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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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应急预案
南阳市地方海事局
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确保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出险情,保障水路畅通,组织调配水路运输力量,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置,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编制依据
根据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3、适用范围
(1)雨、雪、雾恶劣天气引发的水上交通中断,需要恢复航行,以确保运输畅通的应急行动。
(2)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调配水路运输力量,以保证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
观念,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
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3)分级负责。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
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等因素,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与属地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依靠专业救助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属地应急资源,发挥各相关部门、人民军队、武警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二、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市地方海事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指挥中心成员如下:
指挥长:
李云梅
副指挥长:
尚四道吴泽普范永同
成员:
季利宾刘晓阳乔强张守武曹品陈静
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季利宾
联系电话:
0377—60660016传真0377--66087002
各县海事处分别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应急事件。
各县海事处及港航监督结合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
2、职责
(1)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
保障的政策、措施。
(2)决定启动和终止水路交通应急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
处置由水路交通部门负责的重大突发事件;
(3)接上级应急指挥指令,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送水路交通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传达和执行本级指挥机构的决定;
(4)应急处置道路因风、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或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上交通阻断,快速排除险情和障碍,并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急需调用的大宗物资、
旅客运输所需的船舶运输力量;
(6)组织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市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性
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小组,配合当地政府,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根据突
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别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行动,各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为:
(1)航务部门:
因自然灾害造成桥梁、道路中断,航务部门按照客货运输的要求,及时调配船舶,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要求。
(2)需要毗邻县交通、海事部门支援的,向市海事局指挥中心申请。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I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II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III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IV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
l、I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船舶停航,港口、码头或斜坡道中断等,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需政府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上级海事机构协调省外进行援助以及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I级预警。
发布I级预警报应迅速报上级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
2、II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船舶停航,港口、码头或斜坡道中断等,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l2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或需要上级海事机构协调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II级预警。
II级预警由省、市海事部门报省政府、交通厅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交通部备案。
3、III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船舶停航,港口、码头或斜坡道中断等,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l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急需省辖市海事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时,拟发出III级预警。
III级预警由省辖市海事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交通厅备案。
4、IV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船舶停航,港口、码头或斜坡道中断等,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内;或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IV级预警。
IV级预警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海事部门备案。
四、应急响应
l、一般和较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II、IV级预警事件)
(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交通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海事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接到报警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组织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并将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省厅指挥中心办公室。
2、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II级预警事件)
(1)当接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后,根据影响程度和波及范围,向上级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市海事局指挥中心和相关专业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投入工作,组织调动应急救援物资和力量,实施现场处置,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可向突发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或现场设立指挥机构。
(3)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传达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向市政府、交通运输局应急指挥部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并按照上级部门指令适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应急结束的信息,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险情排除,水路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五、应急处置
1、水路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及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
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确定应急级别,制定处置方案
(2)出现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造成水路通行困难时,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2、突发事件运输力量保障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调集车辆、船舶等运输保障力量时。
相应专业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启动相关专业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预备车辆、船舶,进入紧急状态,加紧进行检修,随时听候调遣;
(3)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抢装紧急物资。
(4)确保运输安全、及时、准确、高效。
六、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单位应当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制。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各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3、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各种船舶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要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
4、各单位应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单位应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船舶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推诿。
6、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实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及物品(如药品、食品、设施、设备)的及时运输。
七、应急信息报告
1、各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2、各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下列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运输紧急物资的情况;
.保障水路畅通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3、各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市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
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单位应当在初步调查结束后30分钟,向市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市海事局指挥中心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30分钟内,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毗邻的各单位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八、监督管理
l、市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市水路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2、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
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