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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实施办法doc

附件3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建设或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储粮系统、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

第三条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项目单独申报,地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以下统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联合申报。

第四条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确定后,对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确定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对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研究确定年度分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备选项目清单,将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权限下放给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

第五条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两横、六纵”八条粮食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目。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

在沿京哈线路、京沪线路、京广线路上,以大型粮食企业为主体,在发运点和接卸点改造或新建铁路散粮专用车发运和接卸设施,同时兼顾散粮集装箱接发,形成相对固定的铁路散粮专用车运输班列线路。

在沿陇海线路、京昆线路上,选择主要功能为集中省外来粮并向省内各地区中转的节点,改造或新建散粮集装箱接卸设施,实现公铁无缝联运,形成铁路散粮集装箱运输线路。

项目条件。

位于中转量集中的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宜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实现粮食年运量30万吨或4000TEU以上。

优先支持位于粮食铁路枢纽节点或依托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的项目。

(二)港口散粮运输提升工程。

在长江沿线、运河沿线、“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珠江水系沿线等码头,改造或新建一批内河码头散粮接发点,提升内河码头高效接发能力和公水或铁水无缝衔接能力。

在重点沿海港口完善提升集疏运设施,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铁集港效率,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水分拨能力。

项目条件。

(1)长江沿线港口项目:

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100万吨以上。

(2)沿海港口项目:

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10万吨以上,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0万吨以上。

(3)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2.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万吨以上。

(三)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

在粮油加工集聚区和优势区,依托主要铁路枢纽节点、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建成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集仓储、物流、加工、贸易、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形成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和信息中心。

项目条件:

占地面积宜500亩以上,有效仓容10万吨以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年中转量30万吨以上,年加工量30万吨以上,宜提供第三方质检和相关物流信息服务。

(四)粮食仓储设施项目。

主产区重点完善粮食收储网点、提高设施水平,产销平衡区重点提升收储网点收购、储备、保供综合能力,主销区重点加强储备库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

支持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

项目条件:

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

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吨。

新疆、西藏等特殊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单个项目建设规模。

(五)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粮食购销企业、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项目条件:

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成品粮库仓容不低于3000吨,年交易量50万吨以上;依托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容不低于2.5万吨,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新形成仓容不低于2000吨。

(六)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

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

第六条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建设内容。

(1)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

(2)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叉车、托盘等成品粮装卸工具;(3)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4)粮食物流信息平台。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项目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按照第六条扶持的建设内容核定出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不包括办公生活设施、加工设施、交易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

第八条根据专家核定后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给予投资补助,中储粮系统项目补助不高于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高于30%。

藏区、新疆和革命老区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1.2亿元。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九条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本办法,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未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本专项不予支持。

第十条项目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并且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专项不予支持:

(一)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建设资金未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中符合第六条扶持条件的建设内容已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超过70%的;

(三)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四)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应按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时间要求,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申报项目按重要性排序)。

每个项目需附资金申请报告文本(范本见附件1,应由具有商物粮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编制深度不得低于范本要求)。

在正式上报前,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对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每年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专家组,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

(一)中央企业项目。

专家组对中央企业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核算出其中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根据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情况,研究提出拟扶持的项目清单,并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直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地方企业项目。

(1)专家组对地方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及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形成备选项目清单,并核算出备选项目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以专家组核算出的备选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为基础,综合考虑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上一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等因素,经统筹平衡后确定相关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计算方法见附件2),并将备选项目清单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反馈给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对因项目储备不足等原因,导致按附件2测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的省(区、市),当年不予安排资金。

(2)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国家反馈的备选项目清单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备选项目清单中择优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港口码头泊位、铁路专用线等)进行认真审查,参照国家组织专家核算出的各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明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并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附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同一省(区、市)同一年度安排项目的补助标准需统一。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依据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及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经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如相关省(区、市)实际申请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未达到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按照实际申请金额下达;如超出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按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下达。

中央企业和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收到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及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配套资金按期拨付。

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指导项目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跟踪调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协调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和项目单位,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填报已支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办理。

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报送调整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调出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日后不再安排投资计划。

对于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正。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按程序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和稽察办)、国家粮食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对本专项执行情况进行稽察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强化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对于当年投资计划项目,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对于稽察检查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项目虚假申报、用已完工项目申报、虚报投资规模、挪用中央资金、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现场督办、暂停或核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扣分、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原《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70号)、《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2015〕15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粮食仓储物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范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股东构成、资产状况、主要经营业务、获得荣誉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现有设施及运营情况

1、现有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

如粮食仓库、铁路专用线、码头泊位情况、接发设施设备等(附实景照片)。

2、近三年运营情况:

粮食库存量,粮食物流量、流向、运输方式及上、下游合作企业名单(附相关证明)。

3、当地粮食物流量及同类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情况,本项目粮食物流量预测及所占市场份额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及申请国家投资补助的理由和依据。

(四)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需要有量化的指标,如:

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折合**亩),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平房仓**平方米(折合**万吨)、立筒仓或浅圆仓**吨、铁路专用线**米、散粮码头**万吨级,购置散粮运输车**辆等。

(四)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万元,其他费用**万元,预备费用**万元。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资金**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其他方式**万元。

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已于**年**月**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发改委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文号:

**),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为**。

(二)城乡规划:

已于**年**月**日取得**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

**)。

(三)土地征用:

已于**年**月**日取得**国土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文号:

**)。

(四)环境影响评价:

已于**年**月**日取得**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文号:

**)。

(五)港口码头泊位(如果有):

已于**年**月**日取得**港监部门出具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文号:

**)。

(六)铁路专用线(如果有):

已于**年**月**日取得**铁路局出具的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手续(文号:

**)。

四、项目进展情况

分子项工程进展、投资完成情况及工程实景照片等。

附件: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港口码头泊位、铁路专用线等相关文件不必单附,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需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项目需附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委托文件。

3.规范的总平面图,详细标明现有设施、拟建设施(规模及指标),须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4.分子项的详细投资概算表,包括工程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

5.申报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及其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以及申报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声明。

附件2

各省(区、市)资金计算方法

一、当年实际可用的地方资金总盘子A

A=年度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已安排给中央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计算分配系数B

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有关政策文件对资金安排的要求,确定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占地方专项资金的总分配比例,记为分配系数B,其他产销平衡区分配比例为1-B。

三、测算各省(区、市)基础分配系数C

主产区和主销区:

C=该省(区、市)备选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100/∑主产区和主销区各省(区、市)备选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额。

产销平衡区:

C=该省(区、市)备选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100/∑产销平衡区各省(区、市)备选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额。

四、计算各省(区、市)加分项D

D=∑各加分项。

省级政府部门出台专门政策文件推进工作加10分;省级政府部门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加10分,金额超过中央补助投资的加20分;项目实施情况好、具有示范效应的,如有关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在国家级会议上受表彰推广等,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各省(区、市)D分值最低为0分,最高为50分。

五、计算各省(区、市)减分项E

E=∑各减分项。

审计、稽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项目每个扣减10分;报送虚假信息的项目每个扣减5分;未按期开工的项目每个扣减5分;未按期报送项目需求、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等,每次扣10分;往年年度项目调整的,每个项目扣5分;下达投资计划前,变更项目需求和申请资金额度的,每次扣10分。

各省(区、市)E分值最低为﹣50分,最高为0分。

六、确定各省(区、市)资金调整系数

F=C×{l+(D+E)/100}。

七、分别确定主产区和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各省(区、市)切块系数

G=F/∑F。

八、确定各省(区、市)切块资金额度H

主产区和主销区:

H=A×B×G。

产销平衡区:

H=A×(1–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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