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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
交通运输学院
师国平
第一章国际货代概论
一、国际货代的含义
货代接受货主(收、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委托,以自己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运输业务并收取报酬的企业。
其法律地位属于中介人,有时代表发货人,有时代表收货人,有时代表承运人。
它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是运输的辅助行业。
二、经营的范围
1.揽货、租船、订舱、包装、仓储。
2.货物的装卸、中转、集装箱的装拆箱、分拨、集运,国际多式联运。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制单、结算运杂费、运输咨询等。
三、树立大物流的市场观念
随着集装箱的发展和普及,必须以货主的需要和欲望为出发点,切实做好以货物运输为中心,以海运为主体,包括揽货、代理、内陆运输、保险、金融、信息、劳务提供等在内的整体运输系统工作。
1.货主的需求层次:
⑴基本需求——港到港(PorttoPort);
⑵标准需求——门到门(DoortoDoor);
⑶满意需求——提供增值服务;
⑷理想需求——提供货架到货架的物流服务。
2.影响货主需求的主要因素:
⑴运价;
⑵运输的质量;
⑶社会文化。
3.运输质量的内容:
⑴服务态度:
⑵服务技术;⑶服务设施;⑷服务项目;⑸服务时间;⑹货损、货差等。
4.企业的竞争对手:
⑴首先要识别企业的竞争者;
⑵明确主要竞争对手;
⑶确定竞争者追求的目标;
⑷判断竞争者的优势和劣势;
⑸建立竞争情报系统。
四、国际货代的责任
1.国际货代的风险:
⑴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⑵代理人对海关的责任;
⑶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⑷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2.国际货代的责任:
⑴纯粹代理人的责任:
货代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
当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毁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有过失。
过失:
当事人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⑵当事人身份的责任:
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和运输工具,或者在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就会被认定为运输、仓储当事人,就要独立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当货代负责国际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就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⑷“混合”身份的责任:
当货代以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提供部分服务时,在该服务范围内为当事人,其他部分为代理人。
⑸合同责任:
货代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所产生的责任。
例如:
订立承担货物延迟的赔偿责任条款等。
3.国际货代的除外责任:
⑴货主的疏忽和过失所致;
⑵货主搬运、装卸、仓储等所致;
⑶货物的自然特性和潜在的缺陷所致;
⑷包装不当所致;
⑸标志不清所致;
⑹货主申报的内容不清或者不完整所致;
⑺不可抗力所致。
第二章国际货代的基础知识
国际贸易的概念
一、指各国间商品和劳务(服务)的交换活动。
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劳务、技术、咨询等)的交换。
也叫对外贸易和海外贸(英,日,台湾)。
二、国贸与国内贸易比较:
相同点:
①都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目的都为取得经济效益。
②过程大同小异。
异同点:
①困难多。
语言、法律、风俗不同,交易洽谈困难。
②复杂。
货币与度量衡差别大。
海关制度,贸易法规不同,国际汇兑复杂,货物运输与保险不同。
③风险更大。
信用风险,商业风险,汇兑风险,运输、价格、政治风险等。
三、国际贸易额:
是指世界出口总额:
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总额相加。
出口统计是以FOB价格计算的。
进口统计是以CIF价格计算(CIF比FOB多运费和保费),故世界进口额大于出口额。
四、总贸易:
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口与出口,也称为总贸易体系(总进口和总出口)。
中、美、英、日、加拿大等90个国家采用。
五、专门贸易:
以关境作为划分进口和出口标准的统计方法。
(如法国、意大利、德国)
六、关境:
是海关管辖的范围,即征收关税的领域。
关境与国境基本一致。
但如是关税同盟则统一关境大于国境,如在国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此关境小于国境。
七、对外贸易额:
以金额表示的一国对外贸易。
八、国际贸易的分类
1.出口贸易(ExportTrade)
2.进口贸易(ImportTrade)
3.转口贸易(Entreporttrade)
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直接买卖商品,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的商品买卖。
货物可以运往第三国口岸(不入境),也可以直接运到商品消费国。
4.过境贸易(Transittrade):
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之间进行的商品买卖活动,其实物运输过程必须要通过第三国的国境。
第三国对货物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对第三国来说,就构成了该国的过境贸易。
5.复出口贸易(Re-exportTrade):
复出口贸易也称为再出口贸易。
是指对外国商品买进后,未经加工又输出到国外的贸易活动。
6.复进口贸易(Re-importTrade):
复进口贸易也称为再进口贸易。
是指本国商品出口后,在国外未经加工又重新输入本国国内的贸易活动。
7.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利用本国的人力、物力或技术优势,从国外输入原材料、半成品、样品或图纸,在本国内加工制造或装配成成品后再向国外输出的,以生产加工性质为主的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又可分为:
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
1.来料加工:
①属于劳务合同,不属货物买卖,不受货物买卖法规的约束。
②不动用外汇。
③只提供劳务,收加工费,不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
①属于货物买卖,货物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
②要动用外汇。
③要自负盈亏。
8.补偿贸易:
是指参与贸易的双方,一方是以用对方提供的贷款购进机器、设备或其他技术,或者用对方提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进行生产和加工活动,待一定时间后,该方用该项目下的产品或其他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后的收入去偿还对方的贷款或设备技术款项的一种贸易方式。
此种方式对解决买方的资金暂时不足,对帮助卖方推销商品均有一定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1.表示交货条件:
2.表示价格的构成,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
费用。
具体表示为:
①不同的交货条件和不同的价格构成因素。
②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互
不相同,因此,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有其特
定的含义。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惯例有不同的解释。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⒈说明了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⒉规定了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
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方式。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又对它做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对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FOB(运输工具上交货)、FAS(运输工具旁交货)、C&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及Ex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等6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
“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美洲国家所采用。
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去甚远,国际间很少采用。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规定的,其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共分为13中贸易术语,划分为E、F、C、D四个组。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在同一项贸易术语下,各国商界都能有同样的理解,以减少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FOB:
Freeonboard(离岸价)《船上交货·······指定
装运港》
㈠卖方的义务:
⒈装船前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⒉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装上船。
⒊办理报关,商检出口手续。
⒋通知买方装船完毕,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供货运
单据。
㈡买方的义务:
⒈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将船名及装期通知卖方。
如果买方未及时订舱派船,则负担额外费用和仓储风险。
⒉负责运输途中的费用和风险。
⒊接受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并支付货款。
⒋办理保险,进口关税,商检等。
注意事项:
①如果由卖方代理租船,而在规定期限内未租
船,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
②装船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费用,一般在合同中
订明,如未规定则按装港习惯做法。
如果港口
无明确习惯,一般可理解为越过船舷。
③英国认为FOB指“船上交货”,而美国只是一般
交货条件,只有FOBVESSEL才与英国相同。
㈢FOB因装船费用的负担不同分为:
⒈FOB班轮条件(Linerterms);
船方负担装船费,并不是按班轮运输。
此费用
最终转嫁于买方。
⒉FOB吊钩下交货(Undertackle);
卖方把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
处,装船费由买方负担。
⒊FOB理仓费在内(Stowerd);
卖方装船,并负担理仓费。
⒋FOB平仓费在内(Trimmed);
卖方装船,对散货进行填补。
⒌FOBStowedAndTrimmed;
卖方理仓和平仓在内。
(四)选择FOB时的注意事项:
1.如是FOB理仓,FOB平舱;
卖方的责任、风险、费用已从越过船舷向舱底延伸,而且需代替船方向港口理货室申请理舱、平舱,承担费用。
2.FOB的本质特征:
卖方负担装船完毕以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代为订舱投保,卖方可以买方的名义或他自己的名义挽取提单和签订额外劳务合同,但费用由买方负担。
卖方缮制两张发票,一张注明FOB货值,包括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另一张注明额外劳务费(预付运费、保险费、佣金)
3.物权的转移
所有权在越过船舷时就转移。
订立合同时,卖方可以在支付条件履行前,保留处置货物的权力。
或卖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取得B/L,在B/L转交买方前,所有权并不转移。
4.货物的检验
A.买方在装船时可不进行检验,并不丧失货物不
符合同而拒收的权力。
B.检验的地点可以在目的地,也可为了转售,最
后的买主检验货物,法院也认可。
FOB案例分析
1.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下,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谁承担?
英国某公司以“FOB伦敦”交货条件卖给印度政府一批汽车。
买方指定船只,并委托运输代理人全面安排货物运输。
在装船时,船上的吊钩把一辆汽车吊往船上时折断,该车尚未吊过船舷就掉在码头上摔坏了。
卖方修理时花费980英镑。
于是卖方对船方进行起诉并索取修理费。
船方一方面承认过失,另一方面又认为他们的责任是有限的。
因为货物尚未越过船舷。
判决:
A.卖方不可因没有过失而不承担损失,因为卖方从运输合同得到好处,而且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B.买方(船方代表他)也不可因货物未越过船舷而推卸责任,因为装船责任是指全部的装船作业,而不只限于货物越过船舷以后这段运输,况且直接过失是由船方造成的。
2.FOB条件下,当出口商与供货方不在一国时,由谁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
美国某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某公司购买300吨松子油。
在签订合同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以东德一港口作为目的港。
而作为卖方的英国公司是向葡萄牙供货人购买这批货物的,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
但是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达到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对德国的出口许可证。
美方船只因此未能装船,但同时美方也拒绝另外指定目的港。
于是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判决:
A.按照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
FOB条件下,取得出口许可证是卖方的责任。
B.当卖方与供货方不在一国时,且买方与收货方也不属同一国时,卖方必须承担在该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而不管卖方通过代理人还是通过供货商本身取得的。
如遇此情况最好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3.FOB条件下,如果买方延迟收货,卖方可否拒绝交货?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国外一公司出售一批油籽,合同规定买方于3月份派船来装运,“如果在此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费等皆由买方承担”,结果到3月28日前,买方仍未派船接货,卖方于是提出警告说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船只直到5月5日才到,于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索赔。
判决:
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索赔。
因为:
①买方违背了FOB条件惯例。
②买方的行为已构成重大损失,按照
联合国国际销货合同公约,买方也
构成了根本违约。
4.FOB条件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
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FOB。
装船时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
在装运后,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航海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损坏,于是买方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
卖方不负责任。
①FOB条件。
卖方只在约定的装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自越过船舷时起,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卖方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投保。
卖方已履行了责任。
②大米被海水浸泡,属于风险损失范围,此损失与交货品质无关。
买方只能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
③解决纠纷时,应区分发生的事件是属于违约索赔,还是风险保险索赔,然后再去确定索赔对象(保险公司还是贸易对方)。
CFR(COSTANDFREIGR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A.卖方义务:
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费及定期班轮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
B.买方义务:
办理装港→目的港的保险。
1.在程租下,谁负责卸货费。
①CFRLINER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包括在运费中,买方不负担。
②CFRLANDED:
着陆费在内。
卖方负担把货物卸到岸上为止的卸货费用(发生的驳船费及码头费用)。
③CFREXSLIP’SHOLD:
舱底交货。
买方自负舱底卸货。
注意:
在CFR条件下,保险很重要,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办理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2.海运保险“仓至仓”险:
起运地→目的地仓库。
CFR条件下“仓至仓”具有的特点:
①装运港为保险单中的起运港,最终目的地为保单中的目的地。
②CFR下,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尽管买方取得了仓至仓条款的保单,但因货物越过船舷前尚无可保利益,故无权依保单要求赔偿货物越过船舷前的损失。
如果卖方想保从出仓→装上船一段的保险,需先行作出安排。
3.CFR下,卖方注意“风险复归问题”。
当货物装船后,风险转嫁给买方,如此时发生了货损货差,而买方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拒收,则风险就可能复归卖方,且卖方得不到任何保险的保障,处于既不能收回货款,又不能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
4.CFR的运用
①必须在CFR后面加上指定目的港,如Offersunglass1500dozenus12.00perdozenCFRShanghai,Novembershipment.报价太阳镜1500打,每打12美元,包括至上海的运费在内,11月装运。
②CFR伦敦:
不是指在伦敦交货,而CFR是装运地合同,而不是目的地合同。
伦敦是目的地(卖方运费应付至该地),但交货风险是在装运地(以船舷为界)就已完成了的。
③如卖方未履行装船通知义务,货物在运送中的风险仍由卖方负担,并提供有关资料给买方办理保险。
④B/L如果依据于C/P,则需付上C/P,并出示全套B/L。
⑤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证,不应事后提出异议。
当卖方提出单证时,买方即应付款,不应以尚未检验货物为由延迟付款。
买方应先收受货物,然后商检。
买方已凭单付款,且已收受货物,但并不能认为买方已受领货物。
收受货物≠受领货物。
⑥货物的检验常在进口港进行,也可在约定的其他地方。
根据《华沙-牛津规则》,规定为买方检查完货物后三天(指由外表可看出德瑕疵),至于隐藏和固有缺陷不受三天的限制。
⑦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海难、避难、救助等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案例
在以CFR出口时,卖方对到货数量短损是否负责任?
某公司出口冰冻鱼600MT,价格是CFR旧金山,货到后发现重量不足,于是提出索赔,卖方胜诉。
因为:
①CFR旧金山,交货地点不是旧金山,而在输出港口船上,装前由卖方负担,装后由买方负担,不管何方装船,买方应在场监督,交货时没发现短损,卖方就不用负责任。
②如确有短损时卖方造成的,买方应找出证据,也可向卖方索赔。
CIF——Cost,Insurance,Freight(到岸价)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买方责任:
出口港船上交货以前的一切费用。
到目的港的海运费和海运保费,并负担越过出口港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
买方责任:
承担自货物越过出口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额外费用(虽然海运保险由卖方支付,保单由卖方提交买方,但不等于由卖方承担风险)。
例:
CIF上海:
至上海运费,保险费在内价;上海港水面交货价。
CIF的特征:
1.CIF合同是装运地合同与FOB、CFR相同。
卖方的义务:
①租船订舱。
②装船、取得运费到付的清洁B/L。
③投保海运险,取得保单,并向买方提供。
CIF由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组成,取得保单和B/L后交寄买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
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和毁坏,应由买方持运输合同和保单向有关方索赔。
2.CIF合同时凭单交付的买卖合同。
卖方不能以提供货物代替提交单证,买方也不能以受领货物代理受领单证。
买方的付款义务不以货物是否存在为前提。
卖方取得B/L后交于买方,则买方不管是否已经知道货物已不存在,都有依约支付货款的义务。
3.CIF专用于海上贸易,B/L是物权凭证。
空运B/L,陆运B/L不可转让性,决定了不像CIF以单证交付为条件的买卖。
4.卖方在装船以后,凭装船文件和签发汇票,向出口地银行申请押汇以取得货款。
而押汇须将汇票和装船文件转寄进口地银行,在买方付款或承兑汇票后将装船文件交买方。
5.CIF是“象征性交货”和凭单付款。
买方一旦受领货运单据就必须支付价款,即改正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而只能在付款后凭单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如果没有特殊条款,卖方凭装船单据的提供就可以要求付款。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承运人的含义问题。
按FCA术语成交,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办理清关手续,就完成了交货任务。
即使运输代理人拒绝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要按买方的指示,把货物交给运输代理人。
2.费用、风险的转移问题。
FCA不同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物交承运人处置时为界。
在FCA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3.FCA交货:
①铁路运输。
如属整车货or整箱货(FCL)时,由卖方负责装车or装箱,并交铁路部门接收;若不够整车or整箱时,卖方将CGO交到铁路部门的收货地点or装上铁路部门所提供的车辆上,即完成交货。
②公路。
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只负责把CGO交到买方提供的车辆上,如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则把CGO交至公路承运人or其他代理处,即完成交货。
③内河运输。
类似公路运输,卖方把CGO交到船上or交船运公司承运人or其代理人即可。
④海洋运输。
若属整箱货(FCL),卖方将CNTR交海运承运人。
如属拼箱货(LCL)or非集装箱货,卖方将CGO运到起运地,交海运承运人or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
⑤航空。
卖方将CGO交空运承运人or其代理人。
⑥在未指明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卖方将CGO交买方指定的货运承运人or其代理人。
⑦式联运。
由卖方根据具体情况,按1-6的规定将货物交付,即完成交货。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同时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使用CPT术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在CPT术语下,卖方负担到目的地的运费,但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目的地,而只承担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涉及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则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费用的划分是在进口国目的地,即卖方负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一切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2.CPT与CFR的异同点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
CFR只适于水上运输方式,只能以装运港为交货地点;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对方可以对交货地点加以规定。
其次,风险转移地点不同。
在CFR条件下,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PT则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买方应注意到,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例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因此,买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运往目的地,还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后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包括货物的出境入境手续及费用。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指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吊钩可及处,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
DES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DEQ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项下的货物按惯常的路线和方式运到指定目的港,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负责将货物从船上卸到码头上。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内指定的目的地,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用办理进口手续,也不用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到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进口国内指定的目的地交给买方控制,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并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办理货物出入境手续所需的官方文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正式合同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约首、正文和约尾。
1.约首
2.正文①商品名称②品质规格③数量④包装⑤单价⑥总值⑦装运期限⑧装运港⑨目的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