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之欧阳班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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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之欧阳班创编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时间:

2021.02.15

创作:

欧阳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平安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令律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介入平安生产考核,履行平安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合适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担任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担任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含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担任对全国“安管人员”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平安生产考核,并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平安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介入平安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平安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平安生产考核包含平安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平安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含:

建筑施工平安的法令律例、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管理基本理论等。

  平安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含:

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年夜的分部分项工程、发明和消除平安事故隐患、陈述和处理生产平安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自己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规模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统一规定。

  第十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自己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惩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介入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组织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动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规画证书变入手续。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规画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规画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转让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平安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担任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全面担任,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包管平安生产投入,催促检查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平安事故隐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担任人应当与项目担任人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平安生产考核目标、奖惩办法,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平安管理和技术包管办法。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平安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担任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担任人平安生产管理能力。

发明项目担任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更正;需要时,调整项目担任人。

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平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担任人对本项目平安生产管理全面担任,应当建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平安职责,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平安生产用度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担任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年夜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平安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平安管理档案;产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陈述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担任人应当按期考核分包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平安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担任人、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平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平安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年夜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计划实施。

对检查中发明的平安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克不及处理的,应当及时陈述项目担任人和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担任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平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性较年夜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插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有关法令律例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介入,不得波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明“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惩罚等情况应看成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平安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消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转让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更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招致不具备《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年夜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插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规画证书变动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生产平安事故陈述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敷刑事惩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给予罢免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负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生产平安事故陈述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合适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按期限内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合适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按期限内规画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当,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1.02.15

创作:

欧阳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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