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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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核定登记。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群众路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要以移民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虚报、不漏报。
扶持人口必须核实到村(组)并尽量核实登记到户、到人。
对于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要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的山丘区水库或总库容在500万立方米以上(含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
“原迁移民”是指修建水库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实际搬迁或安置的移民。
“现状移民”是指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家庭成员,包括合法婚嫁迁入人员、被收养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不包括投亲迁入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中央直属水库移民、我省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和外省水库涉及我省的水库移民、三峡工程经批准迁入我省的移民。
第六条 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完成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各市、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现状移民人数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在扶持期内,对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登记的依据:
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
各市上报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统计报表;
2006年6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农村户籍。
第八条 以国家2006年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基准,以各市、县(市、区)上报的移民人数为参考,由省分解到市,由市分解到县(市、区)。
第九条 对符合第五条的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并且在2006年6月30日前具有该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返迁移民及其后代的现状家庭成员(含未提干和不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予以登记。
此外,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分散安置移民村的,其本人予以登记。
对生产安置村的人口登记,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核定到村,不具体到人。
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有生产安置人口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
1.户口已迁至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的。
2.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的。
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6.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7.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8.民办教师已经转为公办教师的。
9.户籍已迁到非移民村的。
10.对于生产安置村,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中,只批准淹没土地,没有批准安置人口的。
11.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第十一条 核定登记方法步骤。
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移民工作组核实。
生产安置村移民核定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工作组核实同意。
驻村工作组核实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级移民核查登记汇总表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移民工作队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实行村、乡(镇)两级公示制度。
村民委员会将乡(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
乡(镇)汇总结果在其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
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工作队(组)要在办公地点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
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取证渠道。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作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经村、乡(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并在乡(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市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登记内容及存档。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按照户籍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单元申请登记。
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与户主关系、受教育程度、年均收入、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表由移民户主签章认可,一式六份,分别由移民户留存,村、乡(镇)、县(市、区)、市、省存档。
无法核实到人的,以村组为单元登记造册,包括村组名称、安置人数、所属水库名称、安置时间等基本情况。
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章认可,一式五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市、区)、市、省存档。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由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
村民委员会是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人,负责第一次核查、汇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汇总、核实、公示、签章上报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主体责任人,负责确认、汇总、签章上报、社会稳定和应急事件处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核定登记工作负总责,最终批准核定各县(市、区)的水库移民人数。
1.县(市、区)内安置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县(市、区)外安置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出原迁移民人口花名册,函告迁出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共同签章认可。
3.石梁河库区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负责。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与江苏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保障措施。
在整合、明确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前,有关市、县(市、区)要成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明确职能,充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