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环境保护资金支持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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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环境保护资金支持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

2018年度新区环境保护资金支持政策

为推动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项目

1、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于2013年1月1日之前建成,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在用燃煤锅炉,包括燃煤锅炉改用燃气并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脱硝治理技术、燃煤锅炉拆除并入燃气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改用电力等清洁能源工程,实施改造后,原则上按照燃煤锅炉出力总吨位数5.5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并获得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的在用燃气(油)锅炉,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治理工程,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80mg/m3以内(参考企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双方的验收监测报告结果),具体指标要求参照《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见附件2),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0%给予支持。

(大兴区范围内本类项目暂不享受本资金支持)

3、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治理,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0%给予支持。

4、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污水深度治理、污水再生利用等,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0%给予支持。

5、工业企业环保精细化管理类项目,包括如下:

(1)现有工业企业对污水或废气监测点位规范化改造后,达到《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要求,且总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30%给予支持;

(2)现有工业企业安装污水或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通过验收,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30%给予支持。

6、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开发区内重点VOCs排放企业(年度VOCs排放量不低于0.1吨的企业)转型转产、搬迁出北京市、关闭退出等项目,符合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且已完成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生产设备全部拆除的,支持资金实行与污染物减排量等指标挂钩的方式,按照污染物减排量,分档确定支持资金(具体见附件4)。

(大兴区范围内本类项目暂不享受本资金支持)

7、绿色工地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类项目,开发区范围内,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2018年度“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称号,且2018年度未因环境问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0万元、20万元奖励。

(大兴区范围内本类项目暂不享受本资金支持)

8、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提前报废或转出和柴油叉车淘汰类项目,具体支持政策详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和柴油叉车淘汰资金支持政策(试行)》(京技管〔2018〕2号)。

9、其他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0%给予支持。

二、支持条件

(一)申报环保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新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兴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企业,以及申请绿色工地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类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除外)。

2、所申报项目工程进度原则上须已经实施完成,实际支付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项目实施和支付时间原则上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汽车维修行业、印刷行业企业除第一款第6项以外的项目;

2、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获得政府补贴运营的项目;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新区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5、经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不予支持的项目。

三、提交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若业主单位委托其他改造实施单位领取资金,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2、原燃煤锅炉拆除前后对比照片;

3、锅炉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燃煤设备改造验收表;

5、法人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当年购煤、购气发票的复印件;

7、因故未纳入燃煤锅炉数据库管理的单位或与数据库相关记录不符的,须提交原燃煤锅炉环保审批手续,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销户证明,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8、如单位名称与环保局锅炉数据库名称不符时,需提供名称变更证明;

9、燃煤锅炉改造确认单(四联单);

10、改造后锅炉烟气排放水平监测报告复印件;

11、承诺书(谁领补贴谁承诺);

12、企业银行账户材料,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13、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二)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4、燃气(油)锅炉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

5、改造前、改造后锅炉烟气排放水平监测报告复印件;

6、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项目相关发票及发票清单、银行支付凭证及清单,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其中项目实际支付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项目,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锅炉业主单位承诺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2017年4月1日之后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未申领其他区级资金的环保承诺书、及业主单位与改造实施单位双方认可的验收测试条件确认书;

8、燃烧器的型式试验证书。

锅炉业主单位安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低氮改造后的燃烧器及燃烧系统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整体更换的项目,还应提供监督检验证书;

9、企业银行账户材料,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10、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三)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调整退出工业污染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模板见附件3);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设备拆除证明材料、拆除前后对比影像资料,设备拆除类企业出具《永久停产承诺》;

4、污染物减排量证明材料,以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的上一年度为基准年来计算(如企业上年度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可采用正常生产年份的数据)。

污染物减排量数据以排污申报或环境保护税数据为准,参考环境统计数据,其中,VOCs数据参考物料衡算法计算结果。

企业需提供基准年和调整退出年的排污申报表或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污染物减排量的计算过程;

5、企业银行账户材料,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6、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四)绿色工地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类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申报主体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获得2018年度“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称号施工工地奖励申请表》(模板见附件5);

2、所获2018年度“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实施效果材料复印件:

包括防治扬尘管理制度、项目设施照片等;

5、企业银行账户材料,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6、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五)其他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项目相关合同、项目相关发票及发票清单、银行支付凭证及清单,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

4、项目实际支付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项目,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实施前和实施后同等工况下相关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其中,VOCs环保技改项目需提供VOCs治理设施进口和出口相关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照片;

7、污染物减排量计算过程和证明材料;

8、企业银行账户材料,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9、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四、办事程序

(一)开展项目储备

新区环保部门每年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进行项目评审。

(二)正式申报时间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

(三)受理部门

1、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受理部门为开发区环保局,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609室,电话:

67885992、67817352。

2、大兴区范围内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受理部门为大兴区环保局,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兴政南巷8号,电话:

69232471。

(四)评审程序

资料初审—相关委办局协查—现场核验—专家评审(财务评审和专业评审)—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网上公示—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资金拨付。

五、其他事项

1、资金来源为开发区财政拨款,并纳入开发区预算管理。

新区环保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此项目储备库将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环保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的基础。

2、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环保局。

成员单位包括大兴区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以及开发区环保局、发改局、投促局、企业发展服务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

3、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按照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4、本政策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中的新区是指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

1.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2.《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指标

合格要求

3.调整退出工业污染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4.调整退出工业污染企业奖励资金计算方法

5.获得2018年度“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样板)工地”

称号施工工地奖励申请表

 

附件1

编号(2018—----)

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工商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时间

税务登记纳税地址

统计登记地址

近三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近三年纳税金额(万元)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经营(业务)

范围(简写)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截至目前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万元))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企业自筹

其他(请注明)

本项目获得新区级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可自行加列)

获得

时间

审批

单位

项目名称

资金额度

(万元)

(包括项目实施背景,项目主要的实施内容,环保技改具体工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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