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站养护安全作业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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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站养护安全作业管理手册

禾丰养护站养护安全作业管理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护安全作业,保障行驶车辆安全通行,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站所辖高速公路上的养护作业施工现场作业。

第三条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作业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原则,养护作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第二章养护作业准备

第四条养护作业要配备足够的安全作业服装、设施、灯具与标志,并做到损坏或故障时能及时补充或更换。

所有养护安全设施的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第五条用于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应喷涂符合(GB2893)和国标9527.2标准的反光油漆或粘贴规定颜色的强度三级以上的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洁。

单独流动作业的车辆,需挂有移动作业标志,配置作业标志灯(黄色闪光警灯)于车辆顶部或后方车辆明显可见处(作业时必须开启),并在车辆较高处插挂颜色鲜明的作业标识旗帜。

第六条施工单位选用养护作业的设备,在进行养护作业前,对其要进行设备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养护作业现场需按要求设置相关渠化设施和标志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章交通管制

第八条作业控制区为养护施工作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一)警告区。

最小长度S一般范围为距作业区1000-1600m。

大中修工程不得小于1500m。

该区域视情况应设置前方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车辆慢行标志、车道封闭标志、改道标志、窄路标志、双向交通标志等,标志宜设在中央分隔带护栏外侧或绿化带上、右侧护栏外侧。

(二)上游过渡区。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LS最小长度一般范围在40-90m长;路肩封闭上游过度区Lj最小长度一般范围在20-50m长。

该区应设置道路施工标志、线形诱导标等。

(三)缓冲区。

最小长度H宜取50m。

(四)作业区。

作业区是控制区中最重要的防范区段。

它的长度要覆盖整个作业的区段,其长度G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确定。

(五)下游过渡区。

最小长度LX宜取30m。

在过渡区终点,采用安全锥,与行车方向成45°角摆放。

过渡区以外,是行车区域,作业人员及作业设备不能擅入。

(六)终止区。

终止区是解除交通管制的分界,位置为下游过渡区的终点断面。

最小长度Z宜取30m。

第九条特大桥桥面和隧道内路面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应指定专人加强车速限制和车辆限宽的管理,宜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特大桥养护维修必要时设置限载标志;隧道养护维修控制区必须要有足够的照明,入口前必须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限宽标志。

第十条作业控制区标志的设置参见附图。

(一)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内侧车道封闭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1)

(二)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外侧车道封闭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2)

(三)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单向三车道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3)

(四)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单向四车道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4)

(五)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5)

(六)立交进口匝道附近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6-1、6-2)

(七)立交出口匝道附近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7-1、7-2)

(八)立交匝道上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8)

(九)临时(半天内)定点内侧车道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9)

(十)临时(半天内)定点外侧车道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10)

(十一)作业区在隧道口单向单车道附近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11)

(十二)作业区不在隧道口附近单向单车道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12)

(十三)单向全车道封闭养护维修作业(参见图13)

第十一条用作渠化交通的锥形交通路标等布设间距宜为1-3m。

用于双向通行渠化时,间距应不大于1m。

第四章安全作业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以及交通指挥员,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

交通指挥员应定时巡查作业区并配合相关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域内统一着桔红色的施工作业服(安全员着反光背心),夜间及视线不良期间作业着反光标志服。

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要配戴安全帽。

(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员上下班应由施工单位安排专用车辆接送且不得超员,严禁货车或拦截过往车辆载运。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车辆管理

(一)施工车辆应按第十条规定做好车辆的配备工作。

(二)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三)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在封闭的作业区内,夜间只封闭部分车道,留有一个以上车道通行时,作业区内尽量不停放车辆,若必须停放设备时,尽量靠右侧停放。

(四)封闭区内作业的长、大设备如铣刨机、吊车等,实施作业时,要安排看护人员,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进入中央分隔带,更不能超出中央分隔带进入另一侧路面。

要避免作业失误给自己及另一侧正常运行的车辆造成伤害。

(五)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在交通指挥员的指挥下行驶并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六)严禁农用车、三轮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区管理

(一)材料不得随意堆放,应按规定摆放整齐,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等严禁随意行驶和停放,应保持作业现场文明有序。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并运至高速公路以外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三)作业区设施看护。

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及交通指挥员,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

交通指挥员要定时巡查作业区并配合相关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注意现场封闭设施的完好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要保证设施、标志清洁易于辨认并始终处于正确位置或工作状态。

对夜间不能开放交通的封闭区,安全设施要满足夜间安全设施布置的要求。

警示灯具要反映作业区轮廓。

单幅全封闭作业区停放设备时,设备尽量远离来车方向封闭处,最少不能低于210m,以确保设备安全。

(四)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管理。

没有维修作业时,活动开口应处于封闭状态,并由养护单位负责管理。

养护作业时,禁止用活动开口设施封闭作业区。

单幅封闭作业时,养护部门的车辆通过活动开口出入作业现场,会与已经双向行使的车辆通行发生干扰,现场管理人员要适时放行养护车辆进入作业区,并及时关闭封闭设施。

第十五条桥梁、隧道养护现场作业管理。

(一)桥梁养护现场作业管理

1、桥梁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首先要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应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2、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

3、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需设置警示信号。

必要时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密切配合。

(二)隧道养护现场作业管理

1、应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

隧道内照明条件及通风条件应满足隧道内安全行车及施工的需要。

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或烟尘浓度高于规定的允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并开启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2、应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先处理后作业。

3、施工单位应检查施工路段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4、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或反光膜,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5、在养护维修明洞和半山洞前,要及时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

6、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7、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8、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9、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流动作业。

在高速公路进行绿化洒水、喷洒农药、除雪清扫、设施清洗、撒融雪剂等流动作业时,应将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涂成规定的桔红色。

为便于识别,应在车尾明显处喷或挂移动作业标志,作业时还应按照作业的位置在车尾挂有相应的引导标志。

流动作业的方向应保持与正常运行车流方向一致,避免出现逆行。

清扫和绿化浇水一般采取单车作业的方式,应选择能见度良好的天气条件作业。

绿化作业与设施清洗,常常伴有短时的停留,易给后方车辆造成错觉,从而判断失误发生事故。

为保证流动作业的安全,作业车辆及人员要按标准配戴明显的作业标志。

清扫作业易产生灰尘,对后方车辆造成影响,要采取洒水或降低车速的办法,尽量提高能见度,有条件的要安排示警车辆随后作业。

第十七条保洁员上路一律按规定着公司配置的安全服,配备所需安全标志等,保洁员进行保洁作业时要逆车流方向,不准穿拖鞋上岗,手持或肩扛保洁工具注意与车流方向一致,减少与过往车辆的安全隐患,以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养护材料、设备、大型构件运输。

养护施工单位进行材料、设备运输,在高速公路内封闭区以外,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不得随意停车、随意调头、逆行或不按规定使用中央活动开口。

养护工程必须发生的载运、牵挂大型设备或运送钢架、预制梁等特殊大件时,事前要认真制订好安全运输和卸落方案、采取足够可靠的安全措施。

运输时要做好固定标记和安排好引导、警示车辆,应尽可能对高速公路正常运营不产生明显影响。

管养单位也应事先与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做好协商取得配合,以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交通恢复。

作业结束后应按以下顺序做好恢复交通的各项工作:

撤除场内设备,清除场内剩余材料及废物,使路面洁净,恢复路面标线(亦可以后进行),撤除大部分作业人员,撤除警示灯具,单幅封闭时要开放封闭侧的交通,从封闭末端向起点撤除封闭侧的安全锥和标志,关闭活动开口,撤除安全看守人员,撤掉封闭公告。

第二十条紧急情况处治。

(一)施工安全事故处治

养护作业发生意外施工安全事故,要尽现有手段采取以下措施:

1、抢救伤员;

2、保护现场并控制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3、向上级领导报告;

4、报告交警(在路段上作业时)。

(二)交通安全事故

养护作业现场或附近发生有关或无关的交通事故,现场人员有责任就地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尽现有手段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控制现场势态,加设明显标志,防止新的事故发生;

3、通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4、有重大伤亡及维修人员有伤亡时要报告上级领导,再逐级上报。

(三)意外事故的处置

高速公路在运营过程中,会遇到自然灾害及恶劣气候的侵害,例如飓风、暴雨、山洪、地震、岩体滑塌及车辆肇事引起的火灾等。

发生这些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应急办报告,按事件等级启动突发事件预案。

第六章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养单位应加大对施工单位作业现场控制区布置、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各管养护单位应成立安全检查小组,经常对管养路段各施工点和保洁作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可按第七章规定扣除施工单位的合同违约金,同时应及时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完成施工现场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并申报管养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

 

图1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内侧车道封闭养护维修作业

图2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外侧车道封闭养护维修作业

图3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单向三车道养护维修作业

图4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单向四车道养护维修作业

 

图5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养护维修作业

图6-1立交进口匝道附近养护维修作业

 

 

图6-2立交进口匝道附近养护维修作业

 

图7-1立交出口匝道附近养护维修作业

图7-2立交出口匝道附近养护维修作业

 

图8立交匝道上养护维修作业

图9临时(半天内)定点内侧车道养护维修作业

图10临时(半天内)定点外侧车道养护维修作业

图11作业区在隧道口单向单车道附近养护维修作业

 

图12作业区不在隧道口附近单向单车道养护维修作业

 

图13隧道单向全车道封闭养护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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