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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导读:

规章制度学籍管理制度

  【篇一: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

《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

从2004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

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

  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间是:

放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

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

  四、休学复学: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

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

等级为:

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监护人报告。

  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

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篇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

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

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篇三: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篇四:

周君令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建立。

所有学籍,实名管理。

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进行全面更新。

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

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

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

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严格执行就近入学。

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严格控制班额。

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转学办理程序。

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

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

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

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

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

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

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

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休学办理程序。

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

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复学、退学一经审核,学校须备案相关材料,同时必须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

  自动放弃学籍情况。

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

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

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

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篇五: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

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农村乡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为19位:

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

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乡迁移的,准予转学。

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

初中学生在本市、本乡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

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

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

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

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

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

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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