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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韩心怡

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10

【知识点1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本部分考点:

民事诉讼及其他诉外解纷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效力

1、民事诉讼及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常设陷阱】通过比较民诉及仲裁在受案范围、回避、合议、调节及和解、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给出混淆选项,误导考生。

【对策】梳理民诉及仲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异同,准确记忆。

(1)受案范围:

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限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回避:

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同

(3)合议:

虽然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式不同,且不同意见是否必须计入笔录、是否必须签名等不同。

(4)调解及和解:

文书转化形式不同

(5)法律效力不同:

民诉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常设陷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混淆分类结果,误导考生。

【对策】这部分其实就是个记忆,确保记忆的准确性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内容——程序法

公私法划分——公法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常考点:

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知识点2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

1、处分原则

(1)专属性:

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及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范围:

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

(3)处分内容:

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

(4)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

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

(1)适用范围:

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想想为什么呢?

(2)专属性: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

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例子: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就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4)辩论内容:

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

3、常考点:

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

【小窍门】处分原则对性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示例1】法院超出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如当事人只要求返还本金,法院擅自判了利息or当事人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擅自判了赔礼道歉等),则直接违背了处分原则,但也可能间接违背辩论原则。

此时需要根据题干要求以及题型来判断——单选题时,需要选出直接违反的原则即处分原则;多选题时,可将直接违反的处分原则和间接违反的辩论原则均选。

【示例2】法院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or违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此时违反的是辩论原则。

【知识点3其他几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VS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1)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2)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3)区分窍门:

平等原则规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关系;同等和对等原则退订的事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关系

2、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1)诚信原则的适用对象: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及人,即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2)常考点: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例如:

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证据失权制度;对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等行为的规制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自认的严格限制;法官在各类诉讼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遵守审限的职责;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在法定情形下的出庭义务;二审中的禁反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诚信义务等。

3、民事监督检查原则

(1)监督对象

A.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两类)的监督

B.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C.对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

注意: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及人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

(2)监督方式:

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其他检查建议)

(3)辅助性手段: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4、支持起诉原则

(1)支持起诉的主体:

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2)支持起诉者不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易错点:

支持起诉VS公益诉讼

【知识点4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的范围:

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提示: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常考点】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3、公开审理及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4、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民诉法》第156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

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注意:

申请查阅文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易错点提示】涉及商业秘密时的特殊性——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定不公开质证;公众裁判文书查阅权受限

【知识点5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

(1)证人不适用回避:

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2)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自然具有偏向性

(3)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

2、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依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指令回避

【规律】不同的回避事由对应不同的回避方式

3、回避的法定事由

(1)法条索引:

《民事诉讼法》第44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43至46条

(2)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及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及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4、回避的决定权:

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应不同的决定主体

(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

法院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

审判长决定

(4)检察人员的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易混淆点提示】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VS仲裁中的回避决定权VS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

5、回避决定的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及本案的工作

6、回避的法律效力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及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比较】因回避而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已经进行过的仲裁程序。

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

【知识点6合议制度】

1、合议制:

混合制合议庭(陪审制)+单一制合议庭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注意】二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3、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4、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提示】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第一审案件

(4)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从中院、高院、最高院所在的基层法院名单中随机抽取,仅在基层法院有陪审员名单。

5、合议庭的评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常考点提示】诉讼中合议庭的评议原则不同于仲裁庭的评议原则,后者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享有决定权,且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字。

【知识点7两审终审制度】

本部分常考点: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易错点提示】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VS及婚姻关系有关的案件。

离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

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

【提示】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

【知识点8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

买受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例子:

在淘宝/京东充话费、支付宝买电、爱奇艺会员看宋仲基

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

收货地+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约定优先

二、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

(1)】并非所有及不动产沾边儿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而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易错点提示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注意:

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限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

(1)】如果遗产散在不同地区,则依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易错点提示

(2)】死亡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知识点9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提示】限于因上述身份关系引发的财产争议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易错点提示】口头协议管辖无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

允许多选(《民诉解释》第30条)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及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三、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及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主张协议无效的权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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