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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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2.1工程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4.2.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4.2.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2.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4.2.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4.2.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4.2.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4.3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分公司级项目经理部的专项方案由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分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公司级项目经理部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组织本项目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5.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5.2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在所涉及的施工作业计划实施15日前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召集组织专家论证会,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办。
5.3专家成员的组成和专项方案的审查、论证5.3.1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a)专家组成员;
b)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c)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d)公司(分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司(分公司)主管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e)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3.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3.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5.3.4专家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样式见附件四。
5.3.5原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批表见附件五。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3.6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原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规定第4.3条要求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专项方案实施6.1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方可实施。
6.2项目经理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6.3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7附则7.1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7.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申请表附件四: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五: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批表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