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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依据

借款合同,法律依据

  篇一:

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反之,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5、《合同法》第96条、第210条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借款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借贷

  合同仅规定了借款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以货币为标的的借贷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并非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借贷合同,而只是指以借贷货币为内容的消费借贷合同。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

电子合同是法律认可的书面合同形式之一。

*****贷采取用户上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电子合同。

点击确认后的电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其有效性也被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所接受。

  平台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23章专门对“居间合同”作出规定,其第424条明确定义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人人贷平台是合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民间借贷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撮合服务,以促成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然后收取相关报酬。

此种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篇二: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用途的限制)

  四、借款数额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

  2

  《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的预先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

在计算上,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有所不一样)

  商业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民间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3

  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六、借款期限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展期)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七、还款方式

  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4

  八、违约责任

  主要表现为逾期利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

  九、担保条款

  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另外,商业贷款中,对借款人的限制(可以了解):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

  篇三:

借款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X】储蓄管理条例【1992·XX】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XX】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XX】贷款通则【1996】[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XX】

  篇四:

借款合同法律常识

  借款合同法律常识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四、借款合同还应当包括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借款合同的内容不完整,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六、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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