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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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计划检修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35kV及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

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二类障碍: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

3.2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未达到一类障碍。

3.3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异常:

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事件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立即停运,进行处理:

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

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

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达到最高允许值;

5)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4.2下列情况应积极联系处理,并加强监视:

1)设备套管有裂纹或有严重放电现象;

2)设备中油色或油质不合格;

3)设备内部声音异常,但无放电声;

4)设备严重漏油;

5)设备引线接头发热变色,但未熔化;

6)设备温度异常升高,但未超过最高允许值;

7)设备振动过大但未超过允许值;

8)设备的机械损坏未到危险程度;

9)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

10)中控监控中断不超过30分钟;

11)远动数据信号不准确;

12)断路器、隔离开关误动或拒动;

13)35KV及以上主保护停运不超过30分钟;

5.本标准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机加设备一般安全要求机加设备一般安全要求部门:

DY-4D58D编写人: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工设备的一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

2引用标准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6527.2安全色使用导则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7防护屏安全要求GB12265机械防护安全距离3术语3.1加工区被加工工件放置在机器上加工的区域。

3.2安全防护装置配置在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装置。

3.3危险区设备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区域。

3.4工作面高度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与操作人员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面之间的距离。

3.5紧急停车开关发生危险时,能迅速终止设备或工作部件运行的控制开关。

4主要结构的要求4.1一般要求机械加工设备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安全系数及寿命,以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4.2材料机械加工设备本身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允许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和未经安全卫生检验的材料。

4.3外形机械加工设备的外形结构应尽量平整光滑,避免尖锐的角和棱。

4.4加工区4.4.1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4.2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4.4.3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下列防护措施:

a.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b.机械或电气的屏障;

c.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

d.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e.手限制器、手脱开装置;

f.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

g.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h.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

i.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j.警告或警报装置;

k.其他防护措施。

4.5运动部件4.5.1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4.5.2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4.5.3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GB12265的4.2条的规定。

4.5.4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4.5.5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4.5.6高速旋转的运动部件应进行必要的静平衡或动平衡试验。

4.5.7有惯性冲撞的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

4.6工作位置4.6.1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手、臂、腿、脚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够的活动空间。

4.6.2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面高度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的要求。

a.坐姿工作面高度应在700-mm之间;

b.立姿或立-坐姿的工作面高度应在800-1000mm之间。

4.6.3机械加工设备应优先采用便于调节的工作坐椅,见附录A(参考件),以增加操作人员的舒适性并便于操作。

4.6.4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平台和栏杆必须符合GB4053.4、GB4053.3的规定。

4.6.5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4.7紧急停车装置4.7.1机械加工设备如存在下列情况,必须配置紧急停车装置。

a.当发生危险时,不能迅速通过控制开关来停止设备运行终止危险的;

b.不能通过一个总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c.由于切断某个单元可能出现其他危险;

d.在控制台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4.7.2需要设置紧急停车装置的机械加工设备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4.8防有害物质机械加工设备应有处理和防护尘、毒、烟雾、闪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标准。

4.9噪声机械加工设备的噪声指标应低于85dB(A)。

4.10防火防爆机械加工设备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采取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4.11电气装置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气装置按GB4064执行。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部门:

DY-2AG04编写人:

1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

2.一旦发生设备事故,当事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马上停机保持现场,并及时向车间负责人汇报,在分清事故性质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者从重加倍处罚。

3对设备事故的处理顺序,应按事故处理报告单的要求,由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填写事故报告单,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后送设备科。

设备科核实事故原因后根据实际修复的材料及工时,准确估算出修理费用,填写处理意见后,将报告单上报副总经理室审16批,重大设备事故需上报总经理审批。

4.由于操作者使用不当,违章操作或超负荷运转,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属设备责任事故,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责任者的认识态度的赔偿标准如下,:

4.1全部修理费用在200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100%,同时给予车间设备管理员5%罚款.4.2全部修理费用在201元到400元的,责任者赔偿95%,同时给予车间设备管理员10%罚款。

4.3全部修理费用在401元到600元的,责任者赔偿85%,同时给予车间设备管理员15%罚款,设备主管5%罚款4.4全部修理费用在601元到800元的,责任者赔偿75%,同时给予车间设备管理员20%罚款,设备主管10%罚款.车间主任、设备主管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5%罚款4.5全部修理费用在801元到1000元的,责任者赔偿65%,同时给予车间设备管理员25%罚款.设备主管15%罚款,车间主任、设备主管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10%罚款4.6全部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责任者赔偿55%,同时给予车间设备管理员30%罚款.设备主管20%罚款,车间主任、设备主管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15%罚款。

5如故意损坏机床设备者,经查实将加倍处罚并予以除名,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凡是因为维修工巡视不力,发生设备事故的,根据事故的轻重,对设备承包责任人,扣罚绩效考核分10到60分。

7赔偿金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8所有处罚均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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