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违约及其处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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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乙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中乙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甲公司的建设工期受到延误,还造成丙公司的窝工,而且勘察设计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单位丙公司因修改设计图纸而停工、窝工。
根据合同法“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乙单位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甲公司损失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283条,甲公司因图纸不到位给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二:
2003年5月,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
合同规定:
由承包方承建该发包方的供水管线工程。
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拨款、结算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2004年6月,供水管线工程进行隐蔽之前,承包方通知该发包方派人来进行检查。
然而,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由于未经检查,承包方只得暂时停工,并顺延工程日期十余天,该承包方为此蒙受了近5万元的损失。
工程逾期完工后,发包方拒绝承担承包方因停工所受的损失,反而以承包方逾期完工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至法院。
本案的纠纷是因隐蔽工程的验收而引起的。
由于隐蔽工程在整体工程竣工后不便于验收,而隐蔽工程的质量又至关重要,因此合同法专门规定了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在供水管线工程隐蔽之前通知发包人前来检查的,而发包人却迟迟不去检查,致使承包人被迫停工十余天,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
可见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与工程逾期完工有直接关系。
而发包方之所以反诉承包方,是因为承包没有在通知的时候以书面方式送达至发包方,导致无据可查,不能证明自己尽了通知的义务,而自己的工期拖延也在法院看来于理无据,反而被发包方反咬一口。
正常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其所受经济损失5万元。
案例三:
2003年3月18日,省某建筑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按法定程序在市首个景观道路标段工程的投标中竞标成功,并在当日与该工程的项目业主置业公司签订了标的达1386.48万元的承建合同。
该合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合同规定这项工程由市政工程分公司带资承建,开工当年给付500万元,其余由承包方自筹,建设工期为从2003年5月10日至2004年4月18日,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2003年11月28日,该工程经过置业公司多次变更设计,提前竣工,并在2004年4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04年11月28日,由市政工程分公司负责承建的这项工程的结算报告报送到置业公司。
根据设计变更(有置业公司工程师的签证为据)调升后的结算报告,置业公司应支付给市政工程分公司工程款246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00万元,还应给付1967万元。
但置业公司在收到市政工程分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后一直未予以答复,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这起纠纷中涉及到一个症结问题就是:
在承包方如约递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却迟迟对结算资料不加以审定认可结算款项时,工程款该如何界定?
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不予支付工程款有哪些惩罚措施?
承包方应当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的结算,向来是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点,对此,我们将在风险及其应对部分详加分析。
二、常见违约情形及其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包括业主、总包发包人、劳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协议,其违约由两个方面构成,发包人违约,其次是承包人违约,在特殊情况下,会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履行环境的变化,从而造成合同履行的变化。
下面我们将站在承包人的角度具体分析业主违约的各种违约情形以及怎么应对的的问题:
1、图纸拖延图纸是施工的依据,也是开工的先决条件,图纸同时也是造价的基础,是承包方和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一拖再拖、大量的设计变更、图纸多处错误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在有的工程中,可能出现施工过程中,业主对主体结构进行大规模的修改,导致原来的施工图纸无法使用的情形。
面对各色各样的图纸问题,承包单位不仅面临技术上的难题,还要面对因图纸拖延或者变化带来的工期、质量、造价方面的风险。
除此之外,业主还可能通过口头通知、现场指导等非书面非正式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业主要求进行施工,对原图纸进行事实上的修改,使承包单位承受更大的风险。
面对业主的图纸违约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的风险,我们认为承包商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防范和应对:
1、在工程施工前,请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提供施工图纸,同时由承包方、发包方及设计方对设计图纸共同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确保图纸在准确的时间节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得以提供,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业主确认无误;
2、对于业主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的图纸修改、变更等,不接受以口头形式的请求,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供,并制作相应的工程签证及索赔,请求甲方予以确认,对于图纸的具体变动保留相应的图纸及书面文件,并由双方对最终的施工图纸进行确认。
3、对于可能因业主图纸违约发生的费用、可能造成的工期、质量问题对业主进行提示,明确该费用、责任由业主承担(参见合同法),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再按照修改后的图纸施工,上述费用、问题发生时,制作相应的签证索赔要求甲方按照承诺确认;
4、最后,根据图纸修改,及时准确的制作竣工图,双方及时依据该图纸进行竣工结算。
另外,妥善保管施工图、竣工图,作为将来结算以及发生纠纷时核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依据。
2、隐蔽工程案例二中,合同双方就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发生纠纷,并导致了诉讼。
隐蔽工程,通常是指被建筑物遮掩的工程,包括地基工程、钢筋工程、承重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修与设备工程,建筑物的地基,供水、供气、供热、管线,电气管线等都属于隐蔽工程。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该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通知发包人检查一般是在承包人自检合格以后48小时内。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开始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相应记录。
发包人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并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同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如果是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封闭隐蔽工程的,发包人事后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破坏已覆盖的工程并于检查后修复,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及时检查,事后发包人又要求检查的,检查费用的承担需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项工程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查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隐蔽工程及其验收,承包人应当注意一下三点:
1、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业主验收,以免延误工期;
2、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之前,不要自行将隐蔽工程隐蔽,避免重复施工带来的损失和麻烦;
3、对于隐蔽工程的业主迟迟不予检查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并保留相应责任承担方面的证据、资料。
3、工程签证及索赔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工程签证有以下几个要件:
1、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只有一方签字不是签证;
2、双方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力的人员进行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质量或费用的变化;
4、双方必须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只能作为索赔的证据材料,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
业主的签证违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否认签证事实的存在;
2、否认签字人员的身份;
3、认为签证内容在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范围内;
4、对签证的依据提出质疑。
承包单位在对待业主的签证违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必须注意勤签证,及时签证;
2、签证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
3、签证必须符合工程签证的四个构成要件;
4、签证的内容特定化、明确化。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以主体分,索赔可分为为承包商索赔和业主反索赔。
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说,索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不管是哪种索赔,承包商必须通过相应的证据、材料请求业主的确认。
作为工程款重要组成部分的索赔,至少要有两个先决条件:
索赔依据和索赔的事实。
索赔依据是指承包商和业主通过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洽商、会议纪要、法律法规等文件确定的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怎么索赔、索赔多少的依据,这个依据必须是双方事先确定并经双方认可的或者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
索赔事实是指双方认可的或者法律认定的可以进行索赔的事件、情形。
业主在索赔上的违约,一种对索赔事实的不予认可,其二是对索赔的依据的否定,其三是索赔数量的违约。
不管是哪种方式,业主的表现就是拒绝签字,否认索赔成立。
碰上业主的索赔违约时,承包商应当想办法补救,通常情况下,如果业主不签字认可的话,首先是争取监理单位的认可,其次应当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通知业主,然后就是要通过录像、拍照、公证等方式保存有关的索赔依据及事实,以便在竣工结算、造价鉴定时得到确认。
4、工程款违约工程款是工程能够如期完工的保证,是承包单位的利润来源。
而业主在工程款上的违约最常见的就是拖欠工程款。
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最重要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推进工程的进度,并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以业主付款作为工程施工的前提,及时多次的提醒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付款,对业主付款进度情况及时取得有效的确认记录并保存。
在建设工程领域,业主拖欠工程款是导致工期延误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承包人在工程款拖延导致工期延误方面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尽到自己的告知催告义务,收集业主工程款拖延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工期延误并非自身原因,相关违约责任应由业主承担。
5、竣工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结算报告后未予答复,可视为认可,应以结算报告确定工程款数额。
而发包方认为,合同并未约定收到结算报告未答复将视为认可,这时应委托第三方审价确定工程款数额。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法律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的,根据该约定即可;
如果双方没有就此事约定的,就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范本中,对于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不予答复的情况,规定30天后发包方应开始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发包方不予回复是否可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结算报告款项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发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中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在这起纠纷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范本,没有就“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可认可”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这时,就需要依据上述法规所规定的条款来解决。
因此,本案中,置业公司在收到市政工程分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后30天未予以答复,可以视为其已经予以认可。
如果其不支付工程款,那么从第31天起就需要承担支付工程款利息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不可抗力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恶劣的天气、环境给施工造成极大地影响,导致不能施工或者施工进度放缓。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工地因为大雨导致当天所挖土方大部分回填至基槽,承包商与业主就此事开会协商,业主同意承包商重新开挖,并补偿一定数量的费用,业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协商结束后,承包商重新开挖,并就开挖土方形成工程签证,但是没有及时找业主签字,纠纷发生后,造价单位对于承包商的签证未予认可。
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可能增加的工作量和可能导致的工期拖延、质量方面的问题,承包商应在第一时间与业主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形成签证索赔,请业主确认损失并请求补偿。
而情事变更更多的表现为政策、人为因素发生改变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延期履行。
最近的案例就是奥运期间建筑工地停止施工,这类情形是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工期等方面的延误的,作为承包单位,应当在政策依据之外,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在书面上予以确认,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事实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还有很多。
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因很多,一般来说有前期准备不足,手续不到位,资金紧张,人员变动或者经营方式改变等。
对于承包单位来说,双方的违约责任,一般会在合同条款中载明,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业主发生的违约情形,承包商往往会忽略相关的细节有关的资料,而导致在违约索赔阶段索赔无据。
更为重要的是,业主的违约往往会导致承包商在工期、质量等方面的的违约,如果承包商不及时收集业主违约的相关证据资料而己方违约的事实一旦形成或者资料被业主掌握,很可能会被业主反索赔,因此明确双方的责任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就项目部而言,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资料,是为日后确定违约责任提供依据。
当然,仅限于此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项目部有强烈的危机感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人员设计,制度设计上保证法务人员、相关制度的配备和实施,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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