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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
2、法律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最首要的作用)
预测作用
评价作用(合法与不合法)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2、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权限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3)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自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立法程序: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法律规范的步骤和方法。
它通常包括四个步骤: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2、法律执行
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即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执法。
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它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3、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4、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守法:
你认为不犯法就是守法么?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建国以来一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的宪法。
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
现行的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
(一)宪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首先,宪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
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再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
在制定程序上,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等立宪或修宪机构;
在通过程序上,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有表决权的人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
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纵深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样确立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并使其成为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即国家的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成为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人民团体,这种形式将长期存在下去。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五)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解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同时还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含义
“公民”不同于“人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
其中,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叫公民权。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
人权有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人权有国际性的一面和国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公民权利只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完全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
因此,国家既要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自由,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叫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有: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
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国家机构体系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检查法律的执行;
国务院行使国家行政权;
中央军委行使军事权;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它们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宪法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各机关内部的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逐渐完善。
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
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
提出时间: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完善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时间: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上午,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一)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二)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三)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四)体现继承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五)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构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等。
(二)民法商法
我国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案例:
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
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2000元,淘宝了一部小米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
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是以对权力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
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1、行政法的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
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等。
【案例】司法考试试卷雷同,成绩被确认无效
结合本案谈一谈如何区分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
(四)经济法
1、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两部分: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预算法》、《审计法》、《价格法》等
2、经济法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效率公平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
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我国现行的社会法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六)刑事法律制度
冲动与惩罚
2008年,郑州一所高校门口出现了一起伤人案件,其中有三名男子受伤……
事情是这样的:
一天晚上9点多,有8个大学生去饭馆吃饭。
期间2人去厕所,途中不小心用肩膀撞了对面的2名男同学,发生了口角。
被撞的人觉得自己吃了亏,回头就叫了4人到饭店找撞他的这个人算账,于是14个人的群殴事件发生了,结果使得饭店中吃饭的8个大学生中2人受重伤,1人轻伤。
而这6个人后来都去自首了。
经调查,这起事件中的14个人都是在校大学生。
双方家长都见了面,非常通情达理,被捅伤的两名大学生求情希望对对方从轻处理。
因此,在法院量刑的时候,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采取了既合法又合理、宽严相济的政策:
6人中,1人拿刀子捅人、1人组织策划,这2人是主犯,分别判处了5年和4年有期徒刑,而其余4人免于刑事处罚。
因为他们确实有法定的减刑情节:
一方面,他们是从犯;
另一方面,他们都去自首了,经过法院调解,被告赔偿了原告15万元的损失,使他们的权益通过经济手段得以恢复!
请问:
这种帮人打架的哥们义气要不要得?
1、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概念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2、犯罪概述
(1)犯罪
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件。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主要有: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仲裁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