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体育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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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者主动接受教育,态度诚恳,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者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21号发布)二、违法行为:
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处罚依据: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
(1)被指导人数累计在20人以下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被指导人数累计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对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责令改正,无资格证书人员人数在5人以下的,对单位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被指导人数累计在20人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被指导人数累计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对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责令改正,无资格证书人员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对单位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3、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被指导人数累计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被指导人数累计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被指导人数累计在200人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责令改正,无资格证书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对单位按每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3、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
(1)被指导人数累计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被指导人数累计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被指导人数累计在200人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3年6月8日河北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三、违法行为:
经营者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处罚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四: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凭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一)违法者主动接受教育,态度诚恳,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纠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的,视为情节较轻,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四、违法行为:
经营者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处罚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五: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违法者主动接受教育,态度诚恳,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者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被聘请人员在5人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被聘请人员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四)有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被聘请人员在10人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2007年4月9日河北省第80次常务会议修订)五、违法行为:
游泳场所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处罚依据: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游泳场所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
(一)实施水上救护制度。
游泳场所应配备救护人员,人工游泳池、馆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平方米配备;
(二)健全入场验票制度。
严格控制游泳场所的容量,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
(三)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游泳场所。
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四)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保证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五)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且已接待游泳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且已接待游泳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四)有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且已接待游泳人数在500人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六、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处罚依据: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对没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九条举办下列体育竞赛,应当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三)冠以“河北省”、“河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四)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
第十条举办设区的市或者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的举办者应当按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的举办日期和时间、竞赛内容,以及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需要变更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5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0日告知原审批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有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七、违法行为:
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处罚依据: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有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有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