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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取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取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当事人与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合同以及与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取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逼迫、制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国内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均详细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同样,不但是合同法原则,同步也是民商法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老式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备非常重要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但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范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步也包括了事实上此外一种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规定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勉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目是基于建立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消除长期以来筹划经济影响,避免过多行政干预。

它基本涵义是:

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本上产生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虽然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宣布全同无效,而予以当事人予以调节、补正机会,从而使交易可以顺利进行。

这里值得注意是合同法勉励交易,必要是合法、自愿交易。

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解释、合同解除以及合同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国内合同法基本原则内容,理解合同法原则类型及意义。

(1)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

合同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合同自愿原则内容;

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详细体现;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必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详细体现;

合法原则内容;

确认勉励交易原则必要性;

勉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体现等。

此外。

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立法进步。

第三章合同成立本章是合同法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重要条款达到合同。

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拘束力,即合同与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要件。

合同成立普通应具备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到合意以及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意思表达,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但愿与她人订约意思表达。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构成要件,即要由具备订约能力特定人作出;

具备订立合批准图;

向特定受约人发出;

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规定,但国内合同法采用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更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背法律和要约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内容。

固然法律也容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权利。

合同成立规定受要约人承诺必要与要约内容一致,井以恰当方式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意思表达,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实质内容,但不涉及对要约非实质性内容修改。

修改要约实质内容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详细合同成立方式涉及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

同样,与要约同样。

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是,承诺是时要约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

要约邀请是但愿她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达,又叫引诱要约。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小能因相对人承诺而成立合同。

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对实践中常用某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示、招标公示、投聘阐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晰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经程序。

与此同步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步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也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理解合同成立概念,理解要约制度所有内容、注意要与;

要约邀请区别,理解承诺制度所有内容。

把握拟定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错责任制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详细问题涉及:

合同成立及详细条件;

合同成立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方式等。

要约概念及构成要件;

要约邀请概念及其与要约区别:

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

要约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

要约对要约人拘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拘束力;

要约撤回和撤销;

要约失效概念及因素;

承诺概念及其条件;

承诺生效原则;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规则内容;

缔约过错责任概念及特点;

国内合同法确认缔约过错类型等。

此外,值得注意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基本上。

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注意本章内容与其她章节有关知识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第四章合同内容与形式合同内容,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和应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法所规定重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体现形式。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达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合同内容。

普通来说,一种有效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状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合同法所规定重要条款;

二是其她法律、法规所规定条款;

三是依照合同类型和性质应具备条款;

四是当事人商定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重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简朴罗列;

详细合同不同,所包括条款也不同。

只但是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浮现,可视为合同中重要条款。

此外,合同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体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互相间关系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概念和特性,理解合同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详细问题涉及;

合同内容基本涵义;

台同形式概念及详细形式。

合同提示性条款;

合同重要条款;

合同普通条款;

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关系;

如何理解合序订立合同。

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

如何理解合同权利内容;

如何理解合同义务内容;

如何从合同内容上宙查和鉴定合同效力;

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影响如何;

草拟一份合同。

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他章节有关知识综合运用。

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难点问题。

第五章合同效力本意是合同法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确认,从而维护正常交易关系。

因而,合同与否有效。

不但关系到法律与否予以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目能否实现。

任何有效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要件。

既行为人民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达真实;

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备法律所规定合同形式。

固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合同法容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步可以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恰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具备法律所规定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

按照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背法律行政法现强行性规定等合同,均属无效。

并且无效合同无效时间具备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

但值得注意是,由于过去国内有关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确认范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节。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合同因被宣布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原则同步,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事实上是容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目。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关于生效条件规定,因而,其效力能否发生。

尚未拟定,普通须经有权人表达承认才干生效。

此类合同普通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她人订立合同。

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

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此类合同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积极撤销合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被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同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

仍可履行。

固然,合同无效有所有无效与某些无效之分。

某些无效如不影响重要某些履行,法律容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某些。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生效要件,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错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1)基本概念:

合同生效、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

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乘人之危等。

(2)重点及难点:

合同生效内容;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区别;

合同生效要件;

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确认;

意思表达一致基本涵义;

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详细规定;

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详细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几种体现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不同;

无效合同特性;

无效合同范畴;

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特性;

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种类;

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合同有哪些特性;

承担无效合同责任方式如何;

无效合同无效时间及溯及力规定等。

同步,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运用,规定能运用本章知识和有关章节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

由于任何形式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

第六章台同履行所谓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恰本地完毕其合同义务,债权人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只有通过合同履行,这种目才干达到。

因而,合同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重要途径。

合同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问题。

合同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来进行。

并遵守恰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恰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标及其质量、数量。

由恰当主体在恰当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恰当履行方式,全面完毕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规定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恰当履行自己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规定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经济利益。

普通来说,合同生效后来,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商定全面地履行自己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

但实际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浮现一定困难,从而导致合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状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内合同法从现实客观状况出发,对双方合同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本章重点内容。

同步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此前。

可回绝履行自己债务权利。

它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先后顺序,有给付也许,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状况下,有权回绝对方规定自己履行债务祈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也许不履行其债务证据时,可暂时中断自己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后来,应履行自己债务。

但值得注意是。

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

给对方当事人导致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章涉及到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重点问题。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理解合同履行含义、原则、详细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规定,理解双方合同中同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

合同履行概念;

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履规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

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基本涵义;

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原则;

同步履行抗辩权概念及构成要件;

同步履行抗辩制度合用范畴;

如何区别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步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概念及构成要件;

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效力如何;

不安抗辩权概念及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行使及效力如何等。

其中,运用本章知识,特别是三个抗辩权知识和有关章节内容分析和解决详细问题和案例是本章又一难点问题。

第七章合同保金合同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长而给债权人债权带来损害,容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目在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但合同保金办法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

合同保金重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行使。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祈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但代位权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这是由于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债务三办法律关系,且代位权行使同步又影响到其她债权人权利乃至债务人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权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形式。

但两者是有区别。

同步,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理解合同保全概念和特性,理解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和债权人撤销权概念,弄清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1)基本知识;

合同保全概念及特性;

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及特点;

债权人撤销权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及其效力;

撤销权与代位权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不同;

撤销权行使构成要件;

如何理解撤销权行使;

撤销权导致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祈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撤销权效力如何等。

其中,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是本章又一重点问题。

第八章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变更和转让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状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她人享有或履行行为。

狭义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广义合同变更不但涉及合同内容变化,也涉及合同主体变化。

合同转让事实上就是合同主体变更。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目明确互相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除了即时清结者我,大多数合同均是要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期期内或相称长一定期期内履行。

这样就也许由于某种客观状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一定困难或通过对合同调节,会使合同履行效果更好。

但对合同变更和转让又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最初目。

甚至其目不也许达到。

因而、合同变更和转让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来进行。

合同变更在这里是狭义说,仅指合同内容变化。

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变更乃是合同转让,它又区别为合同权利所有或某些转让、合同义务所有或某些转让。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所有或某些转让三种状况。

但无论哪种转让均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方式等来进行。

同步、由于合同变更和转让给对方当事人导致损害还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法律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重点章节之一,特别是本章第二节内容。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

应理解合同变更概念和合同转让概念与特性,理解合同转让因素和种类。

掌握合同变更条件和法律效力。

弄清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条件和效力。

需要注意详细问题是;

(l)基本知识;

合同变更概念;

合同变更类型:

合同变更效力;

合同转让基本类型。

合同变更条件;

合同权利转让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因素;

合同权利转让要件;

合同权利转让效力;

合同义务转让概念;

如何理解合同义务转让中给责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什么样条件才产生债务承担效力;

合同义务转让中免责债务承担效力如何;

什么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概括转移;

合同承受概念、生效条件及效力;

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方式如何等。

此外,应注意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运用本章和有关章节知识去分析和解决详细问题。

第九章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来。

当解除条件具备时。

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状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也许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则也许导致更大损害。

因而,容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损失、但值得注意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目显然不也许实现。

同步,不恰当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损害。

国内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条件,其普通解除条件大体上涉及四个类型:

一是合同解除条件;

二是商定解除条件;

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四是违约行为。

除此以外,尚有合同解除特别条件等。

另一方面,合同解除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涉及合同解除程序、行使解除权程序和法院裁决解除程序等。

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但其法律后果并不但仅限于终结当事人之间将来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解除效力与否溯及既往。

所带个成果却大相径庭。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

解决争议条款以及补偿损失条款效力。

学员学习在本章内容。

应理解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与有关制度异同、理解合同解除效力。

熟记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

合同解除概念及特性;

合同解除类型;

合同法规定普通法定解除条件类型;

合同解除程序种类等。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结不同;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

合同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异同;

合同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程序;

合同解除效力等。

其中,合同解除效力中关于溯及力问题、关于补偿损失问题、行使解除权程序及详细规定、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程序、运用本章知识分析和解决详细问题和案例等。

也是本章重点及难点问题。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终结合同权利义务终结,简称合同终结或合同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因素诸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意思;

二是基于合同目消灭;

三是基于法律直接现定详细又可分为免除、解除、清偿、混同、废除。

抵销、提存等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不但是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当了合同有关从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如担保关系及其她关系等也归于消灭同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学员学习本章内容;

应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结概念,抵销、提存、免除、混同、清偿等致合同权利义务终结方式概念及特点;

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结各种因素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结后义务及违犯它所产生责任。

熟记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条件及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终结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结因素:

合同权利义务终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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