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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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解析
2017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解析
“常在河边走,难免会湿鞋”,车开得多了,也多少可能会碰到一些事故,至少小擦小碰是难以避免,在这之前我们已经教过大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和方法。
今天则来讲解一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时限规定,小易温馨提示各位,处理事故别拖延,注意以下时间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1、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1日前
1、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交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3日前)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逃逸交通事故,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复核。
3、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后之日起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4、交管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交管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3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
六、5日内
1、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4、当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交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量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5、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5日内提交。
七、7日内
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7日内,案件主办民警应当与协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交管部门应当在设区的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
八、10日内
1、检验尸体结束后,交管部门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2、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4、交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并于10日内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
九、20日内
1、交管部门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的检验、鉴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十、30日
1、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在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2、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管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4、嫌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予以撤销。
5、上一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十一、60日
1、检验、鉴定的期限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2、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十二、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1、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由设区的市交管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十三、交管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已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并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终结、终止调解,以及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调解申请或者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
2、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且交管部门己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的。
十四、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
十五、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批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并在二日内向当事人各方宣布。
"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