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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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预算;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手续;

(四)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体绩效评估,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按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资金管理。

(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按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八条受托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

市科技局采取委托下放、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在项目立项、监理、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活动。

第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受托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需经过申报受理、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产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联合发布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指南需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申报条件、资助方式等内容。

指南提前发布,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厦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承担项目必需的人员、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且主要研发场所和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场所在厦门。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请材料经网上审核通过后不可变更。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可以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视频答辩评审等方式。

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省、市专家库中选取。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指标体系,重点对计划项目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独立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部门审核。

市科技局可以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联审。

重大项目联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公示立项。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内容须与立项文件、申报书内容一致。

申报书作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

下达立项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合同书的签订。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项目负责人更换、主要设备重大调整、或遇不可抗力影响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试行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由各申报单位根据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科研项目,自行组织评审、立项、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

各单位每年须向市科技部门提交有关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果转化和验收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抽查。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

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项目所在院(系、部)或科室视为项目的二级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承担单位(含二级责任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应对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项目阶段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

中期评估达到合同进度要求的可拨付中期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报告制度。

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是项目承担单位取得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五章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第二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的政策依据、宗旨和绩效目标;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安排金额及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减变化原因;

上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管理费和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

其中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以及实施项目监理、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项目管理费控制在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1%以内。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总额应与支出预算总额相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等重要支出项目的测算依据、合作单位资质、经费来源等进行说明。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科目。

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财政拨款单位不允许在劳务费中列支本单位人员工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二)间接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使用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费用,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扣除贷款贴息)不超过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调整超过30%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

第三十一条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一)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的有:

1、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

2、后补助项目验收合格后;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视情况一次性拨款到位;

4、科技经费可试行切块下放,切块经费可一次性拨付至单位。

(二)资助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分期拨付为:

在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60%。

一般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40%。

重大项目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资助经费,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助经费。

由财政全额资助的重大项目可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40%资助经费。

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二条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组织单位经审核接收验收材料后,确定验收方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结果应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根据项目管理类型,采取以下验收组织方式:

1、切块下放管理和部分医疗机构的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2、其他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聘请技术与财务专家三至五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证明材料: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专利证书、论文等;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30万元及以下项目无需提供)。

(四)有监理的项目,须提供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意见。

第三十六条验收结论。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验收后的项目,市科技局出具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一)项目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验收合格。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主要技术指标未完成,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技术指标完成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总投入、销售收入和税收有其中之一未达到合同规定的60%。

第三十七条异常结题。

异常结题申请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出异常结题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2、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新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3、因被侵权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终止或实施项目终止。

1、申请项目终止。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等变故,或项目主要负责人离职且无人替代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可申请项目终止。

2、实施项目终止。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满3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或项目单位已注销的,市科技局可实施项目终止。

第三十九条申请延期验收。

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前一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

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按新的时间验收,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单个项目延期验收申请不超过1次。

第四十条申请提前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执行期的一半。

第四十一条资金余额拨付。

验收合格项目可以获得资助余额;

验收不合格、异常结题、终止项目均不再拨付资助余额。

第四十二条后续申报资格。

验收合格、异常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可继续申报市科技资金扶持;

验收不合格、申请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取消其3年内申请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资格。

实施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取消其5年内申请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成果管理。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配套项目验收。

市财政配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以国家项目验收为准,市科技局不另组织验收,不另制作验收证书。

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定期对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等处罚措施,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资金预算的,取消当年申报所有财政专项资金资格。

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套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或在实施、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将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涉案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专项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再拨付资助余额,取消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申请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项目单位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各类政府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的执行,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所有政府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

(四)项目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八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绩效评价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第四十九条参与评审、绩效评价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6】264号)、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计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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