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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整理笔记

公告期间的规定

序号

法律文件名称、发布时间

媒体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30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力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

3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髙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88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0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于2004年2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6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发[2003]197号)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主管部门应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7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54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曰”。

导论

1、拍卖法的渊源

拍卖法的渊源是指拍卖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拍卖法的正式渊源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

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拍卖行业协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为了行业自律而制定的一系列自律规则也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2、拍卖法律体系

拍卖法律体系是指由拍卖基本法律规则和拍卖相关法律规则两部分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拍卖基本法律规则主要是指拍卖法,是对拍卖活动中共性问题的专门规定,还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规定拍卖共性问题的条款也属于基本法律规则。

他们共同构成拍卖法律体系的总则部分。

是专门性规范。

拍卖相关法律规则是指在拍卖活动中,规范拍卖法律关系不同客体的法律规则、或者规范某一种特定拍卖种类的法律规则。

是相关性规范。

3、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拍卖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拍卖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拍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主要有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客体主要是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拍卖法案例和拍卖实务案例的关系

拍卖法案例是拍卖实物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拍卖法案例首先是拍卖实务案例,但并非每个拍卖实物案例都是拍卖法案例,只有涉法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实务案例才是拍卖法案例,拍卖实务是产生拍卖案例的源泉。

5、拍卖法案例与一般法律案例的关系

拍卖法案例是法律案例的一种,主要属于民商法案例的范畴。

法律案例是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件。

我国法学界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将全部现行法律分为不同法律部门,因此相应的法律案例也分为很多种类,拍卖法作为一种特殊买卖方式的法律,从其发挥的法律功能角度看,核心内容属于民商法中合同法的一个内容,但并不限于合同法,但总体来说属于民商法这个大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

6、拍卖法案例与司法案例的关系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

并不是所有拍卖法案例都是由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判决。

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并不必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西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拍卖纠纷毕竟是少数的。

即使那些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但确实具有典型意义的涉法事件也可以成为考试中的拍卖案例。

联系:

拍卖案例中的典型性案例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各级法院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做出的具体判决,尤其是最高院发布的涉及拍卖问题的司法案例。

7、拍卖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拍卖法案例分析的基本分析方法是演绎推理,即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分析方法。

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

第1章拍卖概述

1、拍卖的法律含义

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程序,将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

法律特征:

1、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的一种买卖活动,价高者得是拍卖活动遵循的一项重要规则;2、拍卖是一种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3、拍卖活动除了收到调整一般民商事活动法律的约束外,还要受专门的拍卖法规范。

2、拍卖的法定条件

3、拍卖与一般交易的区别:

1、拍卖中介不卖自己商品;2、拍卖的商品不固定;3、集会形式公开竞价买卖

4、公开拍卖原则的含义与要求

公开原则在拍卖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拍卖法确立的公告制度、展示制度、瑕疵披露制度等。

具体要求:

1、公告拍卖信息。

拍卖人接受委托拍卖,应于拍卖前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以媒体公告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标的名称、拍卖时间地点、竞买条件等。

对于法律规定限制流通或定向拍卖的,还须公开说明竞买人应具备哪些资格。

2、展示拍卖标的。

允许竞买人查看、查验标的物并提供有关标的物的品质、材质、数量等文字说明。

拍卖师还应以实务、图片等公开展示标的物并说明瑕疵。

3、公开拍卖活动。

拍卖活动一经公布,不得无故撤回标的或终止拍卖,更不得以其他形式转让标的,如遇法定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活动中止或终结的应以公开方式说明。

5、公平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公平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拍卖法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指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从立法目的看。

确立公平原则主要是要求拍卖人的拍卖活动必须公平,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要求:

1、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均可平等的参加竞买活动。

2、在竞买中,对同一报价或应价除法律规定允许竞买人有有限购买权的以为,当拍卖竞价达到或超出保留价时,所有竞买人均享有以最高应价或报价取得拍品的权利。

3、拍卖法对每一竞买人的平等竞买资格予以保护,拍卖交易中任何当事人不得强行要求成交或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

6、公正原则的含义与要求

拍卖是拍卖人为中介并通过其中介服务,向不特定的竞买人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标的的活动,拍卖人因此具有中介人的性质。

同时拍卖又是一种即时兑现、不得反悔的成交方式,因此法律要求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进行拍卖活动必须公正。

具体要求:

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机构举办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拍卖人不得有不公正对待竞买人的行为。

3、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与要求

诚实信用是一切商业行为的行事原则。

更是作为特殊交易行为的拍卖的立业、经营之本,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进行拍卖活动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要求:

1、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所知道的或应知道的有关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各自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3、在整个拍卖活动中,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应真实、善良和诚实。

8、拍卖法对人、对事的效力;拍卖法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

1、拍卖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外国人、外国企业、组织在境内委托或参加拍卖的,使用本法;其他拍卖主体的拍卖行为;非拍卖主体的“拍卖”活动。

2、本法实施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

9、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船舶扣押期间,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适宜继续扣押的,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法院收到申请后,审查做出是否准予的裁定,请求人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复议,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做出决定,复议停止执行。

船载货物申请同上,但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保管费用过高超出其自身价值的物品,请求人可以提前申请拍卖。

2、拍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终止拍卖的,应于拍前七日提出,裁定终止后,有申请终止人承担为准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

3、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执行人、拍卖师、验船师三到五人组成;拍卖船载货物由执行人、拍卖师组成拍卖组织实施或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实施。

4、拍卖船舶公告期间不少于30天,并应在拍前30天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

通知内容包括被拍船舶的名称、拍卖时间地点和依据,以及债权登记。

5、成交确认书签署后,支付不少于20%的船舶价款,其余7日内支付完毕;付清全部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在指定期限内于停泊地以现状移交,船舶拍卖委员会组织和监督移交并与买受人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移交完毕后,法院发布解除扣押的命令。

并公布船舶已公开拍卖并移交给买受人。

6、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和相关资料办理所有权登记,原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不办理的不影响所有权的转让。

第2章拍卖标的

1、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财产处分按协议,无协议的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拍卖标的特定性及其其对公告的要求

买卖的标的物必须是确定的,拍卖人所拍标的不能是自身所有的,委托人超出权限范围的;拍卖标的的确定性比一般买卖商品要求更高,这就是为什么要求拍卖人在拍卖公告中必须对拍卖标的予以说明的一个主要原因。

拍卖公告应包括:

a、拍卖标的物b、拍卖时间、地点c、展示时间、地点d、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e、其他

3、标的物的合法性

1、来源合法

2、无流通障碍:

限制流通,如文物艺术品、化工物品、麻醉药品;禁止流通,毒品、武器、军火弹药等。

4、禁止拍卖标的的范围

1、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物品或赃物

2、终止拍卖情形:

a、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无权处分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b、赃物;c、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d、拍前毁损、灭失;e、委托人拍前书面通知终止;f、其他

3、机动车禁止交易:

a、已办理报废手续;b、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报废标准或一年内即将报废的;c、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验的;d、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证件手续不齐全的;e、盗窃、走私车,非法拼、组装车,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新车;f、右方向盘的;g、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

4、房地产不得转让:

a、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出让条件的;b、共有人不同意的;c、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以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d、权属有争议的;e、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f、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g、其他。

五、无效或被撤销拍卖合同的处理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6、限制拍卖标的物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形式出让,应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转让的,买受人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政府按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符合下列标准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及房管部门批准,可转让:

1、使用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的产权证4、依法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得收益冲抵缴纳出让金。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县土管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罚款。

2、文物拍卖经过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文物拍卖的法律问题:

a、目前国家禁止地下出土文物和国营单位收藏的一级文物进入拍卖市场;b、在图录制作前,将拍品目录或实物送交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做行政鉴定;c、对可出境的文物盖印鉴(火漆印)

3、国有资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银、烈性麻醉剂和毒品,以及外币等,依法只能按规定的程序,在特定主体间进行买卖或交换。

7、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土建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第三章

1、指定公物拍卖的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由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2、公物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

公物分为狭义、广义。

狭义公物指罚没公物和充公公物,即上文所述;广义的公物是公共财产的别称,从产权归属角度看,依我国现有的所有制形式分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公物。

指定公物拍卖标的属于狭义上的公物,因此指定公物拍卖是公物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能等同,公物拍卖范围比指定公物拍卖范围大得多。

3、指定公物拍卖人资格的法定条件

1、依据《拍卖法》、《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有丰富的拍卖操作经验,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以及从业人员,员工素质高

4、公司运营两年以上

5、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信誉

6、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

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指定,并报商务局备案。

4、指定公物拍卖与评估的关系

评估不是必经程序,国有资产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要评估。

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除外,应评估,并将结果通知被执行人。

拍卖抵税财物应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和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确定。

5、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和指定公物拍卖的区别

两者委托人都是法院,单向收取佣金,区别:

1、目的不同。

司法强制执行中拍卖目的是清偿债务,指定公物拍卖是变现上缴国库;

2、适用法律不同。

前者适用民事诉讼法,后者主要适用刑事诉讼法;

3、拍卖人是否需要指定不同

4、拍卖标的不同。

前者一般是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后者主要是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6、国有资产的含义

国有资产实际上是指全民所有的财产,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投入)及其收益、接受赠与所形成的的,或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属于广义上公物的范畴。

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与公物的关系:

国有资产属于广义上的公物范畴,但是公物并不都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

国有资产的拍卖是否需要由指定的拍卖人呢来实施,并不取决于拍卖标的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而取决于是否属于拍卖法指定公物拍卖标的的范畴,只要属于指定公物拍卖的范围,即使不属于国有资产也需要指定拍卖人来实施。

第4章拍卖人

1、设立拍卖企业的实质要件:

1、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有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形式要件:

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标明“拍卖”字样。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指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2、设立分公司实质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注册资金500万以上且全部缴清,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两名以上从业资格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固定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连续两年盈利,上年拍卖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

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

形式条件:

设立分公司程序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然后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的拍卖企业及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3、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实质条件:

除一般条件外,还须符合:

1、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2、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不超过40年;

形式条件:

向商务部报送材料,商务部收到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颁发的说明原因。

申请人自收到上述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实质条件: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3、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办法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形式条件: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部门申请拍卖许可证。

国家文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拍卖的文物:

拍前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核时征求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不能确定的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审核。

文物行政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

拍卖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75年记录保存。

注意国家优先购买权。

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在拍卖公告发布前15日将拍卖标的的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交易主体的限制: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文物收藏单位、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以及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参加文拍标的审核的专家,不得在文拍企业任职。

除国家规定除外,委托人、买受人要求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为其保密。

国家文物局对文拍企业和注册人员年审;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年审表,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由其做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年审结论,并发布公告。

五、

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公司成立后六个月不开业的、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商务部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外商的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其余同普通拍卖企业,只是由商务部收回批准证书。

第5章拍卖师

1、拍卖师资格的报考条件和取得条件:

1、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拍卖企业工作2年以上

3、开除公职、吊销资格证书不满五年,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拍卖师

4、取得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满一年

5、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

6、身体健康

7、通过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并经所在拍卖企业推荐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证书由国内贸易部和人事部用印。

拍卖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知识能力:

文化历史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商品及市场知识、心理学知识;二、行为能力:

控制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应变能力;三、工作经验:

熟悉拍卖业务、商业谈判、善于交往、推销能力强;四职业道德:

公正、客观、廉洁。

2、职业道德要求:

公正、客观、廉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专业技术标准:

1、具备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拍卖专业理论知识;

2、具有与拍卖有关的其他学科及商品知识;对拍卖标的有一定的鉴定水平和评估能力。

3、熟悉、掌握、运用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5、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拍卖动态。

4、能力标准:

1、自控能力,善于掌握分寸;

2、社交能力,善于协调人际关系;

3、组织能力,善于对工作、语言、文学进行组织和表达;

4、知识转化能力,善于将已具备的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

5、拍卖主持权

拍卖师有宣布开始、结束、中止的权利;

宣布变更的权利;

落锤成交或撤回标的的权利

决定是否用落锤或其他方式表示成交的权利

决定标的顺序

主动纠正错误

6、拍卖师管理

注册管理:

1、必须注册,且唯一(取得执业资格,三个月内中拍协注册,否则成绩作废);2、企业停业或破产必须变更注册,未变更注册间停止执业;3、每年年检一次4、继续教育培训

执业行为管理:

1、遵守执业道德规范个各项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拍卖会规范进行

3、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他人利益

5、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主持非注册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

注册企业与公民、法人、其他单位签订合协议,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违规管理:

1、不予年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职业资格6各月或1年

A、违规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b、违规,变更未办变更注册手续的;c、违规,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的;d、主持拍卖会未出示证书或中拍协监制的铭牌的给予警告处分,违反本条受过警告处分的。

2、暂停执业资格1年

A、违规,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拍企执业的;b、持无效证书主持的;c、个人名义参加主持非注册所在拍企的拍卖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吊销执照)

3、吊销资格证

A、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期满未5年

B、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C、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D、利用执业之便受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E、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证书外借,用于注册新拍企或主持拍卖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一年或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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