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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制度

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一、医院必须把产科质量放在首位,把产科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二、医院要建立健全产科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产科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产科质量管理工作。

三、院、科二级产科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产科质量管理方案。

四、产科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制订产科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五、医院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产科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其参加各项医疗管理活动。

六、产科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交由产科质量管理组织形式报告,定期逐级上报。

七、产科质量检查结果与评优、奖惩及职称评聘相结合,并纳入医院评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主任或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加收费用;如父母一方是北京户口而无准生证者需上报至上级妇幼保健单位。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人员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职工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成立培训领导小组。

三、每月组织一次产科知识学习,使受培训者通过教科书和产科杂志等扎实掌握产科相关临床理论,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国外新进展并能于实际工作相结合。

四、培养临床医师处理急诊能力,独立完成产科常规临床操作。

五、进行临床进修学习,使受培训者对妊娠高血压、羊水栓塞、心衰、肾衰等急症有正确的诊断和处理。

五、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母乳喂养讲座、“三基”考试、护理操作比赛等学习培训活动。

 

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病历书写应使用准确的中文和医学术语。

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层次分明。

表达要明确、客观,不可含糊其辞或主观推断。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三、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

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

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五、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

 

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降低手术治疗风险、保障患者手术治疗安全,特制订术前讨论制度。

二、参加人员:

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麻醉科医师参加。

三、讨论前准备:

讨论前应将相关资料准备好,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相关人员应详细查阅医学资料和书籍。

四、讨论内容:

术前诊断及依据,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条件,术前准备,手术方法及步骤,麻醉方式,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其应对措施,是否履行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术后护理等。

五、记录讨论记录:

如实记录所有参加人员的发言,主持人的总结性发言。

主持者应根据讨论结果进行相应的术前准备工作。

 

剖宫产术后审核制度

一、目的:

考察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执行情况,最大程度保障医疗安全和手术患者安全。

二、审核组织:

由业务院长领导,医务科人员参加审核。

三、审核内容:

术前诊断及依据是否与术后相符;手术适应症掌握情况;术前准备是否充分;手术操作方法及步骤是否得当;麻醉效果如何;术中是否出现意外情况并采取哪些措施;是否履行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手术室的配合情况如何;术后患者恢复情况等。

四、根据审核结果,对手术治疗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加以推广,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

一、产科医师接到乡村医生电话或直接转至我院的孕产妇后,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医护人员对转来的患者进行救治。

二、转入我院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制定治疗方案。

三、对疑难病历及时组织会诊,并做好抢救记录和总结。

四、病人出院时要将病人住院期间情况、治疗经过、出院后注意事项等反馈到村卫生所,对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保健指导,以利于产妇康复。

五、我院无法救治的病例及时转院,转院时由医护人员陪同。

 

 

产科三级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下级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对危重病人,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临时检查处理。

三、查房前医护人员做好准备工作,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

经治住院医师报告简要病历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科主任应根据情况做好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四、查房内容:

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

要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进行必要的诊治分析和教学讲解。

2、主治医师查房:

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应;倾听病人的陈述;了解病人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转院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

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人,同时巡视一般病人;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修改、开出医嘱。

六、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应详细、准确记录于病历中,必要时上级医师应审查修改签字。

上级医师查房批示应及时执行。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一般应于死亡1周内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等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

二、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经治医师须将讨论情况详细记载于病历内。

三、意外死亡病例以及疑有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的死亡病例,无论是否属医疗事故,均须及时讨论,且在3天内将讨论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

四、死亡病例讨论的重点是:

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经验总结、国内外对本病诊治上的先进成果和方法等。

讨论结束时主持人须提出总结意见。

 

妇产科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级手术

1.扩宫和刮宫术

2.输卵管通气、通液术

3.后穹窿穿刺

4.外阴、宫颈活体组织采取术

5.外阴良性肿物切除、前庭大腺囊肿手术

6.经阴道有蒂子宫肌瘤摘除术

7.宫颈息肉摘除术、宫颈赘生物电切术

8.宫颈电灼术、冷冻术及激光治疗术

二级手术

1.子宫切除术、子宫及附件切除术

2.腹腔镜下附件手术

3.经腹子宫肌瘤剜出术

4.子宫内膜异位症手术

5.简单尿瘘修补术

6.后穹隆切开术

7.附件切除术

8.异位妊娠手术

三级手术

1.尿瘘、粪瘘修补术

2.一般宫腔镜手术

3.阔韧带肌瘤、囊肿切除术

4.单纯外阴切除术

5.子宫脱垂悬吊术或经阴道修补术

6.盆腔脓肿清除引流术

7.子宫扩大、广泛、次广泛切除术

8.外阴广泛性切除及腹股沟淋巴结清扫术

9.复杂子宫内膜异位症10.宫颈肌瘤切除术

四级手术

1.盆腔清扫术

2.联合盆腔脏器切除术

3.新技术新项目手术

4.复杂卵巢癌、绒癌根治术

5.外阴阴道成形术

6.外阴重建术

7.腹腔镜下子宫切除术

产科

一级手术

1.会阴侧切及会阴侧切缝合术

2.会阴Ⅰ、Ⅱ度裂伤修补术

3.古典式剖宫产术

4.引产术

5.胎头吸引术

6.常规助产

二级手术

1.子宫裂伤修补术

2.臀位牵引术

3.人工胎盘剥离术

4.臀位助产术

5.低颈剖宫产术

6.古典剖宫产术

三级手术

1.腹膜外剖宫产

2.剖宫产子宫切除术

3.晚期妊娠子宫破裂手术

4.毁胎术

5.产钳术

6.剖宫产子宫肌瘤核除术

7.妊娠合并卵巢蒂扭转

8.附件切除术、肿瘤切除术

四级手术

1.重危手术

2.新技术新项目手术

3.会阴Ⅲ度裂伤修补术

4.子宫翻出复位术

5.妊娠合并症(心脏病、甲亢、血液系统疾病等)

6.剖宫产术

生殖医学科

一级手术

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2.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3.输卵管通气、通液术

4.人工流产吸刮术

5.腹部输卵管结扎术

6.羊水穿刺术

7.绒毛采取术

二级手术

1.输卵管吻合术

2.输卵管造口术

3.输卵管成形术

4.人工授精

三级手术

1.阴道输卵管结扎术

2.输卵管子宫内移植术

3.腹腔镜下取卵术

4.剖腹取卵+输卵管配子移植术

5.腹腔镜下取卵+输卵管配子移植术

四级手术

1.吻合血管的自体输卵管移植术

2.同种异体输卵管移植术

3.卵巢移植术

4.新技术新项目手术

妇产科

四级手术:

(1)子宫体癌根治术

(2)卵巢癌根治术

(3)腹腔镜诊断与经宫腹腔镜手术

(4)各种疑难阴道内式手术(瘘管修补、阴道畸形整形等)

(5)各种人工阴道成形术

(6)各种难产的复杂手术

(7)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8)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9)宫颈癌根治术

(10)阴道内子宫切除术

(11)有严重合并症的产科及妇科各种手术

(12)外阴癌根治术

(13)腹膜外剖宫术

(14)阴道B超介导下取卵术,减胎术

三级手术:

(1)复杂子宫全切手术

(2)单纯性外阴切除术

(3)碎胎术、穿颅术

(4)阴道成形术

(5)阔韧带内肿瘤手术

(6)三度会阴裂伤缝合术

(7)宫腔镜、阴道镜技术的应用

(8)显微外科输卵管吻合术

(9)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手术

(10)子宫肌瘤剔除术

(11)附件全切术

(12)产后阴道大血肿切开缝合术

二级手术:

(1)子宫全切术

(2)子宫肌瘤剜除术

(3)古典式剖宫产手术、子宫下段剖宫产术

(4)宫外孕手术

(5)二度会阴裂伤缝合术

(6)有异常的人流、取环术

(7)附件切除术

(8)前庭大腺囊肿手术

(9)无痛人流

(10)中期妊娠引产术

(11)异常驻环位的取环术

(12)输卵管造新术

(13)无痛人流

一级手术:

(1)宫颈活检

(2)上环、取环、人流术、药流

(3)胎头吸引术

(4)人工剥离胎盘术

(5)臀位牵引术

(6)前庭腺脓肿切开引流术

(7)处女膜切开术

(8)二度以下会阴裂伤缝合术

(9)会阴侧切缝合术

(10)宫颈炎的各种物理治疗(电、激光、微波、冷冻等)

(11)输卵管通液粘查术

(12)诊断性括宫术

(13)巴氏腺囊肿切开术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

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辖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均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以内填写《孕产妇死亡速报卡》报送本院医务科(防保科),医务科(防保科)立即电话报告所属卫生局和妇幼保健机构,并在3日内将《孕产妇死亡速报卡》报送卫生局和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由相关科室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登记卡》报本院医务科(防保科),医务科(防保科)于7日内报送妇幼保健机构。

第六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健人员对本村(社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人员接到报告,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速报卡》,3日内向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健人员对本村(社区)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人员接到报告,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7日内向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第七条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基妇处和市妇幼保健院社区保健科,并在3天内将《孕产妇死亡速报卡》报送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于1月内将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对上报的各类《报告卡》进行质量检查,对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并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12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九条市妇幼保健院对上报的各类《报告卡》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要进行质量检查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全市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妇幼保健中心。

第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各种《报告卡》和妇幼卫生报表的质量控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补漏调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辖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市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和《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并将检查结果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妇幼卫生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反馈。

要定期将本地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分析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监测要求纳入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目标考核,加强管理。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使用常州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常州市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本》,对产妇分娩情况进行登记。

《分娩登记本》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法定报告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孕产妇死亡是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出生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出生缺陷指出生时就存在的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的异常。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交接班制度

一、我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二、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

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三、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

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

四、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

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

五、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一、分娩室要求无尘,环境清洁,空气新鲜。

每周大扫除,室内、家具、用品彻底消毒,对空气物品表面,每月作细菌监测,并记录。

物品表面细菌少于8个/cm2。

空气少于500个/m3。

二、每日通风2次,每日紫外线照射1小时,紫外线强度每半年监测1次,有记录。

三、每日用消毒液浸湿的抹布擦拭全部用具,每班用浸有消毒液拖把擦地面l~2次。

四、拖把、抹布分区专用,设有标识。

五、产床每次使用后,应用消毒液抹洗,然后才能重复使用。

六、接生用的臀垫,尽量使用一次性用品,非一次性的,用后应用杀菌剂浸泡,刷洗晾干再用。

七、各类物品如体温表、剃毛刀、毛刷、洗手桶等,均按常规进形清洗、消毒或灭菌。

八、持物筒、持物镊、敷料缸、器械盘等冲洗用品,每周进行2次清洗、消毒和灭菌并更换消毒液。

九、接生后所用物品、器械、敷料应及时处理、更换、消毒。

十、浸泡消毒手术器械,应标明时间,一切无菌物品必须注有灭菌日期。

十一、产妇用卫生纸,必须高压消毒、灭菌,方可使用。

十二、患者便器应固定使用,用后刷净、消毒后,方可再使用。

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医疗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在医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执行好“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三、对于违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责任心差而造成医疗纠纷和事故,医院要严肃处理。

四、、对孕产妇及其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窃及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五、医护人员会用灭火器、防火门处理火灾事故。

六、随同来院的小孩须由监护人看管,严防走失、跌伤等事故发生。

七、定期对电路进行检测,消除隐患。

八、使用好电子监控系统。

九、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孕产妇急救转运制度

一、对急危重症孕产妇,要严格遵守首诊责任制,认真积极予以抢救。

二、因本院条件限制,诊断或救治的确存在困难的,应在给予必要处理后,即使转院,按市、区转诊网络进行转诊,并详细填写抢救、转诊记录,在医护人员陪同下转往上级医院。

三、呼叫120或999急救车转诊,或由本院救护车转运。

负责孕产妇转运的妇产科医生和护士,必须持有执业证,有单独处理孕产妇急救的能力,保证孕产妇途中安全。

四、所有转运孕产妇的急救车辆,必须备齐所有急救药品、器械和产包等,做好紧急情况处理准备。

五、在转运途中要及时处理孕产妇出现的急诊症状,关心。

体贴产妇,最大限度的减轻孕产妇的痛苦。

六、为需要转运的孕产妇,建立绿色通道,以尽快安全到达转真的妇产科、手术室。

七、对转运孕产妇的信息要及时登记,建立随访制度,即使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

 

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减少危重孕产妇的发生,切实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和范围

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高危妊娠分一般高危和重度高危两大类(其范围附后)。

二、高危妊娠筛查和保健管理程序

1、高危筛查与复评。

按《松阳县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要求,在孕妇建卡时要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B超、化验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初筛评定。

每次产前检查均应进行高危复评,及时掌握高危因素变化和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并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栏”,记录高危因素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高危妊娠必须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盖上“高危”妊娠印章和上墙标示,以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重视。

做好县级高危筛查的宣传告知和动员工作,每位孕妇在孕16周后至少有一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筛查评定。

2、高危妊娠的监护、转诊与处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通过监护并采取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向预期转化,以减轻或消除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的不良影响。

实行高危妊娠分级管理,一般高危由孕妇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妇幼医生针对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追踪、随访,负责做好监护治疗、随访结案等工作。

重度高危实行县乡联管、专册登记、专人负责、专案管理。

对重度高危必须做到严密追踪随访,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对超过预约时间三天的要及时催诊或上门随访,对动态重度高危应每周随访一次以上,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重度高危转诊由妇幼医生填写三联单并护送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诊治,妇幼医生应掌握诊治具体情况,并做好后续的追踪、随访等工作。

3、高危妊娠健康宣教。

认真做好高危因素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危害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提高孕妇及家属的卫生保健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她们能够主动接受保健管理和健康干预措施。

三、高危妊娠的报告

一般高危使用高危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县妇幼保健所。

对重度高危实行随时报告,于接诊2小时内通过各种方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并按规定上报高危妊娠月报表。

所有高危妊娠于产后42天结案,在结案前应按规定做好高危报告工作。

 

产儿科合作制度

 

1、儿科医师必需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的抢救技术及新生儿疾病的诊断治疗。

2、新生儿出生后由儿科医师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新生儿重度窒息抢救需儿科医师参加抢救,协助工作时,儿科医师必须做到随叫随到。

4、对于新生儿疾病,及时请儿科医师会诊,协助诊断治疗,做到及时准确。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

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  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  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  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  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

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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