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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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录用新人员、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变动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停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市地税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征缴。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80%z按8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300%z按30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按照〃以支走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走参加生育保险满三个月,并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参保职工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
(三)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生育项目。
第八条待遇范围。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正常产、剖腹产、人工流产、引产、宫夕卜孕、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等项目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条例规走的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取宫内或皮下节育器等医疗项目的医药费,以及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在施行上述项目中使用的血液费用。
妊娠期间的并发症、保胎及产后并发症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第九条报销标准。
凡符合待遇范围及《包头市城镇职工生
育保险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部分收费项目的限价》内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第十条津贴标准。
女职工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走》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正常产、剖腹产生育津贴标准以本人生产当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它计生项目生育津贴以手术当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正常产(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者,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
晚育者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或晩婚妇女二十三周岁零七个月后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再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
剖腹产者,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死胎者不享受独生子女、晚育及多胞胎津贴等待遇。
(二)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或7个月以下弓|产(流产)者,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
(三)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宫外孕患者,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手术补贝術准
(-)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二)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第十二条报销事宜。
(-)必备资料。
参保职工在核走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早产、正常产、剖腹产所需必备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T分)
(3)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T分)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7)医疗收费票据、处方和费用清单(原件)
(8)本月缴费工资标准单(医保中心缴费核定科提供)
2•人工流产、引产、宫外孕所需必备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4)医疗收费票据、处方和费用清单(原件)
(5)本月缴费工资标准单(医保中心缴费核定科提供)
3•取(放)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节育器、绝育手术、输卵管及输精管复通术所需必备资料:
(4)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原件)
(二)报销时限。
参保职工核定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开始,在6个月内带齐报销的必备资料,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事宜。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对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予以一次性计发;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细则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走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为职工个人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和相关单位的协议内容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移交有关司法部门。
生育保险走点医疗机构生育项目收费超过《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部分收费项目的限价》且社会反响较大的,可取消其走点资格。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或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及时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
第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后,包劳社办字[2004]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包府发[2003]37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及其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部分收费项目的限价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
及计划生育手术部分收费项目的限价
部分项目的限价(二甲、二乙、二丙医院在以下最高限价标准上追加15%;
三甲、三乙三丙医院在以下最高限价标准上追加30%)
(-)检查费:
大致可分为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化验室检查以及特殊检查。
妊娠期间检查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70元;
(二)正常产:
正常产是从子宫有规律收缩开始至胎盘娩出为止的生理过程。
包括产程观察、阴道或肛门检查、胎心监测及脐带处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等。
正常产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600元。
报销范围:
床位费、护理费、接生费、处置费、治疗费、检查费及符合顺产用药且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等。
(三)剖腹产:
是以手术的方式切开腹壁和子宫壁,将i或多个体重在500克以上的胎儿分娩出的过程。
剖腹产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800元。
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术中监护费、处置费、治疗费、换药费、化验费、检查费及符合剖腹产用药且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等。
(四)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是妊娠早期采用人工的方法终止妊娠,主要用于:
1•避孕失败的一种补救措施;
2•因某些疾病,不适宜继续妊娠;
3.妊娠早期发现可引起胎儿畸形的一些疾病和理化因素;
4•其他原因。
妊娠四个月以下流产,生育保险最高支付80元;
(五)引产:
是指以人为的方法诱发子宫收缩”促使孕妇分娩的方法。
妊娠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七个月以下引产,生育保险最高支付450元;
(六)宫外孕:
当受精卵在子宫体腔以外的部位着床发育时,称为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
宫外孕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500元。
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麻
'
费、术中监
护费、处置费、换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及符合宫外孕用药且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等。
(七)宫内节育器:
宫内节育器是指人为的在子宫腔内放置异物,多为金属环抑制胚囊的着床,有些避孕环内有避孕药和铜,起到增加避孕效果的作用;
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20元(包括手术费、宫颈扩张、材料等)。
取出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30元(包括手术费、宫颈扩张、材料等);
(八)皮下埋植:
皮下埋植节育器是指在硅胶管内装入孕激素类药物,埋植于皮下,能连续缓慢地从胶囊中释放,起到长效避孕效果。
皮下埋植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80元(包括手术费、
材料等)O
皮下取出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30元(包括手术费、
(九)绝育手术:
是指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通过人工的方法施行绝育手术。
包括女性绝育术和男性绝育术,最常用的是女性输卵管结扎术、男性输精管结扎术。
绝育术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500元。
(十)输卵(精)管复通术:
是指当时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通过人工的方法进行了绝育手术,后期由于各种原因,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育的而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
其价格由各医院结合临床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收费标准收费。
注:
1、以上项目限价将根据我市经济的发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2、以上项目限价不包括血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