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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申了宪法这一重要原则,在第2条第l款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始终都有体现。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宣告“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后来虽经数次修改,男女平等始终作为重要原则写在宪法之中。

2004年新修正的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8条第l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可见,男女平等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宪法中已经得到确立。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是诸法之首,在百法之上,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因此,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在其他法律中也应该有所体现。

与宪法相适应,我国其他法律也都就男女平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1951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劳动保险条例》,1954年颁布的选举法,分别对女性与男性的婚姻家庭平等地位、土地所有权、劳动保护和政治权利等都做出过明确规定。

同时,劳动法、刑法、民法、继承法等许多法律也都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男女平等是该法的一条基本原则。

3、什么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明确规定: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国家总政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这次法律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时任中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

“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这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联合国及国际社会的支持,被誉为推进妇女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

2003年8月27日,胡锦涛在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妇女九大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重要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实行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已经深入人心。

(2)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

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

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定了基本国策的适用范畴和目标指向,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涵义:

第一,要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

第二,要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

只有让妇女拥有了更充分的发展权利、机会和资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第三,要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阶层妇女的发展要求。

第四,要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挖掘妇女的人力资源,使她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第五,要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

第六,要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

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进步,社会进步不等于妇女发展,不能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来代替妇女发展。

必须通过法律、政策、教育、舆论等手段,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解决妇女平等发展问题。

4、为什么要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推进新世纪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需要。

  

(1)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

  

(2)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维护妇女权益的现实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妇女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新的问题。

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必然要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达到真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

(3)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是指:

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按照消歧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应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有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我国作为消歧公约的缔约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

  5、为什么要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这里规定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主要包括:

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等禁止对妇女的歧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严格执法,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消除男女不平等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财力、物力支持;

各级司法机关要大力开展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妇女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依法严格惩处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制止歧视妇女的现象等等。

之所以要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国家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因此,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2)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维护妇女权益的现实需要。

6、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

做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的考虑:

  一方面,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同时,还更多地承担了繁衍后代、照顾家庭的责任,对人类自身的延续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妇女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男子所没有的生理阶段,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比如,对劳动环境的要求,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限制,生育期间的医疗、假期等等。

因此,法律有必要针对妇女的特点给予特殊的保护。

  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不容乐观。

我国劳动法律中有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规定,但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特殊劳动保护不到位的现象仍频繁发生。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2002年对224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显示,一些企业出现了女职工生育费用不能全额报销、产假工资等费用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问题,有8.9%的企业不能报销女职工生育费用,4.3%的企业不发女职工产假工资,21.3%的企业女职工不能按规定完全享受产假待遇,有些企业取消了哺乳时间或将哺乳时间累计扣工资,还有一些企业存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仍上夜班等现象。

为此,国家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以保障妇女特殊权益得到全面的实现。

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不是对男女权利平等的违反,相反,它是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所必然提出的要求。

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原则也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原则。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

“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

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7、为什么要增加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与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该款增加了遗弃的规定。

  遗弃妇女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遗弃行为同虐待、残害妇女行为一样,不仅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命和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因此,我国许多法律中都有禁止遗弃的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第26l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在保护对象上比婚姻法的范围更宽泛,同时又规范了刑法所不能规范的一般性遗弃行为,是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所做的规定。

  另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以妇女为对象、全面保护妇女各项权益的基本法律,作为妇女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除了保护一般妇女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关注和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利益。

目前在我国,侵害弱势妇女群体权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尤其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而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老年人、保护老年妇女的权益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

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年人的现象屡见不鲜。

妇窜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遗弃的内容,对这一部分妇女群体而言无疑是增加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明令禁止遗弃妇女也是倡扬传统美德,树立社会主义良好风尚的要求。

8、什么是妇女发展纲要(规划)?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了一条关于制定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的规定作为第3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妇女发展纲要(规划)是政府制定并颁布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全面进步的一项总体规划。

国务院先后于1995年、2001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两个纲要。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是在1995年7月27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前夕颁布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第一个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行动纲领。

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2000年底纲要确定的ll项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为新世纪中国妇女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是2001年5月22日颁布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新时期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

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妇女发展现状出发,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并充分考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提出的妇女发展的12个重要领域,确定了妇女发展的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

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并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纲要把男女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作为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提出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提高妇女参政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改善妇女卫生保健状况、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等34项主要目标。

两个纲要的实施使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进一步得到了落实。

9、为什么要将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妇女占总人口的1/2,建设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紧紧依靠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两性平等,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性问题,也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温家宝总理在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指出:

“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广大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十一五’规划。

”吴仪副总理在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

“妇女儿童发展既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只有妇女儿童得到全面发展,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时,要有重点、分类别地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民主法制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统筹安排,促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要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特别是保障实现重点难点指标的经费投入,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我国政府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夯实牢固的群众基础的战略高度;

立足于着力推进先进文化建设,进一步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妇女群众积极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的战略高度,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将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推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最广大妇女群众利益的实际行动,必将为推进我国的男女平等历史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10、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保障妇女权益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长期性工作。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和6个权益领域中具体明确了国家、政府及部门、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法律责任一章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充分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当前妇女权益保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司法机关要适时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司法解释,指导各地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

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调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与诉求,监督法律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纳入地方人大的立法计划,修订完善本地区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广泛覆盖的优势,大力开展社会监督,对侵犯妇女权益的重大事件和各类丑恶现象进行抨击和揭露。

大众传媒从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深刻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深入地宣传,为形成男女两性和谐、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善于发现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和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社会公众要通过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摒弃陈旧的性别观念和歧视妇女的做法,主动预防和自觉减少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妇女群众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受保护群体,要自觉提高法律素质,主动学习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务人员要强化性别平等观念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要增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减少和杜绝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护中发挥什么作用?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这一新修改的内容明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三个层面的执法主体,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障妇女权益中的作用。

  保障妇女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指导下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我国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保障妇女权益、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政府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纳入了工作议事日程。

1990年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组织保障;

制定了配套行政法规和政策,使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了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

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维护妇女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整合利用有效资源,解决妇女生存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组织机构、法规体系、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扎实地向前推进,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总而言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中发挥了执法主体的应有作用。

经济全球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会带来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社会矛盾的增多,从总体上看,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

今后,政府要进一步正确把握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妇女具体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处理好竞争与保护、效率与公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全力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执行,全面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指什么机构?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条第2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这一款是新增加的内容,这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即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90年,是国务院协调和推动性别平等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

2005年委员会成员单位由最初的17个增至33个,其中包括1个中央部门、27个政府部门和5个非政府组织。

本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

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副部长级领导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同时各有一名局(处)级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

  目前全国县以上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四级政府性质的保障妇女权益的组织机构体系,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机构。

其基本职责是: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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