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分解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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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局
市环保局
(二)化学需氧量控制情况(10分)
根据国家核定的减排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反映各设区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减情况,对减排的重视程度、工作推进力度、项目进展成效,以及当地减排工作对全省减排工作的贡献情况。
(1)污水处理厂(全口径)未按省政府《2009年度减排工作意见》要求如期建成投入运行或完成管网配套、达到负荷率要求的,每个项目扣减0.2分;
(三)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10分)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1)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2分;
负荷率达50%的,得1分。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下达的2009年度目标任务进行检查。
省建设厅
市市政园林局
(2)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且实际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
已开征但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分;
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倒扣1分。
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文件,且实际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供收费票据证明。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3)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联网,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省环保局、省建设厅
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
备注:
未取得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合格证书的,倒扣1分;
未按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倒扣1分。
有关单位应提供《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合格证书》及运营费用付费材料。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1)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4分。
(2)已开征垃圾处理费,且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
未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倒扣1分。
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文件,且收费标准不低于9元/(户·
月)。
未按规定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的,倒扣1分;
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的,加2分。
已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并经过当地政府批准。
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开始建设或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方可加分。
(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10分)
1.完成任务情况(4分)
按规定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乡镇治理任务的,得2分;
未全部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按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到设区市的2009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检查。
市建设管理局
按规定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村庄治理任务的,得2分;
2.巡查工作情况(3分)
(1)设区市每季度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巡查记录完整并按季度向省“家园办”上报的,得1分;
县(市、区)每月开展巡查工作,巡查记录完整并按季度向设区市“家园办”上报的,得1分;
有20%以上县(市、区)未完成巡查任务的,不得分。
现场检查核实,查阅有关资料。
(2)省级巡查整改通知书反馈率达到100%的,得1分;
100%﹥反馈率≥80%的,得0.5分;
反馈率低于80%的,不得分。
3.出台政策情况(3分)
加大设区市配套资金的投入、有出台扶持政策的,得1分;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
设区市出台资金配套政策的县(市、区)达80%以上的,得1分;
设区市加大信息宣传力度,全年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进行专题报道达4次以上,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的得1分。
(五)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10分)
1.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率(3分)
(1)设区市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测达标情况(2分)
根据国家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监测站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计划安排,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对国控、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为90%得2分;
90%>
达标率≥80%的得1分;
80%以下不得分。
(2)省监测站随机抽测达标情况(1分)
由省监测站确定对各设区市的抽测企业数,在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中随机抽测,被抽测企业全部达标(按监督性监测要求)的得1分,否则按达标企业占抽查企业比例得分。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2分)
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按时完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定期比对监测,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的,得2分。
根据省环保局下达的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年度计划要求,全部按时完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安装验收和定期比对监测的,得1分;
否则按完成的比例得分。
运行异常的监控设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设备修复,市级监控中心按照省环保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要求,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按时报送监控周报表、月报表及其他材料,得1分。
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情况(5分)
(1)危险废物处置情况(2分)
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2分。
1.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危险废物并设立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
2.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利用单位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进行收集、处置、利用。
(2)随机检查4家医疗机构,发现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3分。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覆盖到的各地医疗机构,必须做到:
(1)医疗废物院内收集符合要求;
(2)医疗废物暂存点符合要求;
(3)医疗废物院内交接登记符合要求;
(4)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符合要求;
(5)院内外交接的医疗废物重量相符。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未能覆盖到的医疗机构,必须做到: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省卫生厅
市卫生局
(六)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10分)
1.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4分)
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每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天数的(即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天数之比为100%),得4分;
百分率≤60%时,不得分。
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
(X-60)/40×
4分(X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数之百分比,单位:
%)。
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注1.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
2.尚未建有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不得分。
2.流域水环境质量(4分)
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
百分率≤60%的,不得分。
该项满分值(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流域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2009年省政府流域整治意见提出的水质目标或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注:
1.计算公式=
为权重,计算方法=第i个流域考核断面数(国控、省控断面)/该城市考核流域断面总数,只考核1条流域的城市权重
为1。
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当X≥100%时得4分;
X≤60%时不得分。
2.厦门流域水环境考核员筜湖和湖边水库水环境质量;
3.九龙江河口水环境质量归漳州流域水环境考核。
3.汽车尾气污染控制(2分)
汽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指在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站进行年检的汽车数占汽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
开展汽车环保年检委托,且达到年度控制目标的,得2分;
其余按公式计分:
X/Y×
2分(X为实际检测率,Y为年度目标检测率)。
未开展环保年检委托的,不得分。
汽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年度控制目标60%(含)。
(七)饮用水源保护情况(10分)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2分)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2分;
百分率≤80%的,不得分。
(X-80)/20×
2分(X为饮用水源水质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达标率按达标水量考核。
2.饮用水源保护为民办实事项目(6分)
按省办实事实施方案的要求,设区市制定实施计划的,得1分;
配套资金落实的,得1分;
年度任务完成的,得4分。
根据闽环保水〔2009〕17号文要求考核。
3.排污口拆除关闭情况(2分)
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全部拆除、关闭的,得2分。
现场检查考核。
(八)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10分)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4分)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项目审批。
1.所审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得2分。
2.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间,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节能减排要求,得2分。
3.未执行有关环境管理规定,出现未环评先动工情况,该项分值全扣。
2.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情况(3分)
1.每个设区市创建3个以上省级(或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得2分。
2.每个设区市创建5个以上省级(或国家级)生态村得1分。
查阅有关资料,完成省级验收可得分。
完成任务的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3.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3分)
通过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按审核认可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3分。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
市国土房产局
(九)环境监管情况(10分)
1.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情况(2分)
(1)安装并部署福建省环境应急指挥系统软件,得1.5分。
1.设区市于10月30日前安装并部署福建省环境应急指挥系统软件,并将本辖区内重点企业基本情况和环境应急预案录入省环境应急指挥系统软件中,实现三级数据、资料共享,得0.5分;
2.11月30日前各地市模拟1次环境应急指挥演练,有总结材料,得1分。
(2)按规定完成应急监测设备配备和应急物资的,得0.5分。
各设区市应配备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和应急物资,未配备的不得分。
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未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的,每发生一起倒扣3分;
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起倒扣1分。
根据省应急预案要求现场检查核实。
2.环保专项资金落实情况(2分)
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得到落实,并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得2分。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重点减排项目、流域污染治理项目的,得1分;
安排资金用于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等环保自身能力建设项目的,得1分。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3.环保行政执法情况(3分)
(3)各设区市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的,得2分;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合法的,得1分。
1.现场检查辖区内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标准为:
文书规范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无误、程序合法有效、证据确实充分、自由裁量权公正合理等,所检查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符合标准的,得2分;
否则按比例得分。
2.现场检查辖区内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合法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3.年度内未按《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时限报送辖区内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一次未按规定报送倒扣1分(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计算)。
1.未按要求完成查处国家、省挂牌督办环境案件的,每发生一起倒扣2分;
2.因违法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因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起倒扣2分。
以上两项扣分不超过6分。
对省环保局移送的环境污染事件,当地政府未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每发生一起,倒扣2分。
省监察厅、省环保局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4.环境监测监控、监察系统建设情况(3分)
(1)按规定完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建设的,得1分;
设区市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要求,完成监测监控分中心硬件、软件配置,5月30日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软件(国家版)安装,6月30日前与省监测监控中心数据共享,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有记录可查),得1分;
8月30日前联网的,得0.5分;
逾期联网不得分。
(2)按计划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的,得1分;
福州、漳州、龙岩、南平和宁德按规定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并投入正常运行。
(3)环境监察机构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
现场检查。
(十)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10分)
通过随机测评方式,了解公众对当地环境的满意程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得10分;
满意率≤50%的,不得分。
(X-50)/30×
10分(X为实际满意率,单位:
按省统计局的统计规范方式测评。
省统计局
市统计局
二、专项考核内容
具体指标项目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海洋环境保护情况(30分)
1、海洋环保工作职能处(科)设置和经费投入情况(3分)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海洋资源环保职能处(科),落实编制人员和安排海洋环保配套经费的,得3分;
1.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内设有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资源环保职能处(科)的得1分;
2.有两人以上专职海洋资源环保工作的得1分;
3.海洋资源环保投入经费达到省级下达经费20%以上的得1分。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
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
2.“海漂垃圾”治理和废旧渔船情况工作(4分)
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海漂垃圾”治理和废旧渔船清理任务的,得4分;
1.海滩和海湾在大潮高潮线向陆20米至近海海面区域的垃圾明显减少得1分;
2.建立海上保洁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运行模式得1分;
3.完成废渔船清理任务达80%以上的得1分;
4.公众对“海漂垃圾”治理和废旧渔船情况工作满意度达80%以上的得1分。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
市海洋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
3.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情况(6分)
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的(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得6分;
6分(X为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1.福州、泉州、漳州、莆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达标率已基本达到或优于《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中规定的2010年目标值,因此,以上4个设区市2009年度达标率以责任书中规定的2010年目标值考核。
2.以2006年实际达标率为基数,以《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中规定的2010年达标率为目标值,按逐年平均增长计,厦门、宁德2009年度达标率应达到27.4%和28.6%。
省环保局、省海洋与渔业局
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
4.海洋环境及工程环境监管情况(8分)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批准实施、完成海洋环境监测任务、落实海洋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监管措施、发布海洋环境通报、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巡查的,得8分;
1.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得1分;
2.完成海洋环境监测任务的得1分;
3.辖区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监管到位和落实的得2分;
4.辖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营运期间各项环保措施监管到位和落实的得2分;
5.及时编制海洋环境质量通报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及时发布的得1分;
6.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巡查成效明显的得1分;
省海洋与渔业局
市海洋渔业局
5.水产养殖环境监管及污染整治情况(5分)
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水产养殖环境监管及污染整治任务的,得5分;
1.编制水产养殖规划的得1分;
2.养殖区布局符合养殖规划,且不妨碍其他功能区用途的得1分;
3.开展重点水产养殖区环境监视、监测的,无养殖本身污染事故的得2分;
4.网箱养殖区布局整齐规范、水域环境整洁、养殖区垃圾集中上岸处理的得1分;
6.海岛生态环境保护(3分)
按规定完成省下达典型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任务的,得3分;
1.典型无居民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定年度计划、管理目标和内容明确的得1分;
2.建立保护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每月巡查有记录的得1分;
3.工作经费有保障,保护区相关档案资料较齐全的得1分。
7.环保宣传和执行月报制度情况(2分)
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宣传活动和及时上报海洋环保工作材料和月报表得2分。
开展环境环境保护专项宣传活动和及时上报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如环境监测资料、海漂垃圾、养殖区、废旧渔船整治等各类材料和月报表的得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