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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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七)融资(贷款)合同。

(八)标的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九)标的物金额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十)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签订重大合同必须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六条学校各业务职能部门作为经济活动的承办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其职能范围内承办相关合同业务。

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负责确定合同业务的程序和要求;

对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核;

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订立;

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合同正本的保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合同登记、备案和归档;

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总结;

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具体界定以及协调学校其他部门共同管理学

校合同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宜。

第九条业务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

参与重大合同谈判;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或行业有合同格式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没有标准合同格式示范文本的,各职能部门可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合同的正本、副本份数按照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当区分清楚。

正本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合同承办履行部门等部门留存,副本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号,根据需要分发。

第三章合同的立项、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四条凡列入年度预算或不涉及资金使用的项目,可直接进行合同立项。

凡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五条立项后,由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

业务承办部门应当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按照示范文本格式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学校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学校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

见。

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各种承诺及优惠条件,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制度,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六条业务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合同谈判后,需要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会审制度并建立《合同审批表》。

在订立合同前,应按照会签制度的要求,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

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限经济类合同)、监察处、审计处进行审查;

(二)重大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限经济类合同)、监察处、审计处、法律顾问等共同审查;

(三)各审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重大合同要及时上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定。

第十八条有关审查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利益把好关。

各审查部门主要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

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无歧义等进行审查。

(二)财务处。

审查经济类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三)监察处。

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审计处。

审查合同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五)法律顾问。

对重大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履行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主管校领导。

对经有关审查部门审查后的重大合同,签署意见。

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后,呈校长审定。

(七)合同签订人。

校长或校长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是否用印的意见。

第十九条业务承办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合同审批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

(二)对方资信情况说明。

(三)专家对重大合同的论证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审核意见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审核意见,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部门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二十一条业务承办部门应对合同文本条款及出具有关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每位审查人员应当对做出的审查结果负责并明确签署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合同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业务承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部门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代办。

第二十三条合同通过审查的,由业务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呈送有关领导签署。

重大合同由校长亲笔签署或由校长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

一般合同由校长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

XX,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业务承办部门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

学校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

合同经编号、审批及校长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只有符合合同管理程序的合同文本才能加盖合同印章;

合同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当记录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以备查;

用印后保管人应当立即收回,并按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止他人滥用;

如果发生合同专用章遗失或被盗现象,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

第二十五条合同订立后,业务承办部门应将正式合同正本写初审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保存并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当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

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业务承办部门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合同执行的责任。

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及结算)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以及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并与对方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变更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核程序。

对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解除合同的,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索赔。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学校和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需要签章确认的,应当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业务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十条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取得合同业务有关凭证,经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向财务处提出结算申请,财务处应当对合同条款和经审批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办理资金结算和账务处理;

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处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财务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和价款结算情况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所管理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核对,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相关价款。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学校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相关证明的。

(三)发票盖章学校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不一致的。

(四)付款学校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相关证明的。

(五)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且未出具相关证明的。

(六)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三十三条合同项目完成后,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备查,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三十四条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学校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解决。

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六条对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业务承办部门应当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写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

第三十七条需要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主管校领导应及时召集学校办公室、业务承办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和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校长批准,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学校应当根据处理小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XX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主管领导责任。

(一)业务承办部门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会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未经业务承办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章确认,擅自给对方签收单据,或者私自补签单据的。

(七)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八)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四十一条XX,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学校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学校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管理合同事务。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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