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与民商审判奚晓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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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与民商审判奚晓明

中国市场经济与民商审判

奚晓明

上传时间:

2007-11-11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十七

主讲人:

奚晓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嘉宾:

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持人:

刘俊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时间:

2007年10月23日晚

地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会议室

刘俊海:

尊敬的奚晓明副院长、尊敬的王利明院长、尊敬的徐健先生、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党的十七大刚刚胜利闭幕,我们就迎来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第十七次《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著名民商法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商法研究所顾问奚晓明教授为我们做一场关于中国市场经济与民商审判的学术讲座。

在讲座开始之前,我们首先有请我们的王利明院长为奚晓明副院长颁发兼职教授聘书,并致欢迎辞。

(王利明院长向奚晓明教授颁发聘书)

王利明: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我们今天非常高兴、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到我们这里来,为我们做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

首先,我代表人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奚晓明副院长在百忙之中为我们做这场报告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也想代表法学院感谢奚院长接受人民大学的聘任,(这是人民大学的聘任而不是法学院的聘任,但我不敢代表学校,而是代表法学院)感谢奚晓明副院长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做兼职教授,这是令人非常高兴的事情。

大家都了解,奚院长是真正的学者型法官,在民商法学界有相当大的影响。

多年来,他一直从事民商法工作,不仅从事审判工作,而且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有许许多多的学术研究成果。

奚院长的这些成果都已经大量地转化为我们国家司法审判的指导性意见,大量地转化为司法审判的实践经验。

大家可以看到,很多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比如说像《担保法》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很多条文都出自奚院长之手,可以说是他的重要学术观点的结晶。

奚院长不仅对司法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对我们国家的商事立法,包括《破产法》的制定与《公司法》的修改等也做出了很大贡献。

奚院长曾在国外留学,有很深厚的比较法知识。

他看问题的视野非常全面而且非常独到。

他既有很好的理论,又有非常好的实务经验,能够把理论和实务很好地结合,这也是他能够成为一个真正的学者型法官、受到大家高度尊敬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本人对奚院长非常钦佩,从奚院长身上也学到了很多知识。

多年来,奚院长对人大法学院给予了很多帮助和支持,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发展,得益于很多像奚院长这样的领导的帮助和支持,我在这里也向奚院长表示感谢。

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嘉宾徐健先生,也向大家做一个介绍。

大家可以看到我们的601会议室就叫徐健国际报告厅,这是徐健先生慷慨解囊,捐助我们601会议室的各种设施和装修,我也在这里代表人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徐健先生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奚院长给我们做精彩的报告。

刘俊海:

非常感谢王利明院长所做的热情洋溢的致辞。

下面把宝贵的时间留给奚晓明教授。

请他开始今天的学术演讲。

主题是《中国市场经济与民商事审判》。

奚晓明:

老师们、同学们,晚上好。

我非常荣幸能够获得人民大学的聘请,担任兼职教授。

拿到王老师发给我的聘书,我自然也要为学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所以,今天晚上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和中国民商事审判。

我也特别荣幸地坐在徐健先生捐资装修的国际会议讲堂给大家介绍情况。

这是我第一次在人民大学做这样的讲座,所以,今天我想更多的讲一些宏观方面的东西。

大家可能都没有接触过什么是民商事审判,我准备从头到尾和大家说一说,民商事审判的的产生、发展,它有哪些特点,目前有哪些难点和热点问题。

限于职务身份,在谈到难点热点问题时,对学术争议和实践中争议的问题,我只是点到为止,不做更为具体的表态。

一、中国民商事审判产生与发展

民商事审判的前身是经济审判。

大家知道,改革开发以前,我们国家的法院审判工作就是两大块,一个是刑事审判,定罪量刑;一个是民事审判,婚姻家庭继承等等。

没有民商事审判,也没有经济审判。

1978年12月在党的历史上是非常有重要意义的时刻,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现在回头来看,这确实是党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会议,同时也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会议。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我们党和国家在经历了文革浩劫后面临百废待兴之际,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确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也为中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带来了重大转折。

全会确定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在我国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取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一个很大的转折,确定了非常重要的方针,就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由此引发了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热潮,国家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民商事审判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整个国家的发展进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分不开的。

总体上说,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79年到1984年)。

文革对中国来说是一场浩劫,在法治方面尤其如此,法律虚无主义盛行。

文革结束后,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法治环境。

从政治层面讲,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当时这个口号提出来非常振奋人心。

从立法方面看,当时的领导同志对加强民商事立法工作也非常重视。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式上有一个讲话,经常被我们作为经济审判的经典讲话来谈论,他指出:

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无论从经济层面还是政治层面来看,这种客观形势都为经济审判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实际上,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第3个月,也就是1979年2月,重庆首先在市中级法院建立了全国的第一个经济审判庭,但这时候经济审判庭的建立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法院建什么庭要受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约束,重庆市的改革是一种探索性的突破。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

这为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和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确立了法律上的依据。

这也就是说,还不是什么法院都可以设经济庭,只是中级以上的法院可以设。

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79年9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并于1980年召开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会议确定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收案范围和收案办法,对推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指导下,全国一些高、中级法院开始陆续建立经济审判庭。

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形势的发展,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决定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这一立法措施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展开。

到1984年年底,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

也就是说,不仅是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要建立经济审判庭。

这样,我们的民商事审判,也就是过去的经济审判的初创阶段也就完成了。

当时的收案数量并不多,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数量不到8万。

2、全面开展阶段(1985年到1993年)。

1984年3月全国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经济审判工作进入了全面开展时期。

会议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确定为经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司法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院任务的规定,确定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会议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确定了经济审判工作新的收案范围,提出了为开创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所要采取的加强思想、组织、业务建设等具体措施。

刚才说了,1984年全国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

但当时经济审判的受案范围和我们现在所说的民商事审判还不太一样,当时确定的经济审判受案范围不仅包括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还包括经济犯罪案件,甚至贪污、受贿等与经济有关的刑事案件也在这一块。

在这一阶段,由于经济审判庭在全国各级法院已经普遍建立,经济审判工作得以全面开展,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1985年是22万件,1993年是90万件,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发展比较快,但只是全面开展,并不是发展特别快的时期。

3、快速发展阶段(1994年到1999年)。

如果说改革开放为经济审判的产生创造了条件,那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经济审判工作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重点解决中国的改革开放到底向什么方向走,要不要继续进行改革开放的问题。

十四大做了很好的回答,不仅要改革开放,而且做出了一个重大的决策——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十四大上确定了要往这个方向走,那么究竟怎么走?

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具体的方案。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这个决定对于中国近十几年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我的题目是市场经济与中国的民商事审判,也正是在这个阶段,民商事审判进入了非常快速发展的时期。

由于经济高速增长,伴随着经济交往的增多,经济纠纷也大量增加。

美国法学家庞德有一句名言:

“社会的财富是由合同构成的。

”市场交易通过合同来构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交易频繁,涉及的合同订立、履行的纠纷也就必然增多。

从数字上来说,199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是105万件,1995年发展到153万件,这样的增长速度是非常惊人的。

当时,经济审判被看着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拳头产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

伴随着新一轮经济建设的开展,各地方政府部门对于经济发展的高度关注,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盛行。

这在人民法院当时的经济审判工作中也有所反映,比如说争管辖。

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是由法律规定的,就合同案件来讲,当时的民诉法规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出现了同一个案件好几家法院在争管辖权的现象。

争管辖的目的是什么呢?

关键是争判决,是要争一个有利于当地一方的判决,而不是要争诉讼费。

当时有人讽刺法院,说打官司也有“主客场制”。

什么意思呢?

就是在主场打,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我卖你东西你不给我钱,我就在卖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你,要你交货款;你可能在买方当地的法院起诉我,告我货物有质量瑕疵,货物不合格要退货;在哪打,哪方赢。

又比如有些法院随意采取保全措施,本来我欠你一百万,你申请法院查封我一千万的东西,逼着我来调解。

总之,这些情况在当时比较突出。

在深圳,当时还组建了一个经济调解中心,它不受地域管辖限制。

说是自愿调解,其实是强制调解,它有保全措施,东西封住了你就不得不调解。

1993年我做经济庭副庭长的时候,有位地方法院的同志告诉我,说别人已经查封的东西,但他动用武警把货物运走了。

我说法律规定不能重复扣押,你怎么不但扣押而且还转移了标的?

他说必须得弄过来,因为地方法院受制于当地政府,当地政府管着当地法院的人财物,所以地方法院就成了地方的法院了。

总的来说,当时经济审判工作刚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发展是很快,但不是很健康。

1994年,我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

会议的主题,除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这样一些任务以外,其中有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全面整顿经济审判的秩序。

会议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刚才所说的经济调解中心,要继续存在就必须严格规范,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来审理案件,而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对诉讼保全的问题也作了规范,规定扣押不得超标的,超了标的如何处理等等。

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性的规定,对全国民商事审判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

实践证明,这种整顿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了国家重大的经济整顿措施。

比如说从1994年开始的国企破产工作,从1997年开始的整顿经营秩序工作,如果法院没有一个很好的秩序,没有严格执法的环境,也是难以保证国家这些大政方针的顺利落实的。

正是这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顿、规范,使得全国法院能够严格依据法律办事,服从大局,不受地方干扰,保证了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

4、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审判(2000年到现在)。

在2000年最高法院进行了大民事的改革,针对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所适用的都适用民事诉讼法这样一个特征,处理的又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最高法院进行了机构改革,经济审判从此更名为民商事审判。

这个改革也是很必要的,因为是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及海事海商审判所处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对外交流中,我们和外国人很难解释说经济审判是干什么的,因为他们的法院没有设经济庭。

但这样一改也有毛病,比如说我们老百姓搞不清楚了,过去知道打民事官司到民庭,打经济官司、商事官司到经济庭,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到知产庭,但现在叫民一民二民三,找谁去啊?

但是瑕不掩玉,整体的改革是符合大的方向的。

最高法院在原来的老民庭基础上建立了现在的民一庭,在过去经济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二庭,原来知识产权基础上是民三庭,交通庭改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四庭。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在民事审判机构的设置上基本是对口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就没准了。

比如说深圳有七个民庭,民七庭是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

中院、基层法院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数量来确定设几个民庭,确定各个民庭的职能划分。

按照大民事格局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统计,每年受理一审案件约150万件。

单就民商审判系统,也就是原来的经济审判系统来看,从2002年到2007年2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民二庭系统)800余万件,诉讼标的额达1.6万亿元。

大民事格局下民商事审判朝什么方向发展?

我个人觉得最主要的一点是体现了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的差异和分工。

总体来说,民商事审判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它所涉及的案件范围,既包括民二庭,也就是原来的经济庭这一块,也包括知识产权(民三庭)、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民四庭)。

我们知道,在学科部门上,传统的商法主要是指公司、证券、破产、票据、海商五个商事特别法,与此相对应,商事审判针对的也应该是指涉及这五个部门法的诉讼。

但从法院内部机构的职能分工来说,民商事审判和民商法的学科分类并不完全对应。

大民事改革以后,现在的民事审判(也就是各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民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收养、传统民事侵权以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就是房地产案件、相邻关系案件。

按理说,说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中的纠纷应该属于商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为什么放到民一庭审呢?

这有它的传统和渊源。

我们知道,90年代以前还没有大规模的商品房开发,房地产还没有进入市场,那么当时农村的房地产纠纷主要是相邻关系纠纷,城市的住房都是单位的公房,房地产纠纷主要是房屋租赁纠纷。

这些纠纷,说到底,还是属于满足自然人生存、生活需要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商事纠纷。

所以当时就把房地产民事案件划给了原来的民庭,根据这一传统,房地产民事纠纷仍由现在的民一庭审理。

民二庭管些什么?

实际上民二庭的业务范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民商事这一块。

它是指狭义上的民商事,不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

它审理的案件范围侧重于市场交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主要是涉及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案件。

商事审判有哪些特点呢?

1、商事审判的当事人是商主体。

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和商合伙;2、商事审判所解决的纠纷都发生在商行为的过程中,凸现出营利性的本质;3、商事审判主要适用商事特别法,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的一般性规定。

从适用的具体法律来说,既包括商法也包括民法,民法这里有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商法方面有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破产法等等。

从案件类型上来说,具体包括商主体方面的案件,如公司诉讼案件、企业改制案件、合伙企业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等;从商行为方面的来说,如各类合同案件、票据案件、保险案件、证券信托案件、拍卖、融资租赁案件等等。

这是大民事格局下,商事审判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院职能的变化

如果说刚才我讲的是纵向的从时间上看的话,那么,现在我讲的可以说是横向的。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法院的职能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当然,我讲的主要是侧重民商事审判这一块。

随着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转移,随着全社会的法制观念的提升,法院的定位也从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转化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院的职能从刀把子逐步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这样一种转变。

比如说,在民商事审判的初创时,我们经济审判庭还负责经济犯罪案件,承担惩治经济犯罪的职责,承担打击投机倒把的职责,对经济庭该不该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当时还有不少争论。

但现在我们经济审判、民商事审判,只负责审理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共识了。

1992年党的十四大做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法院在化解社会经济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也在不断变化。

这种变化,在商事审判领域更显突出,概括说来,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主体利益相对独立化,使民商事纠纷的大量产生成为必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类型主要以所有制形式来划分。

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经济比重上来说,公有制企业都是这个社会经济的基础;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们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类型的做法逐步转换为以企业的责任来划分。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得到了发展,市场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主体的多元化本身就意味着主体利益的独立化。

过去大家都姓公,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随意调拨企业的财产,后来发生矛盾纠纷了,还是由政府出面解决。

现在不行了,即便是国有企业,根据法人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它的财产利益也是独立的,政府部门不能随意调拨,出现纠纷,政府也不能以行政手段强制调解。

那么企业之间的发生纠纷怎么办,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2、市场交易形式、手段的变化,使新类型的商事案件不断涌现。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促进了我国市场交易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

即便是原有的交易方式,其表现形式也有新的发展。

比如说传统的借款担保,出现了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房屋按揭贷款等新形式;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又出现了试用买卖、样品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等多种形式。

从交易手段上来说,信用证、融资租赁、期货证券,都是新出现的,并被广泛运用。

从交易方式和手段上来说,基本保持和世界同步。

我举个例子,1993年至1994年的时候,在国家进行整顿经济秩序之前,全国曾经刮了一股风——炒期货。

换句话说,在大家还不知道期货是什么东西的时候,全国各地的交易所就轰轰烈烈的搞起来了。

我统计了一下,当时全国有50家期货交易所。

50家是什么概念呢?

世界各国的期货交易所加起来的总和也不到50家,我们中国一下就冒出了50家。

实际情况是,这些交易所的交易品种重复、交易手段落后,交易通道基本上就不通,有的甚至就是一帮骗子。

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

“炒股票一夜之间可以成为百万富翁,搞房地产一夜之间可以成为千万富翁,搞期货一夜之间可以成为亿万富翁!

”所以大家都来搞期货。

经过一段时间喧闹之后,只剩下上海、大连、郑州这三家。

开始清理整顿后,很多期货纠纷案件就到了法院。

还有一些诸如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也是我们过去没有接触过的。

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记者问我,对于MBO发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我说什么叫MBO?

他们说是管理层收购,就是自己卖自己买的。

我说我们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滞后性,现在MBO才刚开始实践,还没有纠纷,有了纠纷协商不成,到了法院,我们才能针对案件研究处理办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手段不断在变化,我们上学的时候可能根本就还没有这些东西,在民商事审判的实践中遇到了,怎么办?

所以对民商事法官来说,经常要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干现学,才能积极回应实践中的新课题。

3、政府职能转变,使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靠法院解决。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全民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大家都姓公,企业之间有了一些纠纷,政府可以出面协商解决。

现在不行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展开,我国对行政管理体制及政府机构的也进行了改革。

结构上的变化必然带来职能上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综合经济部门工作重点逐步转向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对于微观方面,尤其是对于各个经济主体在日常市场交易活动所产生纠纷进行调处的职能,已经在逐步的弱化和消失。

而且,在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和其经济利益日趋独立化的情况下,各种所有制成分的企业都有,由一个行政机关能够作为主管机关,对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调处越来越困难。

即便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央的国资委也很难对整个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

政府机构这种职能上的转变,客观上时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途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行政手段转向法律手段,由政府解决转向诉讼解决。

在这样的背景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只能通过法律手段、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带来的影响。

4、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引致的后续民商事争议,给民商事审判带来了新的任务。

市场经济并不排除宏观调控,对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而言,也是如此。

实践证明,这种宏观调控也是必不可少的。

最近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对金融市场的调控,通过采取提高存贷款利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措施,来减少货币的流动性;通过采取调高印花税的措施,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

举个几个具体的例子。

1993年以整顿金融秩序为重要的宏观调控,当时银行资金体外循环非常厉害。

银行怪法院,说法院审理企业借贷案件下手不够狠,认为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应该一律没收,我们认为银行贷款搞体外循环太厉害。

当时海南房地产搞得非常热,好像击鼓传花,这个项目转来转去,转一道手就加一道钱,也不用过户。

后来国务院领导在一次讲话中强调要紧缩银根,紧接着银行在放贷政策上就来了个紧急刹车。

当时开发商感觉突然没电了,就往上游追资金,于是一大批金融借贷案件就出来了。

1994年,国家开始推行国有企业破产政策。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实现优胜劣汰,有一些国有企业长期不景气,已经成了负担,要在解决职工就业的前提下,让这些企业退出市场。

这种破产当然是政策性破产,贷款你不用还了,企业解散,职工进入到再就业中心进行安置。

这给我们民商事审判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1994年全国的破产案件是1600件,2001年是9100件,国家采取政策性破产的措施,造成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大幅度上升。

1997年,国家清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给法院的民商审判带来什么影响呢?

造成法院清收不良贷款的案件大幅度提升,其比重占到法院全部商事案件的40%。

2004年国家开始进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要通过行政清算程序关闭一部分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的证券公司,通过破产程序让这些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由此,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又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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