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桩检测常见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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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3.4.4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3.4.5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3.4.6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
3.4.7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3.3检测数量
3.3.3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3.3.4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
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3.5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少于3根;
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
于2根。
对上述第1~4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3.3.6对第3.3.5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
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
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5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3.5.1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
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3.5.1的规定,并按本规范第7~10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
表3.5.1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桩身完整性类别分类原则
Ⅰ类桩桩身完整
Ⅱ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Ⅲ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Ⅳ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3.5.3工程桩承载力检测结果的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据此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4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4.1适用范围
4.1.1本方法适用于检测革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
4.1.2当埋设有测量桩身应力、应变、桩底反力的传感器或位移杆时,可测定桩的分层侧阻力和端阻力或桩身截面的位移量。
4.1.3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
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
4.1.4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
4.2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4.2.1试验加载宜采用油压千斤顶。
当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2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桩轴线重合。
4.2.2加载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锚桩横梁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锚桩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地锚反力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全部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3应对锚桩抗拔力(地基土、抗拔钢筋、桩的接头)进行验算;
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应少于4根,并应监测锚桩上拔量。
4压重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
5压重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倍,有条件时宜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
4.2.3荷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测定;
或采用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换算荷载。
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0.4级。
试验用压力表、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
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
4.2.4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误差不大于0.1%,分辨力优于或等于0.01mm。
2直径或边宽大于500mm的桩,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4个位移测试仪表,直
径或边宽小于等于500mm的桩可对称安置2个位移测试仪表。
3沉降测定平面宜在桩顶200mm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
4基准梁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桩上。
5固定和支撑位移计(百分表)的夹具及基准梁应避免气温、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
4.2.5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5规定。
表4.2.5试桩、锚桩(或压重平合支墩边)和墓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反力装置试桩中心与锚桩中心试桩中心与锚桩中心(或压重平台支墩边),试桩中心与试桩中心与基准桩中心基准桩中心,基准桩中心与锚桩中心基准桩中心与锚桩中心(或亚种平台支墩边),锚桩横梁≥4(3)D且>2.0m≥4(3)D且>2.0m≥4(3)D且>2.0m
压重平台≥4D且>2.0m≥4(3)D且>2.0m≥4D且>2.0m地锚装置≥4D且>2.0m≥4(3)D且>2.0m≥4D且>2.0m
1D为试桩、锚桩或地锚的设计直径或边宽、取其较大者。
2如试桩或帽状位扩滴状或多支盘装饰,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上不应小于2倍扩大端直径。
3括号内数值可用于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多排桩设计桩中心距离小于4D的情况。
4软土场地堆在重量加大时,宜增加支墩边与基准桩中心和试桩中心之间的距离,并在实验过程中观测基准桩的竖向位移。
4.2.6当需要测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2.6当需要测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3现场检测
4.3.1试桩的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
4.3.2桩顶部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
混凝土桩头加固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4.3.3对作为锚桩用的灌注桩和有接头的混凝土预制桩,检测前宜对其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
4.3.4试验加卸载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载应分级进行,采用逐级等量加载;
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量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其中第一级可取分级荷载的2倍。
2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取加载时分级荷载的2倍,逐级等量卸载。
3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分级荷载的±
10%。
4.3.5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3.6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级荷载施加后按第5、15、30、45、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30min
测读一次。
2试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
每一小时内的桩顶沉降量不超过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第30min开始,按1.5h连续三次每30min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3当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再施加下一级荷载。
4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lh,按第15、30、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
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3h,测读时间为第15,30min,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
4.3.7施工后的工程桩验收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级荷载维持时间至少为1h,是否延长维持荷载时间应根据桩顶沉降收敛情况确定。
4.3.8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5倍。
当桩顶沉降能相对稳定且总沉降量小于40mm时,宜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且经24h尚
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3已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量。
4当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
5当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60~80mm;
在特殊情况下,
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80mm。
4.4.3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参加统计的试桩结果,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取其平均值为单桩
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2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综合确
定,必要时可增加试桩数量。
3对桩数为3根或3根以下的柱下承台,或工程桩抽检数量少于3根时,应取低值。
4.4.4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级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
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6.4.6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承载力特征
值。
2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状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8低应变法
8.1适用范围
8.1.1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
8.1.2本方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8.2仪器设备
8.2.1检测仪器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桩动测仪》JG/T3055
的有关规定,且应具有信号显示、储存和处理分析功能。
8.2.2瞬态激振设备应包括能激发宽脉冲和窄脉冲的力锤和锤垫;
力锤可装有力传感器;
稳态激振设备应包括激振力可调、扫频范围为10~2000Hz的电磁式稳态激振器。
8.3现场检测
8.3.1受检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身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6条第1款的规定。
2桩头的材质、强度、截面尺寸应与桩身基本等同。
3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
8.3.2测试参数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时域信号记录的时间段长度应在2L/c时刻后延续不少于5ms;
幅频信号分析的
频率范围上限不应小于2000Hz。
2设定桩长应为桩顶测点至桩底的施工桩长,设定桩身截面积应为施工截面积。
3桩身波速可根据本地区同类型桩的测试值初步设定。
4采样时间间隔或采样频率应根据桩长、桩身波速和频域分辨率合理选择;
时域信号采样点数不宜少于1024点。
5传感器的设定值应按计量检定结果设定。
8.3.3测量传感器安装和激振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安装应与桩顶面垂直;
用耦合剂粘结时,应具有足够的粘结强度。
2实心桩的激振点位置应选择在桩中心,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宜为距桩中心2/3半径处;
空心桩的激振点与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宜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与桩中心连线形成的夹角宜为90°
,激振点和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宜为桩壁厚的1/2处。
3激振点与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应避开钢筋笼的主筋影响。
4激振方向应沿桩轴线方向。
5瞬态激振应通过现场敲击试验,选择合适重量的激振力锤和锤垫,宜用宽脉冲获取桩底或桩身下部缺陷反射信号,宜用窄脉冲获取桩身上部缺陷反射信号。
6稳态激振应在每一个设定频率下获得稳定响应信号,并应根据桩径、桩长及桩周土约束情况调整激振力大小。
8.3.4信号采集和筛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桩径大小,桩心对称布置2~4个检测点;
每个检测点记录的有效信号数不
宜少于3个。
2检查判断实测信号是否反映桩身完整性特征。
3不同检测点及多次实测时域信号一致性较差,应分析原因,增加检测点数量。
4信号不应失真和产生零漂,信号幅值不应超过测量系统的量程。
8.4.3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缺陷出现的深度、测试信号衰减特性以及设计桩型、成桩工艺、地质条件、施工情况,按本规范表3.5.1的规定和表8.4.3所列实测时域或幅频信号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8.4.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桩身完整性判定宜结合其他检测方法进行:
1实测信号复杂,无规律,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价。
2桩身截面渐变或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混凝土灌注桩。
8.4.7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高应变法
9.1适用范围
9.1.1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
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和锤击能量传递比,为沉桩工艺参数及桩长选择提供依据。
9.1.2进行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
9.1.3对于大直径扩底桩和Q-S曲线具有缓变型特征的大直径灌注桩,不宜采用本方法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9.2仪器设备
9.2.1检测仪器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基桩动测仪》JG/T3055中表1规定的2级标准,且应具有保存、显示实测力与速度信号和信号处理与分析的功能。
9.2.2锤击设备宜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
打桩机械或类似的装置(导杆式柴油锤除外)都可作为锤击设备。
9.2.3高应变检测用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
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
当采取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机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
且高径(宽)比应在1.0~1.5范围内。
9.2.4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干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
1.5%,混凝土桩的桩径答曰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2.5桩的贯入度可采用精密水准仪等仪器测定。
9.3现场检测
9.3.4承载力检测时宜实测桩的贯入度,单击贯入度宜在2~6mm之间。
.4.10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判定桩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采用的力学模型应明确合理,桩和土的力学模型应能分别反映桩和土的实际力学性状,模型参数的取值范围应能限定。
2拟合分析选用的参数应在岩土工程的合理范围内。
3曲线拟合时间段长度在t时刻后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ms;
对于柴油锤打
桩信号,在t时刻后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ms。
4各单元所选用的土的最大弹性位移值不应超过相应桩单元的最大计算位移值。
5拟合完成时,土阻力响应区段的计算曲线与实测曲线应吻合,其他区段的曲线应基本吻合。
6贯入度的计算值应与实测值接近。
9.4.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度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1传感钱庄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严重捶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3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锤击下承载力下降;
4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4.5高度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9.4.11本方法对单桩承载力的统计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承载力统计值。
2当极差超过30%时,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必要
时可增加试桩数量。
3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方法得到的单桩承
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9.4.12桩身完整性判定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9.4.15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批准编号为GB50202-2002,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6.1.5、6.1.6、7.1.3、7.1.4、7.1.5、9.1.3、9.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 本规范部分条文是强制性的,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可以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对各个规范的编制起了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执行本规范时,应同GB50300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1.0.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到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有:
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1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1
5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2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0.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3.0.4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0.4 有些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既有桩基又有地基处理,甚至基坑开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划分的范围,确定子分部工程。
3.0.5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3.0.5 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4
地基
4.1.3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1.3 地基施工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固结等均无原则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即进行验收有不符实际的可能。
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规范中有所考虑,但是参数数字。
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要求确定。
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有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就应由设计方确定。
4.1.4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
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4.1.4 试验工程目的在于取得数据,以指导施工。
对无经验可查的工程更应强调,这样做的目的,能使施工质量更容易满足要求,即不造成浪费也不会造成大面积返工。
对试验荷载考虑稍大一些,有利于分析比较,以取得可靠的施工参数。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5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有的用十字板剪切强度等,有的就用承载力检验。
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按设计要求而定。
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
为此,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J789的规定执行。
4.1.6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