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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级

非机动船

≤28.0

≤33.0

≤5.0

≤5.0

机动船

≤25.0

≤30.0

≤4.0

≤4.5

三、船型系数

船型系数,就是表征船舶水下部分的形状和肥瘦程度的无因次系数。

船型系数主要有:

1、水线面系数α,它是水线面积与边长等于L和B的长方形面积的比值。

α

2、舯横剖面系数β,它是设计水线下舯横剖面积与边长等于B和d的长方形面积的比值。

β

3、方形系数δ,它是船舶水下部分体积▽与边长等于L、B和d的长方体体积的比值。

δ=▽

4、纵向棱形系数φ,它是船舶水下部分体积▽与剖面面积等于,长度等于船长L的棱柱体体积的比值。

φ=▽

5、竖向棱形系数φv,它是船舶水下部分体积▽与水平剖面面积等于,高度等于吃水d的棱柱体体积的比值。

φv=▽δαδ/α

四、船舶性能

1、浮性

船舶在各种装载情况下,保持一定浮态的性能称之为船舶浮性。

2、稳性

船舶稳性是船舶在一定的外力矩作用下,产生了倾斜,而不致于倾覆,当外力矩消除后,船舶具有恢复到原平衡状态的能力。

包括下述几个性能:

(1)静稳性

(2)动稳性

(3)初倾角稳性

(4)大倾角稳性

(5)横稳性

(6)纵稳性

3、快速性

船舶的快速性,就是以较小的功率消耗而得到较高航速的性能。

船舶的快速性能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1)总推进效率

(2)船舶阻力

4、适航性

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有足够的耐波性及在稳性、船体结构、各种设备、燃料、给养等方面符合航行的法定要求,能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性能。

5、操纵性

船舶的操纵性是指船舶能保持或改变航速、航向和位置的性能。

(1)船舶回航灵敏性

(2)航向稳定性

(3)Z形操纵性

(4)惯性

6、抗沉性

船舶在一舱或数舱进水后仍能保持一定浮态和稳性的性能,称为船舶的抗沉性。

五、船体结构型式

船体是由板材和骨架组成的长箱形结构。

船舶主体可分

为若干板架结构,如甲板板架、舷侧板架、船底板架和舱壁板架。

板架相互连结,相互支撑,使整个主船体构成坚固的空心的水密建筑物。

1、纵骨架式

板格的长边沿船长方向,短边沿船宽方向,纵向骨材的数目多而横向骨材的数目少。

2、横骨架式

板格的长边沿船宽方向,短边沿船长方向,横向骨材的数目多而纵向骨材的数目少。

3、混合骨架式

板格纵横的骨材间距相差不多,的数目少,板格的形状接近正方形。

中、小型内河船舶,一般均采用横骨架式。

六、造船材料

七、焊接基础知识

第二节船体检验(建造)

一、木质船船体检验

1、检查放样型线及样板,要求线型光顺,船体主尺度尺寸精度高,样板与放样线型一致。

2、检查龙骨、艏、艉柱、肋骨、舱壁、纵通材、外部各列板、横梁、舱口纵梁、基座木等主要构件的材种、材质、加工尺寸是否与批准的图纸相符。

3、检查各主要纵向构件、各列外板的接头、避距及构件的固定情况。

4、检查拼逢质量,油灰比例及捻缝工艺。

5、船舶下前、水后对全船捻逢,特别是水下部分进行密性检查。

6、载重线标志及水尺勘划检查。

要求前、后位置正确,尺寸准确,标志明晰,重点查对干舷大小。

二、钢质船船体检验

1、放样检验

1)检查船体放样,要求线型光顺,船体主尺度精度符合放样的标准要求。

2)样板钉制应与放样线型一致。

2、材料检验

1)查验钢板、型钢及铸锻件的材质证明书,材质与规格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检查焊接材料。

应用船用电焊条,并保持干燥。

3)检查油漆质量。

涂漆前应检查钢板除锈情况。

3、装配检验

1)构件安装

2)装配精度

3)过焊孔、流水孔

4、焊接检验

1)焊工持证

2)全部焊缝表面质量检查,不应有咬边、气孔、夹渣焊瘤、弧坑、裂纹等缺陷。

3)构件切口、切角、开口处的处理。

4)重点部位的检查。

5)无损探伤

5、密性检查

1)试验方法:

涂煤油、冲水、灌水、冲气试验等。

2)具体部位使用方式规范有明确规定。

6、下水检查

1)下水前应确认主船体结构完整正确,焊缝质量合格,密性检查已完成并经补焊复验合格,除锈油漆工程完工。

2)检查舵应处于零位,并可靠固定。

舵叶和螺旋浆固定,不能转动,船体水线以下开口关闭设备(含海底阀)均已可靠关闭

3)检查载重线和水尺标志位置正确、尺寸准确,标志清晰。

4)下水后,应对船体各部位复查,确认无任何渗漏。

三、钢丝网水泥船船体检验

四、玻璃钢船船体检验

五、各种材质船舶船体主要构件蚀(损)耗极限

船体的各种构件,因锈蚀、腐烂或磨损,到了一定的限度时,则必须修理或者更换,这个限度就叫作蚀(损)耗极限。

1、木质船船体

2、钢质船船体

3、钢丝网水泥船船体

4、玻璃钢船船体检验

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第三节船舶设备的检验

一、船舶设备的范畴

1、舱室与关闭设备

2、锚泊及系泊设备

3、舵设备

4、消防设备

5、救生设备

6、航行和信号设备

二、船舶设备的配备和检验

1、救生设备按下表配备:

船长L(m)

L≥12

12>L≥7

L<7

备注

救生圈(只)

2

1

救生衣(件)

每人一件

2、消防用品按下表配备:

灭火器(只)

3

非机动船可减1只

太平斧(把)

可用生活用斧代

消防水桶(只)

可用生活水桶代

 

3、信号设备按下表配备:

序号

设备

机动船L(m)

非机

动船

L<

12

号灯

照距:

桅灯3;

三色灯1;

其余2。

桅灯(白色)

航行灯,装于桅顶

2

左舷灯(红色)

航行灯,装于最高甲板左舷

3

右舷灯(绿色)

航行灯,装于最高甲板右舷

4

艉灯(白色)

航行灯,装于船尾中心线上,高度尽量与舷灯持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5

合色灯(左红、右绿)

(1)

航行灯,装于配此灯装于中心线处。

与序号9白灯共用表示航行。

不再考虑序号6。

6

三色灯

(左红、右绿、后白)

航行灯,配此灯装于中心线处。

此时不再考虑序号5。

7

环照灯(红色)

搁浅或失控时显示,垂直悬挂。

8

环照灯(绿色)

仅渔船配备,捕鱼时与序号9上绿下白同时显示。

12m尽可能这样配备。

9

环照灯(白色)

1+

(1)

其中一盏作为锚泊灯,L<

12m可作航行灯;

有渔具外伸的渔船,才另加一盏。

10

旋转闪光灯(红色)

仅渔业执法船配备

号型

黑球

搁浅悬挂3只,失控悬挂2只,锚泊悬挂1只。

球体Φ300

黑圆锥体

仅渔船配备,捕鱼时悬挂,两锥顶对接。

锥体Φ×

300×

300

渔篮

捕鱼渔船配备,捕鱼时悬挂

号旗

5号国旗

5#白色信号旗

不能避让时,左右摇晃示意用

红色三角旗

指示有碍他船航行的渔具、缆索、锚链等伸出的方向

音响器具

小型号笛

☆L<

12m机动船可用哨子替代号笛及号钟

小型号钟

特别规定:

1)船长小于12m船舶的号灯,可以相同色罩的马灯代替。

2)对于不在通航水域作业、停泊,或由其作业性质决定而不可能使用某些信号设备时,可以免配。

第二章内河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

第一节检验

一、初次检验

指对船舶首次颁发主管机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之前所进

行的检验。

(一)新船的初次检验

1、核查建造厂的建造资格。

2、核查船舶准造证件及船名号批准文件(如适用)。

3、核查船用产品证书。

4、审查船舶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1)确认总布置的分舱、通道、船员保护等安全设施;

2)确认船体结构形式及构件尺寸;

3)确认开口及关闭装置;

4)确认建造工艺;

5)确认稳性计算书;

6)确认干舷计算;

7)确认主辅机、轴系及各种管系的布置;

8)确认操舵装置;

9)确认油类舱柜的布置及关闭、测量装置;

10)确认消防、救生及放污染设备的配置;

11)确认航行及信号设备的配置

12)确认无线电设备的配置

一三)确认电气设备的配置

5、检查船体结构、轮机及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审批图纸的规定:

1)确认船底、外板、舱壁、甲板、骨架、海底阀箱的建造质量及相关的密性试验;

2)确认主、辅机的有效操作及有效控制;

3)确认舵机、锚机的有效操作及有效控制;

4)确认舱底水系统工作的有效性

5)确认燃油舱柜及其附属件的安装和预放渗漏而接触热表面措施的有效性;

6)确认电气设备的安装及运行的可靠性;

7)确认所有通道符合规定要求;

8)确认可能发生危险处所的防护设施。

6、检查船舶的安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审批图纸的规定:

1)确认船舶消防、救生、航行、信号、放污染、无线电等设备的布置、数量、效用试验或有效期;

2)确认各种开口关闭设施的功能;

3)确认非金属船的避雷装置。

7、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应符合审批图纸的规定。

8、检查玻璃钢船的模具,并确认铺敷工艺。

9、检查木质船的联结、装配、钉固及捻缝的质量。

10、检查钢丝网水泥船船体筋网绑扎的质量及沙浆陪比。

11、按有关规定进行吨位丈量。

12、验船师应参加船舶的倾斜试验、系泊、航行试验并签署相应的报告。

(二)现有船的初次检验

1、确认

(一)新船的初次检验要求的适用部分。

2、根据船龄和船舶技术状况,可酌情增减检验项目。

3、若船舶具有主管机关承认的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则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按照换证检验对待。

二、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指对营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

行的常规检验。

1、核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录簿及随船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2、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试验,包括:

1)核查船舶及其设备未作过影响安全性的修改;

2)检查船体外观质量、密性及开口及关闭装置的有效性;

3)检查消防、救生及放污染设备的数量、质量及有效性;

4)检查锚泊、系泊及航行、信号设备的有效性;

5)检查主、辅机运转及遥控装置操作的有效性;

6)检查操舵装置的有效性;

7)检查油类系统中筏件的功能;

8)检查各种电源及报警装置(如设有)的功能;

9)检查无线电设备的功能(如设有);

10)检查鱼舱活动隔板的有效性;

11)船龄超过12年的船舶,在换证期限内,至少在中间的一次年度检验要增加船底外部检查。

三、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指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1、按年度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

2、对有水密性要求的舱、柜进行内部检查,必要时进行密性试验;

3、检查机舱和货舱;

4、检查开口关闭装置,对有风雨密要求的,必要时需做冲水试验;

5、舱底水系统做效用试验;

6、进行船底外部检查:

1)检查船壳板包括艏柱、艉柱、尾框架和龙骨;

2)检查螺旋浆和舵;

3)测量舵轴承、艉轴轴承间隙,并检查轴封装置;

4)检查海底筏箱、海底筏、舷旁阀及船壳上连接件以及进水口的格栅。

四、临时检验(随时可能进行)

指对渔业船舶的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下述情况变化时所进行的非常规性检验:

a)因发生事故而影响渔业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b)改变渔业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作业区域或作业方式的)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变更所有人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的)港口船舶安全监督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1、核查船舶检验证书、记录簿及随船技术文件;

2、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查。

五、特殊规定

对船长小于12m的内河渔业船舶,上述检验范围,可由

验船部门视船舶的具体情况酌减。

第二节证书

i.乙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适用:

船长不小于己于12M的钢质船。

2.有效期48个月,按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

ii.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适用:

除乙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外的所有渔船。

2、有效期72个月,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

3、特别规定:

船龄超过12年的,有效期48个月,按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

第三章内河航区分级

第一节划分原则

一、根据水文气象条件,将渔业船舶的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A、B、C三级,其中某些水域,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又划分为急流航段,即J级航段。

二、航区级别规定的波高h的范围和计算波长为:

A级:

1.5m<

h≤2.5m,计算波长30m;

B级:

0.5m<

h≤1.5m,计算波长一五m;

C级:

h≤0.5m,计算波长5m。

三、滩地流速超过3.5米/秒的航段,定为急流航段即J级航段。

J1级航段5.56.5

J2级航段4.55.5

J3级航段3.54.5

不同的J级航段分别从属于所在水域的航区等级。

第二节水系的航区级别

一、主要水系

1、黑龙江水系(A、B、C级)

2、黄河水系(A、B、C级)

3、淮河水系(B、C级)

4、长江水系

5、钱塘江水系(B、C级)

6、珠江水系(A、B、C级)

7、其他河流(B、C级)

二、长江水系

A级:

江阴以下至吴淞口(长江),包括横沙岛以内水域。

宜昌至江阴(长江);

丹江口水库;

株洲至洞庭湖(湘水);

益阳至洞庭湖(资水);

常德至洞庭湖(沅水);

津市至洞庭湖(澧水);

南昌至鄱阳湖(赣江);

鄱阳湖;

洞庭湖;

巢湖;

太湖。

宜昌以上(长江),其中宜宾至兰家沱为J3级航段,铜锣峡至奉节为J2级航段,奉节至南津关为J1级航段;

汉水;

株洲以上(湘水);

益阳以上(资水);

常德以上(沅水),其中桃源以上为J3级航段;

津市以上(澧水);

南昌以上(赣江);

第四章吨位丈量

第一节通则

一、一般规定

1、适用:

1)新船;

2)经改装或改建使吨位有所变更的现有船。

2、上甲板:

指水线以上的第一层连续甲板。

对无甲板船,指船舶的舷顶。

二、计算取值

1、吨位丈量的处所,金属船舶量至内表面;

对非金属船舶,主船体要计入边界板的厚度,主船体以上,计量到边界板内表面。

2、容积计算以米为计算单位,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丈量的吨位值大于1时,只取整数;

丈量的吨位值小于1时,取小数点后第1位,且不小于0.1。

4、证书中吨位值填写数字,没有单位。

第二节吨位丈量

一、总吨位

1V

k1:

系数,可以用公式计算,也可按表插值。

k1=0.2+0.02

V(m3)

20

60

100

一五0

200

250

k1

0.2140

0.2200

0.2260

0.2356

0.2400

0.2435

0.2460

0.2480

0.2495

二、净吨位

渔船:

0.35

驳船:

0.84

运输船:

0.56

其他船舶:

0.30

三、容积计算

V1:

上甲板以下容积:

1、用积分的方法精确计算。

2、型线简单的,用几何法近似计算。

3、用公式V11=0.72计算。

V2:

上甲板以上容积:

1、计算上甲板以上各围蔽处所及各露天货舱口围板范围内的容积。

2、将上述两项容积累加,即为V2。

3、下列处所免予计入:

烟筒;

天窗;

桅杆、起重柱、通风筒、带揽桩。

第五章载重线

一、适用范围

1、内河有甲板的渔业船舶。

2、对无甲板的渔业船舶,可按本章第四节规定核定干舷也可根据当地传统船型的使用经验予以核定。

3、下列船舶应按本章规定核定干舷:

1)新船;

2)现有船因航区或装载变化需增加干舷者。

二、定义

1、计算型深D1(m):

指船中处型深加上甲板(含甲板上的全通木铺板)的厚度。

2、干舷:

指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缘量至载重线上缘(或最深作业水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3、敞口船:

指舱口不能保证风雨密的船舶。

4、干舷甲板:

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甲板,当该甲板呈阶梯形时,应以较低甲板及其平行于较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干舷甲板。

第二节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一、标志

1、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在右舷的式样如图所示。

2、甲板线指勘划于两舷的250×

25的水平线段,其中点位于船中,其上缘一般应于计算型深D1等高。

如按此高度勘划有困难,可适当调整高度,但应对干舷作相应的修正。

3、载重线标志为一个外径250的圆环和一条400×

25水平线段交贯而成,线段上缘的中点重合于圆心且位于船中处。

字母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字母A(或B或C)表示船舶的航区,其位于甲板线和圆环顶点之间;

字母尺寸高100宽60,视空间情况字母A(或B或C)可以适当缩小。

二、勘划

1、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应永久地勘划在船中两舷,且色彩应明显。

2、船长小于12m的船可免于勘划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船长小于24m的,可免于勘划圆环。

第三节核定干舷的条件

一、舱口围板及门槛

二、通风筒及空气管

三、排水孔和排水舷口

四、舷窗

第四节最小干舷计算

一、最小干舷计算

1、最小干舷F按下式计算:

01234,且F≥F0

式中:

F0为规定的基本干舷。

f1、f2、f3、f4分别为修正值。

2、汽油挂机船的最小平均干舷应不小于0.2B,且不小于250。

平均干舷指船艏端、艉端、中间三个干舷的算数平均值。

二、基本干舷F0

基本干舷按下表确定:

类型

船长L

(m)

非敞口船

敞口船

B级

C级

J段

5

210

190

一三0

230

10

140

20

270

160

400

350

30

330

450

380

注:

船长为表列中间值时,基本干舷可插值。

三、干舷的修正

1、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f1

2、露天舱口围板及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值f2

3、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f3

4、甲板线位置对干舷的修正值f4

第五节吃水标志

一、一般要求

1、船长不小于12m的船舶应勘划吃水标志。

2、吃水标志应永久明显地显示在两舷的艏、艉。

二、吃水标志

1、吃水标志按图所示勘划

2、吃水标志应勘划在两舷的艏、艉垂线处。

此艏、艉垂线指型线图设计的艏、艉垂线。

3、标志由横标线、竖标线及数字组成。

竖标线内缘即垂线位置,外缘在靠船端的一侧;

横标线在竖标线内缘一侧。

数字的底缘与横标线上缘持平,其尺寸为100×

60。

4、吃水标志应从该处的龙骨线开始计量,横标线的上缘即表示该处的吃水。

5、吃水标志上下勘划的范围应至少低于该处最小吃水0.2m和高于该处最大吃水0.2m。

艏吃水标志可沿艏柱勘划,艉吃水标志可延伸在舵叶上。

6、对吃水标志底部有低于龙骨延伸线者,其超出尺寸,应在该标志的上方用括号标示。

7、吃水标志横标线的间距不应超过100。

第六章小型船舶简易稳性衡准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一、小型船舶指A级、B级航区船长小于12m及C级航区船长小于24m的船舶。

二、小型船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使用本章的简易稳性衡准。

第二节简易衡准

一、使用简易稳性衡准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各式的要求:

(△)≦1.226

(△)≦9.81

风压倾斜力矩,·

9.81△

风压倾斜力臂,m;

△所核算装载情况下船舶的排水量,t;

所核算装载情况下船舶的未经自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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