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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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清远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我市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清远市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使用方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资金分担】各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由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其中,属于地方各级财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所增税负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试点前营业税共享分成比例负担。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局是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职责:

1、县(市、区)财政局职责:

负责委托县(市、区)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县(市、区)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县(市、区)财政;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汇总每季度各县(市、区)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各县(市、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后,依据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县(市、区)财政多退少补;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清算和追缴等工作;负责对试点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二)国税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国税局受同级财政局委托受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财政局督促本辖区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市国税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国税局的委托受理、审核、协助各县(市、区)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财政扶持资金等工作。

(三)地税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市地税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地税局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监控责任】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各级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对比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第九条【申请条件】试点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逐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逐月《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逐月《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六)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回单、有关退税文书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第二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二份。

十、十一、十二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

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第十条【申请时间】试点企业应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

2012年11、12月的申请与2013年第一季的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一条【受理机关】试点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国税局提交申请,国税局应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试点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拨付和清算

第十二条【审核流程】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材料:

(一)国税局应自受理试点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受理收取的全部材料传递到同级地税局;

(二)地税局应自收到国税局转来的试点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原税制规定计算营业税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材料传递到同级财政局。

(三)财政局应自收到地税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当年内逐月累计的税负变化额审核,并于每季度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意见和材料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时发现试点企业需补充材料的,由经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直接告知试点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试点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经审部门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试点企业逾期不补充的,由县(市、区)财政局退回申请,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上报批复】市财政局应自收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并于省财政厅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国税局、地税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结果通知试点企业,同时抄送同级国税局、地税局。

第十四条【资金预拨】市财政局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的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按各县(市、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的70%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给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市财政补助后7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负担的财政扶持资金向企业预拨70%的财政扶持资金。

省财政厅批复意见后,市财政局在预拨次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按批复意见把当季度财政扶持资金余额补助给各县(市、区)财政。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向企业预拨次季度财政扶持资金时一并拨付当季度余额部分。

第十五条【拨付和清算】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本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

市财政局依据各县(市、区)财政局对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根据已预拨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县(市、区)多退少补。

试点企业月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措施类型】为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应建立以下保障措施:

(一)各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组成评审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各级财政局应组织完成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每季度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市财政局将汇总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专项检查】各级财税部门应组织对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期限】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6.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7.《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8.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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