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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交流合作→形成了国际商业交易的习惯→国际商务惯例(具有约束力)→被国内法吸收

中世纪中后期,国际经济条约开始出现并发展。

二、形成

商品和资本跨国界大量流动、贸易保护主义→国内法:

对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管制→国际法:

大量经济条约出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海牙公约》

三、发展阶段:

当代国际经济法(二战后)

1、成立三大国际经济组织构建国际经济贸易体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

国家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itonalBankof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IBRD)

关贸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rifandTrade,GATT)

2、国际经济新规范

联合国: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协议》《解决国家与其他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WTO:

法律机制、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小题)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2、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既调整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也调整自然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同时,既调整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的关系),也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的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中有涉外因素的规范;

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

既包括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任意性规范。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三、国际经济法的构成

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

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事法的有关部分等。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sourcesoflaw)是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

一、国际经济条约

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

--双边经济条约

--区域性经济条约

--多边经济条约

二、国际商务惯例

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1、由非官方的国际性民间组织或学术团体进行整理、编撰和解释

2、不具有强制效力,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作的有关经济的规范性决议。

--联合国大会规范性决议

四、国内立法

各国制定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五、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

六、学说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小题理解记忆)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Art.1、2)

1、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核心

2、管理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权利

3、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有权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

“非互惠原则”

三、发展权原则

四、国际合作以谋共同发展原则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该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中进行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的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

是发展权原则的衍生和发展。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1)一般原则:

出生和入籍

(2)国籍冲突:

积极冲突消极冲突

三、自然人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

第二节法人

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参与民事诉讼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其本国法确定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1、成立地原则

2、住所地原则:

依法人的实际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

3、资本控制原则:

依法人的资本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来确定

4、复合标准原则:

住所地和成立地相结合

三、外国法人的承认

1、一般许可制:

登记制

2、特别许可制:

外国法人须经过东道国性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

3、相互承认制:

条约认可

四、跨国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小题)

1、概念:

在一国依法设立,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

2、法律特征

(1)跨国公司以法人身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分公司与子公司

跨国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与总公司或母公司之间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分公司的关系更为密切,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经济上,财产往往全部由总公司的资本所组成;

法律上,分公司的经济责任应直接由总公司承担,当事人可以将在与分公司交往产生的经济责任直接要求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在组织上不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是自负盈亏的法人。

经济上,不是完全由母公司的资本构成;

法律上,子公司的经济责任一般不能转嫁到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往的当事人,不能要求母公司承担其子公司的责任,母公司仅以所投资资本承担责任。

(2)法人的国籍认定:

分公司以总公司国为其国籍,子公司以子公司所在国为其国籍。

(3)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母公司以所投资的数额按比例承担责任,子公司为独立法律人格;

总公司就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分公司代表总公司为法律行为,不是独立人格者。

(4)跨国公司的法律管辖,以所在地法为准,依其活动的所在地国的法律管辖。

(5)对跨国公司管理的立法有时涉及一国与他国签订的条约,这是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中国家对跨国财产管制进行协调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表现,是一种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协调。

第三节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创立者和实施者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

国际经济组织的创立者

国内立法的制定者

2、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

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1)平等性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小题)

1、国家豁免:

管辖豁免(司法豁免)

执行豁免(财产豁免)

2、两种理论和实践: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

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

限制豁免:

只对外国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对私法上的行为不予豁免。

3、《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2)8种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

第四节国际组织

一、概念

国家、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为实现某种特定目标,依国际法而设立的具有常设机构和一定的组织形式的团体。

(狭义,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法律特征

1、国际组织都是依国家间缔结和参与的国际多边条约为基础而设立的

2、国际组织的参加者都是国家

3、国际组织都是具有一定的常设机构为其组织形式,并具有相独立的法律人格

4、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职权等只能局限于设立的国际条约的范围

三、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世界银行

3、世界贸易组织

第二篇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法VS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横向跨国财产流转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横向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也包括国家对横向跨国财产流转进行管制和国家之间对这种管制进行协调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

1、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80)。

2、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3、国际支付领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也分为三个领域:

1、国际贸易合同术语解释领域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

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现行的是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2)《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

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

2、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1993年公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2)《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

《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ontheCollectionofCommercialPaper)修订而来。

《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Publication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3、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

这也就意味着:

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名词)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这些术语可以明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货物风险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和责任范围。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特征

1、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

2、国际贸易术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国际贸易术语本质上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标准合同。

第二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此部分的贸易术语已被《2010》部分删减,老师并未提到,特别提示)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

一、E组术语:

EXW(工厂交货)(小题)(知道卖方责任最小)

E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EXWorks(…namedplace),意思是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履行交付义务;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

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

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

包括三个贸易术语: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FCA(货交承运人)

卖方责任:

(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

(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

(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

(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一)FAS

该术语全称为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其中文意为: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

*在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义务上,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二。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二)FCA(小题)

该术语全称为FreeCarrier(…namedplace),其中文意为: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在装货与卸货义务上,该术语简明地规定: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

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一。

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

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

(三)FOB(小题)(重点掌握权利义务,风险转移)

该术语全称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其中文意为: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1、FOB合同中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以充分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2、FOB合同中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三、C组术语

C组术语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

(一)CFR(成本加运费)(小题)

全称为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在《l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为C&F。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但是,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小题)

全称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通用的术语。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1、卖方的责任: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在指定日期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如无明显的相反协议,按照CIF术语,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

(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及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2、买方的责任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三)CPT(运费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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