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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保证人:

抵押人: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借贷条款

第三章保证条款

第四章抵押条款

第五章其他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二章借贷条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第三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座落于

的住房(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每年%的基础上(上/下)浮%,执行年利率为%。

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本合同约定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比例确定合同的贷款执行利率。

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本合同约定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浮动比例是贷款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借款人通过贷款购买住房的情况以及借款人家庭(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结合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综合确定;如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对其通过贷款购买住房的情况以及其家庭名下的住房套数等情形存在隐瞒或承诺不实,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借款人的贷款利率浮动比例。

2、其他。

第六条贷款发放。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折(卡)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发放贷款,由借款人用以购买本合同第三条所列之住房(商业用房):

㈠将全部借款划转入借款人上述活期存折(卡)账户;

㈡将全部借款划转入借款人上述活期存折(卡)账户后,再将借款全部或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比例分别划转入售房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账号)或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保证金专户;

㈢将借款全部或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比例分别划转入售房人

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开户行,账号)或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保证金专户;

㈣将全部借款划转入借款人上述活期存折(卡)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转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资金监管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㈤将全部借款划转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资金监管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七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于每月的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当月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共期(月)。

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㈠等额本金月还法: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㈡等额本息月还法: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1+月利率)贷款月数-1]

㈢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月还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小写)元(暂按合同签订时的利率计算,利率调整时应按合同约定重新计算)。

借款人采用等额本金月还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利息逐月还清。

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借款人每期应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利率换算公式:

月利率=年利率/12。

第八条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在借款人按第六条规定开立的活期存折(卡)账户(还款账户)中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扣收。

贷款人不扣收的,该期全部贷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扣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有权随时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关欠款。

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与贷款人签订《变更还款账户协议》,自《变更还款账户协议》签订之日起,贷款人可从新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有权从贷款当期逾期之日起,对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

第十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

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借款人承诺按下列约定支付违约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㈠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按实际还款额收取按还款时利率计算的三个月的利息;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按实际还款额收取按还款时利率计算的一个月的利息。

㈡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贷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㈢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并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与贷款人签订《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视为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变,每期还款额相应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㈠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㈡借款人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㈢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归还贷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㈣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㈤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㈥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㈦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自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因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批借款人贷款业务、对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等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及相关信息(含借款人违约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含对外公开披露借款人违约信息)。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无需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贷款人有权决定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有权直接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还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

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的声明与保证的;

㈡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㈢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㈣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㈤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㈥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

㈦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变更借贷条款内容增加担保人担保义务的,还应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保证条款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由第三方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之间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九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所计收的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

第二十条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如果保证人为售房人的,其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贷款人与售房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㈠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㈡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㈢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

2、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

3、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㈣借款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的,保证人愿先于抵押担保对所担保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㈤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㈥保证人授权贷款人自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因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等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保证人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信息;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将保证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及相关信息(含保证人违约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证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保证人信息(含对外公开披露保证人违约信息)。

保证人违反上述声明与保证的,无需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新贷款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如果本合同项下借贷关系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抵押条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或抵押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之房产和本合同所附《抵押物品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㈠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㈡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㈢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㈣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㈤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依法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抵押房产时,无条件迁出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无法解决的,抵押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安排的临时住所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㈥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㈦抵押人授权贷款人自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因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抵押人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等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抵押人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信息;抵押人同意贷款人将抵押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及相关信息(含抵押人违约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抵押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抵押人信息(含对外公开披露抵押人违约信息)。

抵押人违反上述声明与保证的,无需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要求抵押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所计收的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

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第三十一条抵押物抵押期间,若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

重新估价后,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二条设定的抵押物需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保证人合作。

第三十三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形,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抵押物保险:

㈠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㈡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上述费用;

(四)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三十五条如果本合同项下借贷关系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五章其他条款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贷款人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无需征求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但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四十条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人到期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债权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四十三条补充条款。

㈠保证人为售房企业的授权贷款人按贷款发放金额的%(即人民币小写

元)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质押保证金,由贷款人从保证人(售房企业)在贷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或从借款人应付给保证人(售房企业)的本合同项下贷款中划转入保证金专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保证人应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债务),贷款人有权就该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直接进行划扣。

㈡其他。

第四十四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无任何异议;否则,签约各方已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进行补充约定。

贷款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保证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抵押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

《抵押物品清单》。

抵押物品清单

抵押人

居住地址

抵押物地址

房屋产权证编号(一手房按揭在抵押房产办妥权证后补填)

建筑面积(平方米)

购买价格(元)

抵押贷款金额(元)

 

抵押权人(贷款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注:

本《抵押物品清单》作为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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