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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

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5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6

安全保卫人员职责

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安全保卫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8

安全生产检查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9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

(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11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

(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12

危险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13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14

严禁装包分包行为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

(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

(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15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6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17

1.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3.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18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19

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20

课程设置要求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21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22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23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24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5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与结果应建立档案。

档案资料包括:

培训内容、时间、师资以及考核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26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档案

对在用的设备设施,应当至少每月进行自行检查一次,并作出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27

安全生产奖惩档案

1.保存奖励与惩罚标准(或制度)。

2.保存一年内的奖励与惩罚记录。

28

事故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9

安全生产会议档案

应建立安全生产会议档案

30

安全生产协议档案

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1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应建立工伤社会保险缴费档案。

32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有火灾爆炸事故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演练。

,定期进行事故救援演练。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33

应急救援组织

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34

应急救援演练

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35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因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36

安全生产资金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年度各项费用预算时,应当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正常的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经费应当设立专项科目,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37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

(一)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建设项目;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三)安全生产管理;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五)劳动保护设施、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费用;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励费用;

(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八)保障安全生产的其他费用。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38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39

安全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40

事故应急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41

设备档案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42

检测检验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43

日常维护保养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44

证书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45

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46

其他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与治理

1、应建立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识别、评价,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2、应当在作业场所或者工作岗位明确公示和标示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

3、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

47

劳动防护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

48

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49

工伤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与工伤保险赔付同等数额的其他保险,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50

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51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检验检测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29、30条《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5天

52

 

警告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53

消防与应急安全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通行疏散的设施。

54

1.安全出口的顶部应当设置发光指示标志;

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10米,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

2.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应在每个房间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55

应急照明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56

消防设施与器材

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7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迎急疏散预案等。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管完好。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

58

应急广播

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59

避雷系统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60

用电安全

配电箱、柜

1.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2.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3.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

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5.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6.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7.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

(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8.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b)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c)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d)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e)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9.禁止类:

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警告类:

止步、高压危险;

准许类:

从此上下、正在工作10.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11.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2.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

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13.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检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能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1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61

1.配电箱金属可开启门与框架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2.配电箱内开关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名称或操作位置。

3.配电箱内插座回路应安装漏电保护。

4.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5.杜绝配电箱、柜被遮挡

《用电安全导则》

62

1.应采用双层绝缘的护套绝缘导线。

严禁使用双绞线2.导线敷设应距地1.8米以下应穿管保护。

3.插头与插座(含移动的插座)保护接地极应有保护接地。

63

1.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2.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64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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