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0199536 上传时间:2023-04-2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

《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895厦门大学文件.docx

895厦门大学文件

厦门大学文件

厦大人〔2009〕18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经200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大学办公室2009-02-26印发

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为我校培养和积聚一批未来的优秀年轻师资队伍,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管理、评估、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及在站期间的考核、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程序的管理等。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流动站)两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在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申报、评估,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各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学院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流动站所在各学院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设负责人一名,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流动站管理细则、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标准,拟订每年招收博士后计划,组织召集博士后招收选拔、中期考核以及出站评议报告会等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所在学院应指定一名人员担任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七条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八条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的条件是:

(1)年龄在57周岁以下;

(2)正在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3)目前正在指导的博士后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

正在承担国家重大或重点课题,或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招收博士后要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科研任务相结合,要把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科研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研究工作。

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博导优先招收博士后,近3年未主持或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导师不安排招收博士后。

第十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促进博士后在站取得尽可能好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博士后招收选拔

第十一条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

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且符合各流动站博士后招收类型要求的人员均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必须保证在站期间能够脱产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二条博士后招收类型按经费来源分为学校资助招收、培养单位(导师)自筹招收、学校与工作站联合招收(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三大类。

1.博士后的类别及经费来源

学校资助招收的对象是全日制在校、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与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培养单位(导师)自筹招收的对象是在职人员,能够脱产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与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企业博士后是具有博士后工作站资格的企业和我校合作招收,在导师指导下或与导师合作在企业开展企业指定的课题研究的博士后。

学校资助招收由国家和学校的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培养单位(导师)自筹招收可由个人自筹、或培养单位或导师资助;企业博士后由合作企业资助经费。

2.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资助招收人选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

原则上,申请人须在“211工程”院校接受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或在“211工程”院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985工程”高校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

原则上,申请人在攻读博士期间(或近3年)已经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合作者在我校规定的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下同)或国外主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我校规定的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下同)和国内外学术会议发表论文4篇以上;并曾经参加导师主持的省部级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3)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能够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已经通过研究生级别的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优良水平,或能够用外语撰写学术论文并已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曾经在国外大学学习或研修期满一学年。

培养单位(导师)自筹招收人选的具体条件是:

(1)必须是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的专业教师或专任研究人员,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2)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

原则上,申请人须在“211工程”院校接受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研究能力。

原则上,申请人在攻读博士期间(或近3年)已经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合作在二类核心刊物和国内外学术会议发表论文3篇以上;并曾经参加导师主持的省部级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4)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

已经通过研究生级别的外语考试,或曾经在国外大学学习或研修且期满一学期,或曾经以外文在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企业博士后招收人选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

原则上,申请人须在“211工程”院校接受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研究能力。

原则上,申请人在攻读博士期间(或近3年)已经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合作在二类核心刊物和国内外学术会议发表论文3篇以上;并曾经参加导师主持的横向或纵向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3)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即已经通过研究生级别的外语考试,或曾经在国外大学学习或研修且期满一学期,或曾经以外文在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

各学院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交招收博士后的具体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和具体招收条件,经审核后在学校博士后工作网站发布。

学院应加强博士后招收工作,印制博士后招收宣传材料,积极与全国著名高校的相关学科博士点建立联系,系统地组织招收博士后的宣传工作,选拔优秀的博士后人选。

第十四条博士后招收的申请与审核

1.学校和学院每年进行四次博士后的招收和审核工作,即每年1、4、7和10月。

各博士后流动站应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合理计划本年度招收各类博士后的人数。

2.博士后流动站的导师可以根据自己科研课题的需要,向学院分管领导提出申请。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导师的科研经费、课题需要、近期科研成果、学科建设需要或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校下达的招收计划数,同时根据博士后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经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和批准后汇总,于每年的12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和9月20日以前报请人事处核准,以便学校有计划办理进站手续和安排博士后人选的生活条件。

为保证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原则上,每位合作导师累积招收的博士后不能超过3人。

导师确实需要增招博士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流动站招收外籍博士后。

招收外籍博士后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相同,流动站所在学院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外籍博士后来华工作许可事宜。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各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企业博士后,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博士后系国家工作人员,是经国家批准的不占编制、短期流动的正式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学院(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流动站所在学院。

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

博士后应积极主动参加院、系(所、中心)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参加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各流动站按月如实报送考勤情况。

博士后请假(包括事假、病假等)一周至一个月,须合作导师签字同意并报流动站负责人同意;请假一至三个月,须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利用流动站的研究条件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厦门大学所有(企业博士后按原协议约定处理),研究成果均应以厦门大学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出站。

2.提前完成科研项目,做完博士后研究报告,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3.在站期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内学校不再追加日常经费,也不保留住房。

4.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应提前填写《厦门大学博士后提前(延期)出站表》,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待遇

1.人事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由学校承担其在站期间两年的工资、医疗保险和住房待遇。

2.人事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博士后,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工资和医疗保险由原单位负责。

3.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工资、住房和其他相关待遇由企业负责。

4.博士后住房实行房租补贴和公寓租住相结合的办法。

学校资助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租住一套博士后公寓,未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的可享受学校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享受期限均为两年。

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租用,博士后期满出站,必须在两周内退出其租用的公寓。

5.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可在我校幼儿园入托,按我校教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办理。

6.外籍博士后的工资待遇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学校为其购买在站两年期间的外教团体医疗保险,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国际旅费、探亲等其他费用。

随行的外籍博士后配偶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国际医疗和住院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的研究工作

1.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合作导师正式提交研究计划。

合作导师须当面与博士后讨论和修改研究计划,并组织开题报告和评审会。

开题报告和评审会由合作导师和至少3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参加。

博士后系统报告其研究计划,并听取与会专家的意见与建议,进一步修改研究计划,最后将研究计划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2.博士后必须定期(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2次)向合作导师报告科研计划的进展情况。

合作导师应定期举行博士后科研工作讨论会,组织所指导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听取各位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面临问题和解决方案,并给予全力指导和帮助。

3.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学期应至少向所在单位做1次学术报告。

博士后所在单位应认真组织和安排博士后的学术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宣传工作。

学校博士后工作网站会不定期公布博士后学术报告相关信息。

4.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安排中期考核优秀已列为师资储备人员的、或学有专长的博士后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中期考核

1.博士后在进站一年后,须进行中期考核,考评博士后一年来的科研进展情况和工作绩效。

2.考核标准:

博士后中期考核以博士后参加科研项目、发表科研论文、以及科研获奖、论著和申请专利等为主要内容。

对于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学校不设立硬性的考核指标,更多地赋权于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

3.中期考核由人事处和各流动站组织实施,各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参与完成。

企业博士后的中期考核由工作站单独组织或者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组织。

4.考核程序:

博士后填写《厦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评价表》,对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作工作汇报。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标准,从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务的质和量、科研能力、工作态度、学术道德、培养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考核等级(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不合格者需整改),并将考核结果及意见报学校博管办,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

5.中期考核成绩优秀者,若属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可列为师资储备人员。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

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向在站博士后开放,旨在资助在站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

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

2.面上资助一年评审2次,分别在每年3月和8月开始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后至出站前半年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请面上资助,每站只能获得1次面上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8个月可申请特别资助,每站只能获得1次特别资助。

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4.博士后应关注国内外科研基金的申请动态和信息,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站博士后要积极申请和参与申报科研项目。

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请课题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并为其改善科研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各类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1.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

确实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短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借助国外实验条件的,可出国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短期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2.人事关系(档案)转来我校的在站博士后,在学校办理出国手续。

有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手续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3.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合作导师及所在流动站应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科研工作奖励

1.各博士后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创造优秀的科技成果。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在站博士后争取校外其他科研项目和经费。

2.学校建立厦门大学博士后科研奖励基金,以追加科研经费的方式奖励中期考核优秀的在站博士后。

3.学校组织评选“厦门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站博士后。

该奖项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5名左右。

获奖者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章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站考核

1.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学校组织进行出站考核,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

2.考核标准:

(1)课题要求:

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合作导师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国家级前3、省部级前2)。

(2)研究成果要求:

理工科类偏基础性学科(自然科学学部、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部属下学科)博士后在出站时须发表(含被源期刊录用)SCI、EI或ISTP收录的论文1篇;理工科类偏应用工程型学科(工程技术学部属下学科)在学校规定的理工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含录用)论文2篇,或申请到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3)。

人文社会科学类(人文与艺术学部、社会科学学部属下学科)博士后,在学校规定的文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含录用)论文2篇或出版(含正在出版)专著1部。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三等奖限主持人;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或国家级奖励限前5名),可适当减免论文要求。

(3)考核结果:

出站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3.学校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交叉学科等探索性研究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对从事此类研究的博士后,出站评议时可不完全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根据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表现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博士后对本研究领域或研究课题所作的贡献、博士后本人的科学作风、学术道德、全面素质等具体情况决定其评价等级。

第二十八条出站程序

1.博士后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在期满结束前两个月准备出站有关材料,并按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格式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2.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出站前一个半月将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提交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阅,流动站应在博士后出站前一个月组织博士后工作出站报告会。

会议由合作导师邀请3位校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企业博士后出站考核小组由企业与学校协商后确定),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出站博士后的出站报告、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完成《厦门大学博士后出站评议报告书》。

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议,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评议结果送达学校人事处。

3.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

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需在博士后期满时,自行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户籍档案转至当地人才中心或原籍,学校不再代管。

第三十条出站博士后拟留校者可在到期前3个月按学校教师聘任职务程序参加聘任,在聘任手续获批后按期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对未履行延期审批手续或延期未获批准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退站处理。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处理:

1.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3个月整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

2.因病、事假等原因连续请假3个月以上的;

3.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15天以上者或1年内累计无故离岗30天以上;

4.出国(境)逾期1个月未归;

5.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6.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7.其他不良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三十三条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户口、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原籍或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职高对口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