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血型分析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209号通告附件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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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根据拟申报产品的具体特征详细描述各组成装置、各装置的具体组成部分以及各主要元器件的名称和生产企业,并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主要功能及各组成装置的功能,可以采用照片结合文字描述的形式给予明确说明。

(2)工作原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产品的设计要求按照反应步骤写明工作原理,重点对加样装置、离心机、恒温反应装置、检测器进行描述,应采用文字加图示的方式对上述装置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组成进行详细描述,对申报产品能够进行的试验项目进行描述,并写明申报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可以表格形式逐条进行描述)。

3.注册单元和型号规格

(1)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注册单元全自动血型分析仪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应基本一致,单一功能部件数量不同导致样本处理量存在差异的产品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但具有下列任一情况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不同工作原理的产品,如基于试管法、微孔板法、柱凝集法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工作原理相同,适用范围基本相同,但因产品主要设计结构的不同对安全性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产品,无论产品在样本处理速度、样本处理量、分析性能指标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型号规格对于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产品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应当提供各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写明各型号规格之间的区别,应当采用表格加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主要功能、性能指标等内容进行描述。

4.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明确写明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建议采用以下形式描述:

“该产品采用法,与配套的检测试剂共同使用(如适用),在临床上用于对来源于人体的血液样本进行试验”。

其中,法应写明申报产品的设计工作原理,如试管法、微孔板法、柱凝集法等;

试验应当根据研究资料和临床评价资料的具体结果写明申报产品可以完成的试验类型,包括ABO/RhD血型鉴定、抗体筛选、交叉配血等。

明确写明目标用户为经专业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检验人员,并写明相关人员操作申报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要求。

明确写明与申报产品配套使用的检测试剂的情况,如为开放系统,应写明适用的耗材(如微孔板、凝胶/玻璃珠等)以及试剂要求。

如为封闭系统,只写明生产企业名称即可,或者注明“与本公司生产的配套试剂共同使用”。

(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写明申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科。

明确写明可能会影响申报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也即申报产品的正常工作条件,包括空间要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电源要求等,对每一条件均应给出具体的指标要求,如温度范围在530。

(二)研究资料1.产品性能研究

(1)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功能性指标研究资料:

申报产品各组成装置性能的研究资料:

应根据综述资料中有关申报产品结构组成和各主要组成装置的情况进行,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至少应包括对加样装置(原理、加样量、加样准确性、加样精密度)、离心机(转速、相对偏差)、恒温反应装置(原理、温度范围、温度精度)、检测器(原理、光源、图像获取装置)、机械传动装置(运动类型、精度)、适用的反应载体(微孔板、凝胶卡的尺寸和类型)的功能性指标或者装置中主要元器件功能性指标的研究资料。

申报产品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的研究资料:

建议申请人根据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综合考虑申报产品预期设计可以完成的试验类型情况,对每一试验类型采用临床样本进行研究,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

安全性指标的验证包括电气安全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两大类。

电气安全指标应当包括GB4793.1、GB4793.9、YY0648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电磁兼容指标应当包括GB/T18268.1和GB/T18268.26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对上述项目自行研究,并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不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通过注册检验对上述项目进行验证,以注册检验报告作为该部分的验证资料。

环境条件对产品性能指标无显著影响的研究资料,主要包括气候环境条件、机械环境条件、运输条件等,可参考GB/T14710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指标,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对上述项目自行研究,并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不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通过注册检验对上述项目进行验证,以注册检验报告作为该部分的验证资料。

研究资料中应详细写明通过研究验证确定的分析仪结构组成及主要元器件信息。

对于由已批准产品进行改进形成的新型号产品,注册人应当考虑新型号产品是否与已批准产品属于同一注册单元,如属于,注册人应当分析改进部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针对改进部分进行相应的组成模块性能研究和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的研究,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

如不属于,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

(2)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的内容应与综述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性能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安全性指标以及质量控制指标,其内容应与产品性能研究资料的内容一致。

检验方法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对于尚无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需根据产品性能研究资料的内容一致,并保证该方法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

(3)性能研究及产品技术要求研究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清单见表1。

表1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4793.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

通用要求YY064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2-101部分:

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GB4793.9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2-081部分:

实验室用于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GB/T18268.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18268.26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26部分:

特殊要求体外诊断(IVD)医疗设备YY/T1245自动血型分析仪注:

1.上述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申请人应参照最新版本。

2.如有其他新的适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参照。

2.产品有效期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报告中应对申报产品中包含的易耗、易损、需定期更换或者具有固定使用寿命的主要元器件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详述确定产品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的具体理由,给出产品使用期限或者产品失效期。

3.软件研究

(1)提供一份单独的全自动血型分析仪随机软件描述文档,其内容应当符合YY/T0664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预期的临床检测项目可能对患者造成的风险,确定申报产品随机软件的安全性级别。

考虑到全自动血型分析仪的检测结果在临床上是直接应用于患者血型鉴定或输血治疗的,软件功能直接决定了对反应载体中样本反应结果判读的正确与否,如因软件问题造成结果错误,会导致临床使用错误结果对患者进行后续治疗,进而对患者造成致命危险,因此建议全自动血型分析仪随机软件的安全性级别确定为C级。

申请人应当按照安全性级别为C级的要求提交随机软件描述文档,尤其是在核心算法部分,应对由反应载体得到的不同凝集强度数据结果进行阴、阳性判读标准依据和数学模型作详细描述。

(2)提供一份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明确写明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

其中,软件的完整版本信息应与随机软件描述文档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信息应与产品说明书、随机软件描述文档的内容保持一致。

有关软件研究资料的详细内容,建议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3)申报产品如具有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适用范围内所规定的功能,则申请人应当按照该指导原则要求提交网络安全文档。

(三)生产制造信息1.生产工艺过程及过程控制点建议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以流程图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并根据流程图逐一描述其中的过程控制点。

2.生产场地申请人应当对与申报产品有关的研制场地和生产场地情况进行概述。

如申报产品具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则对每一研制、生产场地的情况均应进行概述。

(四)临床评价资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由于目前全自动血型分析仪尚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因此申请人应当选择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或者临床试验这两种评价路径中适用的任一方式,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方式取得临床评价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1,通过临床试验方式取得临床评价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2。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无法充分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包括:

1.产品采用新的工作原理和结构设计,属于创新型设备,国内市场上没有与之类似的已批准上市产品。

2.增加产品的临床适用范围,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整合了新的血型相关试验功能,且该功能从未在境内获得批准。

3.申请人缺乏全自动血型分析仪相关临床数据和试验经验的。

(五)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申请人应参考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对申报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判定(可参考YY/T0316的附录H),对每一危害出境的风险进行判定和评价,形成风险管理报告,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产品的主要危害全自动血型分析仪的主要危害大致可包括四个方面,即:

能量危害、生物学和化学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

(1)能量危害电磁能:

漏电流,可能共同使用的设备(移动电话、离心机、生化分析仪等)对申报产品的电磁干扰,静电放电对申报产品产生的干扰,申报产品正常工作中产生的电磁场对可能共同使用的其他设备的影响等引发的危害。

坠落:

坠落导致机械部件松动,导致测量错误、误差过大或显示异常。

(2)生物学和化学危害生物学:

公共场所未经清洗、消毒的与人体接触的部件引起的交叉感染、申报产品的原材料有毒有害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检测完成后剩余样本、试剂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引起的交叉感染。

化学:

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残留引发的危害。

(3)操作危害不正确的测量:

产品的检测装置超过寿命或长时间未经校准,导致误差过大。

未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测量,造成的测量失败、测量误差过大。

使用不同厂家的或与分析仪不相匹配的试剂,造成的测量失败、测量误差过大。

在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外使用产品,可能造成测量误差过大,产品寿命降低。

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对申报产品进行保养、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更换具有使用寿命的元器件,造成的产品工作不正常。

(4)信息危害包括标记缺少或不正确,标记的位置不正确,不能被正确的识别,不能永久贴牢和清楚易认。

不符合法规及标准规定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说明书中未对限制充分告知,未对不正确的操作、与其他设备共同使用时易产生的危害进行警告,未正确标示储存条件、消毒方法、维护信息,未对因长期使用产生功能丧失而可能引发的危害进行警告,未对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进行警告等引发的危害。

2.可参考的附录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0316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0316的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0316的附录F、G、J。

(六)产品技术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的内容应与综述资料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2.性能指标、检验方法的内容可参考YY/T1245设置,如申报产品除血型鉴定功能外还具有其他试验功能,如抗体筛选、交叉配血等,还应对每一试验功能提出相应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软件组件应规定申报产品的全部临床功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3.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GB4793.1、GB4793.9、YY0648的要求。

4.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GB/T18268.1、GB/T18268.26的要求。

5.采用注册检验方式证明环境条件对产品性能无影响的,环境试验应符合GB/T14710的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应与性能研究资料保持一致,并具有确定的研究资料依据。

(七)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同一注册单元内代表产品的选取应考虑产品适用范围、性能指标、安全指标、结构组成等,具体原则如下:

1.性能指标、安全指标和结构组成一致,适用范围不同的产品,应选取适用范围最多的型号规格作为代表产品。

2.适用范围一致,主要设计结构存在差异,但差异未对安全性有效性造成显著影响的产品,应选取性能指标标称值最高的型号规格作为有效性验证的代表产品。

同时,在电气安全性能无法互相覆盖时,应对注册单元内每一型号规格产品均进行电气安全指标的注册检测。

3.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如包含多个软件组件或多个版本的软件组件,则每个软件组件或每个版本软件组件构成的产品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除非检测单元可以完整覆盖注册单元全部情况。

4.当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同一注册单元内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时,应选取每一型号规格产品进行电磁兼容项目检测。

对于代表产品的选择,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

对于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的情形,需由出具注册检验报告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供相关说明(可在预评价意见中体现)。

(八)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1.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产品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

主要结构组成建议以实物照片/示意图加文字的形式对申报产品的整体结构进行描述,标明各主要模块的名称(应包含软件组件,并注明软件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和发布版本)。

建议以实物照片/透视图/俯视图/剖面图加文字的形式对各主要模块逐一进行描述,标明每一主要模块的主要组成结构和主要元器件的名称,对于重要元器件或功能零部件,建议单独进行描述。

建议对软件的全部功能进行描述,重点对用户界面的整体情况、各功能窗口涉及的操作功能、通讯接口及协议进行介绍。

建议按照以下格式描述产品结构及组成:

“该产品主要由样本装载和输送装置、加样装置、试剂装置、恒温反应装置、离心机、液体容器、检测器、清洗装置和软件(发布版本号:

)组成”。

适用范围建议采用以下形式进行描述:

“该产品采用法,与配套的检测试剂共同使用(如适用),在临床上用于对来源于人体血液样本进行试验”。

工作原理建议对申报产品采用的工作原理进行详细描述。

建议以图示加文字的形式对申报产品适用的每种试验类型进行分步骤详细介绍,每步骤的图示中均应体现出该步骤状态下反应载体内红细胞的对应状态。

性能指标建议至少写明以下内容:

产品尺寸、重量、储存条件(温度、湿度)、正常工作条件(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电源要求、瞬态过压类别、污染等级)、电磁兼容信息(分组、分类)、分析通量、试剂位数量、样品位数量、适用的反应载体类型(试管、微孔板、柱凝集卡的尺寸和类型)、各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加样装置的加样量、加样准确性、加样精密度、携带污染率、离心机转速及相对偏差、恒温反应装置的温度范围及温度精度、检测光源、图像获取设备、结果判定装置、机械传动装置精度等)、控制和显示模块的信息、产品主要功能等。

(7)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建议以申报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可开始正常工作作为初始状态介绍具体的操作方法,详细描述校准、质控、检测设计(样本排布、试剂选择、检测程序等)、结果传输和打印等每一步骤的详细操作方式,主要是在用户界面上如何操作应有详细的文字及图示描述。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维护和保养建议以文字加图示的方式对使用者能够进行的维护保养措施,包括每日维护(如非工作时间液路系统的维护方法、废液桶更换方法)、每周维护(如水容器和水瓶的清洁方法)、每月维护(如清洗试剂探针的方法)、重点零部件维护(如样本架的维护保养方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故障排除建议以列表方式对申报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可由使用者自行排除的故障进行详细描述,应当至少写明故障的表现、可能原因、建议的处理方式。

建议在列明可由使用者自行排除的故障基础上,加注以下内容:

当仪器出现故障,但显示的错误代码不在上表内,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联系客服工程师。

(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应当根据产品有效期研究资料的内容写明具体日期,并注明确定依据。

考虑到仪器维护、保养、维修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可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有效期的同时,加注以下内容:

“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

在维护、保养和维修后,经确认仍能保持基本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可以正常使用”。

(11)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适用的反应载体的规格、适用的样本管的规格、样本架情况、急诊样本情况、条码类型)、附属品及损耗品,应写明每一配件的名称、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12)产品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13)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上述各项目均应当包含在产品说明书中,但其中的详细内容可能因申请人和申报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或者某些项目的详细内容可能记载于其他文件(如维修保养手册)中,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产品说明书时另附文件予以说明。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均应有明确的来源,与综述资料、研究资料等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

进口产品的原文说明书如缺少上述项目中的某些内容,应当在产品中文说明书中予以增加,涉及技术内容且前述注册申报资料中未包含的,建议提交相应验证资料。

2.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全自动血型分析仪的标签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适用内容。

如随着工艺改进导致分析仪体积变小,而标签样稿中无法标明所有内容时,可按第十三条最后一段的要求提交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四、参考文献

(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四)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第14号)(五)樊绮诗、钱士匀,临床检验仪器与技术,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年3月(六)胡丽华,临床输血学检验技术,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年3月(七)胡丽华,临床输血学检验,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1月(八)成琪、刘秀玉、陈林、刘丽霞,单组临床试验目标值法的精确样本含量估计及统计推断,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2011年5月第16卷第5期(九)唐欣然、黄耀华、王杨、李卫,单组目标值试验样本量计算方法的比较研究,中华疾病控制杂志,2013年11月第17卷第11期五、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附:

全自动血型分析仪临床评价要求附全自动血型分析仪临床评价要求一、基本原则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第六项对“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要求”的基本规定。

二、同品种全自动血型分析仪判定

(一)同品种全自动血型分析仪同品种全自动血型分析仪应与拟申报产品工作原理、结果判读方法相同。

(二)同品种全自动血型分析仪的判定申请人需将拟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是否基本等同。

与每一个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的项目均应包括但不限于附表1列举的项目,对比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特别要注意备注中的内容,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通过拟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

三、拟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评价关系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中规定的评价路径可知,拟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关系有两种,或为同品种产品,或为非同品种产品,如为同品种产品,还需对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进行进一步评价。

不同情形评价关系所需提交的支持性资料不尽相同,具体内容见表1,表1给出的具体情况举例可能不能涵盖所有情况,申请人应根据拟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列举和判定,并给出判定的具体理由。

表1拟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关系及需提交资料类型表拟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关系拟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差异类型具体情况举例需提交资料类型属于同品种存在差异,但差异未产生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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