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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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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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9年秋季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请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以学校全面自查和区县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和高校相应机构领导和部署,具体由区县和高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范围和时限

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2008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教育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主要内容

全面检查贯彻落实《2009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贯彻执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情况,以及“两免一补”各项经费落实情况。

2、公办中小学规范代收费的情况。

检查2009年秋季学期停止收取初三、高三(含职业高中毕业年级)讲义费规定的执行情况。

各区县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按成本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规定的情况,有无“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

3、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三限”政策的情况,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规定的情况。

检查有无提高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的行为,在择校生之外以其他名义招收学生乱收费的行为。

4、高校贯彻执行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有关规定的情况。

检查规范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情况,体检费具体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示的情况。

检查有无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的行为,检查学校回购校外大学生公寓后是否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执行校内公寓收费标准的情况。

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情况。

研究生收费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

高校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的情况,检查学校是否存在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考研辅导班、艺术专业考前辅导班的情况。

5、中小学校执行捐资助学和“共建”有关规定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将捐资助学款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学校擅自收取捐资助学款(物)或“共建”资金的行为;学校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共建”向学生收费的行为。

区县有关部门对捐资助学和“共建”资金监管的情况,检查捐赠收入是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有无用于教职工个人工资、福利、补贴支出的情况。

高等院校对所属附中附小捐资助学和“共建”资金的监管情况。

6、公办中小学执行禁止违规补课收费规定的情况。

检查有无违反规定举办或与民办教育机构合作参与举办辅导班、补习班、补课班收取费用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学校举办补习班的行为,有无教职工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的情况。

检查公办中小学有无“一校两制”、“校中校”、“校中班”乱收费的行为,公办中小学校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乱收费的行为。

7、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的情况。

有关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对民办学校的收费进行监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报批,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

8、各级各类学校执行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检查学校执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规定的情况,是否按要求使用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纳入财务管理。

检查有无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商业保险、教辅材料、报刊杂志、生活和学习用品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9、各级各类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

检查是否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实行公示,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是否经市、区(县)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内容是否包括“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区县所设立举报电话,以及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及未经公示的收费行为。

10、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清理规范及收费的情况。

检查有无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以各种名义乱收费的,转回公办学校未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行为。

11、学校收费管理情况。

检查学校各项收费收入是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收费是否有通知单、结算单、收退费凭证等,检查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经费是否统一核算,有无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坐收坐支的现象,有无“小金库”问题;学校出租出借校舍、合作办学、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应收入纳入财务管理,没有私存私放现象;检查学校有无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1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情况。

检查有无违规向学校印发教材教辅推荐目录、强迫订购教辅材料和学习考试用品的行为,在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收取回扣的行为,以及其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

13、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14、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专项检查和督查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细化检查措施,采取有效的检查方法,保证工作到位,不走过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自查和抽查,各区县要将收费检查与学校经费审计紧密结合,以检促改,以检促建,纠正问题,改进不足,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

(二)自查自纠工作从新学期开学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

各区县确定辖区中小学校、中职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自查的时间段,明确自查自纠的内容,要求各学校对照自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和明示,自查率要达到100%;区县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要进行抽查,保证一定抽查比例,保证检查质量。

(三)要突出重点,强化自纠和整改工作。

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检查的学校,对城市知名中小学校、改制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对教育乱收费能清退的要及时清退给学生,对不能清退的要依法没收缴入国库。

要充分发挥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

对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区县和各高校于10月2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报表(见附件一、二、三、四)一式两份上报市治理办,各区县要同时上报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的名单。

自查报告要写明今年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主要做法、成绩、经验和存在问题;秋季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自查内容逐项检查的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提交的书面报告及相应报表要由区县政府和高校主管领导签字。

(五)局际联席会议将组织督查组,对区县和高校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严重乱收费问题将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附件一:

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附件二: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附件三:

北京市2009年秋季教育收费自查报表(区县)

 附件四:

北京市2009年秋季教育收费自查报表(高校)

市治理办联系人:

任学礼 66074689 

市发改委联系人:

赵志安 82283915 

 

  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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