃款12770元。
四人分赃后挥霍。
目前刘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逮捕。
收购赃物的张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
第二个罪名:
挪用资金罪。
公司法第214条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刑法第272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面,我想请大家和我一起来做一到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某外贸公司经理,2007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2006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
的数百万元货款无法收回,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
另查,2006
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资金200万元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
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06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
“过节费”。
2007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析解答: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李作为该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
第三个罪名: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比如说两个单位之间签了一个合同,合同里面约定了优惠条款,100万可以给3万回扣,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只要在合同中明示就可以了。
但是一些掌握着签约履约权、购销决定权、商品运输管理权、业务发包权等资源的人,却将这些回扣、好处占为己有。
一些公司在发现这种问题时,却很少会向法院起诉,除非数字巨大,否则,一来进入司法程序过程会很漫长,二来钱款未必能因此收回,而公司一般主要是想解决问题。
所以有时公司发现问题了,就会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要当事人退一部分钱等就会不了了之,这种方式更为简单易行。
另有一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事件,最后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
简单关注了刑法方面的问题,我们来关注关于经济交往中要注意的若干民法法律问题。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犹太人带着一头牛和一只鸡去集市,在途中遇到洪水,在他快要被淹死的时候,他祷告说:
“如果上帝能救我,我就把卖牛的钱捐给教堂。
”上帝听到后把他救了起来。
犹太人平安后内心不想再把卖牛的钱捐出来,但是自己作出了承诺必须履行。
聪明的犹太人到了集市上把牛以鸡的价格卖掉,同时有一个条件对方必须以一头牛的价格买他的鸡,之后把卖牛的钱捐给了教堂。
聪明的犹太人既遵守了自己的承诺,同时又利用规则中的“漏洞”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
所以,我们不要以为以后加强了法律条款的约束,就很难操作了。
我个人倡导的宗旨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这个崇拜成功、褒扬奋斗精神的商业年代,我们的企业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规则。
我今天主要就如何防范应收款落空的风险来和大家进行沟通。
这也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减少和防范和应收款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制订好企业的营销策略,增强企业的营销能力,当然不排除采用赊销的手段,采用赊销的手段要搞好信用管理,规范赊销业务,避免客户良莠不分,一味被动赊销的局面;
采用诉讼手段,也就是采用司法救济是不得而为之,司法救济是最后一道防线,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如何使司法救济这道防线不被突破,虽然随着近年来的普法教育,包括营销人员在内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许多人已经具有一些法律意识,认识到诉讼时效二年等的概念。
从我司近年来的应收款的诉讼官司来看,是有些地方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并加以改进。
我们先来认识诉讼和执行的风险。
我们必须认识到诉讼和执行都存在风险,在我们日常与一些营销人员接触中,我们感觉到他们对诉讼和执行的风险认识不足。
例如有些人认为官司交给法院就OK,有些人抱怨经济官司法院不主动取证。
主要原因是民事诉讼法规认识不足,民事诉讼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是世界是普遍实行的,这是考虑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下面我就谈谈一下技巧:
(一)赊销必须签订合同,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一些证据
凡是赊销,必须要签订条款和格式比较完善的合同,如果无签订合同,送货单又只有记载数量,而没有单价,诉讼时货物的价格难以确定。
还的以对方的订货单作为合同,留下格式不完备的隐忧。
例如没有质量标准,没有质量异议期等,为日后纠纷的解决埋下“手尾”,有人认为很麻烦,必须认识到赊销本质“借钱”给人做生意,有关债务方主体工商营业执照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这些都是证据,以防日后诉讼使用。
我们日常应收款诉讼,发现有欠款无合同,只有对方的订单。
(二)必须建立客户的档案。
(1)客户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影印、银行账户、商标、)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住址电话;
(2)历史背景;
(3)组织与管理状况(包括投资者、是否承包经营等);
(4)经营状况;
(5)财产状况(是否抵押)、车辆号码、财务状况;
(6)信用记录;
(7)业务员内部评价;
(8)付款记录、支票影印。
这些能保留多少就保留多少。
(三)要密切监测欠款产生后对客户经营状况和变化的
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有些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
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有的客户很大、信誉好,但是会变化。
我举几个例子:
有一个客户厂区有6万平方米,生产产品比较好销,生产规模比较大,但是由于投资双方有矛盾及偷税漏税被查出,外方承包者撤手不管,赊货30多万元,只是付款10万元,司机反映运货去时半停产,仍然赊货。
结果造成拖欠货款20多万元。
这个案例讲明,业务员必须要时刻密切注视客户的经营状况。
(四)严格送货签收手续
如果没有欠据,没有买卖合同,有证据充分的送货凭证能证明双方有买卖关系、能证明货款价额也行。
但送货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最好是有收货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可能很难做到,仓库章也可以,但有时很难证明收货单位具有这样的仓库章。
现在普遍现象是送货单由收货单位工作人员(工仔)签名签收货物,一旦打起官司,如果被告不承认或被告不到庭就麻烦了。
补救的办法是隔一段时间将送货单对一次数,写好财务对帐单,或者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注明哪个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厂方承认。
要求:
最理想是盖客户公章,如果无,要盖收货专用章,同时要求客户出具证明,收货专用章是企业收货专用的。
或在合同中指定指定收料人签收有效。
(五)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即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先举例说下,甲公司与乙商店订立销售合同,甲公司销售一批金属材料给乙商店,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约定交货日期为1996年3月1日,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5日。
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及时向乙商店交付了货物,乙商店收货后,对货物的数量及品质等均无异议。
但约定付款日到期后,乙商店未支付货款。
甲公司数次打电话催款,并于1996年9月1日、1997年12月2日先后2次派人前去乙商店当面催款,但乙商店以种种理由,始终未支付货款。
于是,甲公司于1998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时,乙商店对欠款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在约定付款日到期后,曾数次向乙商店催款,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但乙商店对甲公司的催款事实予以否认,甲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乙商店催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确凿证据,其提出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作出判决:
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本身十分简单,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清楚,而作为债务人的乙商店,对于其欠款事实也无异议。
但债权人甲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依法驳回,100多万元的合法债权不能得到保障。
这里涉及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时候是案件是否胜诉的关健。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无论你有多么充足的道理和证据,只要欠债方在法庭上提出你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会判你胜诉。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
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另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这似乎是很残酷,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
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免去查证、取证的困难。
上述案例中,原本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甲公司的催款行为),但由于甲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最终败诉。
甲公司的这种情形,其实在许多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
许多企业因为不了解诉讼时效制度,或者虽了解一点但不知如何应对,而导致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呢?
我们向大家提出以下建议
一、发现自己的权利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应立即起诉(有仲裁协议的应申请仲裁)。
二、如因种种原因(例如不想搞坏关系、暂时未知客户的是否有财产等)不想立即起诉,则应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具体做法有:
1.与义务人订立新的履行义务协议(或制作相关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2.由义务人出具新的履行义务计划;
3.保留义务人发来的承诺履行义务的信函、传真等;
4.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义务人履行部分义务的,保留有关证据;
(义务人的行为实际上表明其同意履行义务,因此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
5.向义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函,并要求其签收;
6.如义务人拒绝签收敦促函,则向其发特快专递信件、电报、挂号信等,并保留相关证据(应表明提出要求的内容);
7.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
8.如义务人就其义务问题发来信函、传真等,即使无答应履行义务内容,但如其内容中能表明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如权利人向义务人发传真要求对方偿还债务――向外发送的传真因为容易伪造一般不能作为证据,对方回传真称“贵司X月X日发来之传真收悉,我方对贵司所述的债务存在异议,因此不同意给付。
”对方回复的传真即能表明权利人曾主张权利。
9.如果客户住所地变更,使我们难以向客户主张权利,我们可以在客户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客户人履行付款义务。
10.对于金钱债务,可以向法院请求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只需缴100元诉讼费);
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尽快争取以下方式弥补:
1.由义务人在敦促函上签字盖章,对义务重新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