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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分认定细则
篇一:
高级中学学分认定实施方案
高级中学学分认定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201X】18号)》的有关要求,为保证新课程的有效实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建立学习化社会的需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学分认定组织机构
(一)课程指导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二)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学分认定与学生的毕业资格
(一)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二)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条件是:
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三个学年必须获得至少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和至少22个选修学分,并在在选修课程II(校本课程)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
3.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基础素养评定合格。
四、认定学分必须具备的条件
学校已开设、学生已修习、经过考核已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五、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至少要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
(二)拟认定学分的科目,考试或考核、考查成绩合格及以上。
考试科目:
语、数、英、理、化、生、政、史、地、信息技术
考核科目:
体育与健康、音、美、艺术、通用技术、校本课程
考查科目:
综合实践即:
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
六、认定学分各环节的内容和量化指标说明:
考试、考核科目:
①学生对每一模块的修习,总分<60为D,60≤总分≤69分为C,70≤总分≤84为B,总分≥85分为A。
②获A或B或C者,获得该模块的学分。
③获得D者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可以自愿申请补考,或自愿申请重修该模块,也可申请其他模块学习的学分转换代替。
④选修模块,参照必修模块方法执行。
考查科目:
①、②同上。
③不合格者不必申请补考,可自愿申请重修该科目的类似内容。
考试、考核科目记录使用实分制,考查科目记录使用等级制(即A、B、C、D)
(一)考试科目———由任课教师实施
1.模块学习课时数(0—10分):
参加学习课时不满规定课时的4/5者,学习课时考核为零分。
学生每缺一节课可减0.5分,减到总课时4/5即止。
若在模块学习前提出免于参加课时学习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免于参加授课学习,该项记满分。
2.完成作业情况(0—8分):
综合学生完成书面及口头作业情况,以一周为单位,给予好、中、差三个等次的评价,得“差”一次即减1分;得“中”一次即减0.5分;减完为止。
3.课堂表现(0—8分):
综合学生听讲、参与讨论、对知识点的把握情况,以一周为单位,给予好、中、差三个等次的评价,得“差”一次即减1分;得“中”一次即减0.5分;减完为止。
4.学科实践能力(0—4分)综合学生在该领域运用知识、掌握技能的情况,以两周为单位,给予好、中、差三个等次的评价,得“差”一次即减1分;得“中”一次即减0.5分;减完为止。
5.平时测试成绩:
在修习某一模块过程中,任课教师将平时的测试成绩总计,取其平均分,占10%。
6.模块学习结束,进行学业考试其卷面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取60%
7.最终模块成绩为上述六项得分之和
(二)考核科目———由任课教师实施
要求、1、2、3、4、5、7(同上)
6.模块学习结束,进行综合测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占60%。
(三)考查科目——由指导教师组织实施
(1)研究性学习
在研究性学习课题立项时,要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要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
学生在三年中的研究性学习课题以2—5个为宜。
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3个方面材料:
(1)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
(2)研究过程:
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的记录;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小结;(3)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研究性学习以小组的方式进行,每组一般控制在5—15人之间。
第一项得分0-20分,第二项得分0-30分,第三项得分0-50分,最终模块成绩为上述三项得分之和换算成等级分
(2)社区服务学分认定
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学分。
参加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的,不给学分。
公益性是社区服务的最大特色,服务者的志愿与义务与否是判断某种活动是否是社区服务活动的标准。
学生可以从学校提供的社区服务清单中选择服务内容,也可以自己申报,经学校审批备案。
社区服务以小组或行政班的方式进行。
学校依据既定程序和社区提供的相关材料(服务对象及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服务体会等)认定有效工作日及学分。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
1)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实践,并且有个人的社会实践记录(如日记、体验材料等),可获得2学分。
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均不获得学分。
2)社会实践可以在校内或校外进行。
校内实践2学分,校外实践4学分。
3)军训是社会实践的独立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记2学分。
七、认定学分的程序
(一)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
(二)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课时学习、平时学习、模块考核等情况进行考核填表,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三)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还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详实记录,由班主任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四)学校学分认定小组组长按科别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查之后,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五)由委员会副主任按分管工作把关,签署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六)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召集全委会,复审之后,签署认定意见,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
八、对认定学分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应说明原因,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
(二)未获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召集有关人员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学生。
(三)学生对学校给予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四)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1、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
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
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两次,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改修其它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
2、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
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五)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免听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六)普通高中不得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九、学分认定的管理和学籍管理
(一)学分由学校确定,由学校教务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学生所填报的一切与学分认定有关的表格均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教导处保存《学生学分汇总表》电子版。
(三)实行学分管理后,学生仍按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或行政班,班主任每学期要对学生个体写出发展评价报告(电子版)交教导处。
(四)学生需要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由班主任在学生及家长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教导处,经校长签署意见后,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附表1:
肥城三中学分修习选课表
篇二: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附件2: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1X〕6号)和《云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云教基〔201X〕24号)、《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云教基〔201X〕25号)等文件精神,自201X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对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
为规范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效实施,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地发展,实现普通高中培养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学校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要求、程序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认定。
(二)公正性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真实性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依据原始实证,真实、客观、可靠。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
(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等七个领域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及以上;
2.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18―
3.学生在模块学习结束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4.每个模块通常为36个学时,2个学分;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18个学时,1个学分;选修Ⅱ每个模块18个学时,1个学分,也可以36个学时,2个学分。
(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的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和学习活动过程记录;
2.学生获得的成果;
3.学生自评、互评及指导教师评价记录;
4.每1学分不少于18个学时,每个活动小组不超过8人。
(三)综合实践活动·社区服务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
2.学生社区服务活动记录,包括:
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活动日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或项目、访问对象的评价、联系电话、签名(盖章)等内容;
3.学生参加社区服务高一至高三上学期每学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高中三年内累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综合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记录、总结;
2.学校或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3.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获得2个学分;
4.学校组织的集中军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获得2个
―19―
学分。
三、学生的学分要求
―20―
(二)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三年中必须获得必修116学分,选修Ⅰ不低于22学分,选修Ⅱ不低于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含144学分)以上是普通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学生达到基本要求的144个学分后,学校要鼓励学生根据自己个性发展需要和特长,修习更多的选修模块,并依据本办法规定认定学分。
四、学分认定的组织
(一)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生所在的普通高中学校。
(二)学校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组成,校长担任主任。
根据学校实际和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由同学科或相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组成。
(三)学校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五、学分认定的程序
(一)由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三)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指导)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意见。
(四)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学分认定结果,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
(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学分认定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21―
对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校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知原因。
(六)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学生。
六、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学生的学分认定档案,记录学生修习课程(模块)的学时、过程、考试(考查)成绩、综合实践活动的相关材料、学分认定时间与结果。
(二)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要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任何人不得更改学分认定结果。
(三)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等原因而未获得学分,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模块不得放弃)。
(四)参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免听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五)经学校批准,学生在高校或职业类学校修习普通高中有关课程,学校应当根据修习记录和考试成绩认定学分。
(六)学校不得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表现特别突出,在评价综合素质时予以真实记录。
(七)全省普通高中认定的学分相互承认。
由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由接收学校进行学分认定。
―22―
篇三:
高中化学学科学分认定细则
株洲建宁国际实验学校学分认定登记本
学科:
模块名称:
必修2
使用学期:
201X年上学期(高一第2学期)
班级:
课代表:
化学学科学分认定细则
根据新课程要求,经教研组研究制定本学分认定细则。
学分认定包括平时(过程)表现和模块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表现和模块考试成绩各占50%,其中平时(过程)表现成绩认定细则如下:
1、迟到一次扣1分,缺席1节扣3分;(请假以班主任批准为准)2、上课违纪(含讲话、睡觉、不认真等)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每次最高可扣5分。
3.上课表现积极或实验、活动表现优异者,每次加2分。
4.作业(含学案)缺交每次扣5分;作业(含学案)以A、B、C、D等级给予评价,A等加2分,C等扣1分,D等扣3分。
5.按顺序保存学案,并及时更正错题,未更正每空扣1分,缺少1张学案扣5分。
6.平时测验及格每次加3分,80分及以上每次另加2分。
平时(过程)表现成绩按本细则进行加扣分,最终得分的50%为平时(过程)表现的得分计入学分。
化学教研组
201X年2月
班级()学生过程表现成绩汇总表
篇四: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鲁教基字〔201X〕18号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1X]6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来自:
WwW.:
高中学分认定细则)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1X]26号)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条普通高中认定学生学分须具备的条件是:
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第五条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
(二)学分认定考试成绩合格;
(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
第六条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第八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第九条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第十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
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通知原因。
第十二条未获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召集有关教师、认定小组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对学生。
学生对学校给予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第十三条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
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
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
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
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第十四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不得奖励学生学分。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第十六条本省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
跨省转学的学生,其学分是否被承认,依据转入省(市、区)的规定确定。
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分认定情况要分别记入学校学分认定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
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内容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过程中所用时间(课时)、考试、考查、考核成绩、学分认定时间(年、月)等。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
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
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文化课学习领域科目学分认定质量的检查评估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为主要手段;其他学习内容学分认定质量以学校为单位,采用验证、访谈、考试考查、试题试卷分析等方法进行检查评估。
学分认定质量检查评估的依据是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普通高中学分认定质量情况。
学分认定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贯彻教育方针和课程方案情况及其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估普通高中是否达到合格学校标准,达到省、市级规范化学校或国家及省级示范性学校的重要依据。
对学分认定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认定资格、取消认定资格,直至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学分,是学生毕业
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条件是:
(一)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二)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II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
(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基础素养评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要按照本规定制定学校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综合高中、招收普通高中班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高级中等学校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X年秋季开学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