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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讲义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培训讲座

 

一、节能设计的重要性和依据

 

1、节能设计关系到建筑体型、立面、平面设计,应在方案设计时就有所考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都有这方面要求。

近年来住建委和市规委年年都有节能设计抽查,而且住建委的抽查是十分随意的,经常是临时点项目,还直接到现场查设计和施工文件,从材料热工性能到详图做法以至建筑与暖通文件是否一致都检查,必须重视。

我院在2009年、2010年都有项目被抽查,并发现问题。

我们必需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好节能设计,要把节能设计放在施工图设计的开始,指导建筑设计,配合其它工种设计,不能只在设计完成时再补充。

 

2、建筑节能设计在不同建筑气候区依据的设计标准不同,应明确建筑所处气候区再选择需要依据的标准

目前正在执行的节能设计国家标准主要有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0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9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北京地区的主要有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

其它地区相应标准。

二、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抽查内容(主要是强制性条文)

1、公共建筑:

见全国检查表(附录1)北京市检查表(附录2)

附录1全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1

体型系数

严寒及寒冷地区建筑体型系数不超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1.2条规定的限值;或超过限值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应≤0.4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屋顶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的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不同的建筑气候区不同

严寒和寒冷地、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限值不同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的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不同的建筑气候区不同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限值不同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的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不同的建筑气候区不同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限值不同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传热系数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

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限值不同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设计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的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不同的建筑气候区不同、

严寒地区无遮阳要求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限值不同

寒冷地区不同的体型系数、不同的窗墙比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不同

其他地区不同的窗墙比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不同

 

屋顶透明部分设计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的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不同的建筑气候区不同、

严寒地区无遮阳要求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限值不同

寒冷地区不同的体型系数、不同的窗墙比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不同

其他地区不同的窗墙比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不同

 

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值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的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严寒和寒冷地区地面分:

周边地面(距外墙2.00m以内)

和非周边地面

3

窗墙比

建筑窗墙面积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4条的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均应≤0.7

窗墙比≤0.4时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0.4

4

屋顶

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6条的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不应大于屋顶面积的20%

5

气密性

外窗气密性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10条的规定

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6级水平(原版已作廢)

透明幕墙气密性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11条的规定

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的3级水平或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2007)2级水平

关键:

不符合以上1~4项中强制性条文就要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权衡判断要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进行计算。

附录2: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北京地区公共建筑按建筑物面积以及空调设置情况分甲、乙、丙三类)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依据

备注

1

建筑物

窗墙

面积比

窗墙面积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第3.1.5条规定的限值,超过限值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法”计算判定

甲、乙类不应大于0.7,超过要求进行“权衡判断法”

丙类不得大于0.7,

当单一朝向窗墙比≤0.4时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均不应≤0.4

 

2

建筑物屋顶

透明部分

面积比例

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例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第3.1.6条规定,若不符合时,应进行“权衡判断法”判定

甲类不应大于30%,乙类不应大于

20%,超过要求进行“权衡判断法”

丙类不得大于20%

3

围护

结构

传热

系数

屋顶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

甲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1-1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定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透明部分与屋顶面积比不同时

透明、非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不同

乙类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2-1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限值不同

丙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3的规定

屋顶传热系数≤0.6

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2.7

外墙传热系数

甲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1-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包括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0.8

乙类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2-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限值不同

丙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3的规定

包括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0.6

围护

结构

传热

系数

单一朝

向外窗

(包括

透明幕

墙)传

热系数

及遮阳

系数

甲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1-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不同的窗墙比其

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不同

乙类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2-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不同的体型系数、不同的窗墙比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不同

丙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3的规定

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2.8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

甲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1-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0.5

乙类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2-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均≤0.5

丙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3的规定

≤0.5

非采暖

空调房

间与采

暖空调

房间的

隔墙或

楼板传

热系数

甲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1-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1.5

乙类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2-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

不同的体型系数其传热系数均≤1.5

丙类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3的规定

≤1.5

变形缝

(两侧

墙内保

温)传

热系数

甲类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1-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DBJ01-621-2005无规定)

≤0.8

乙类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表3.2.2-2的规定;若不符合时,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总体热工性能(DBJ01-621-2005无规定)

不同的体型系数传热系数均≤0.8

丙类建筑无规定

外窗和透明

幕墙气密性

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第3.2.4条的规定

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的6级水平

透明幕墙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2007)2级水平

关键:

甲乙类建筑不符合以上1~4项中强制性条文就要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权衡判断要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0.4、7.0.5条进行计算。

 

2、居住建筑:

见北京检查表(附录3)

附录3: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依据

备注

1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屋顶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第5.2.3条规定的限值;超过限值时,按要求进行“参照对比法”计算判定

(非透明部分)

4层及以上≤0.6

3层及以下≤0.45

外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第5.2.2条规定的限值;超过限值时,按要求进行“参照对比法”计算判定

4层及以上≤0.6

3层及以下≤0.45

不采暖楼梯间隔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第5.2.2条规定的限值;超过限值时,按要求进行“参照对比法”计算判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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