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深水区议会交通委员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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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深水区议会交通委员会Word文档格式.docx

王桂雲女士

王德全先生(於下午二時四十分出席)

甄啟榮先生(於下午四時四十五分離席)

增選委員

鄭木林先生(於下午二時十七分出席,四時三十七分離席)

鄭爾賓女士

侯鎮球先生

譚俊達先生(於下午四時三十五分離席)

黃志勇先生(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出席)

秘書

梁諾施女士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區議會)2/深水埗

列席者

文嘉琪女士民政事務總署深水民政事務助理專員

黎耀祖先生房屋署房屋事務經理/租約(深水二)

(二)

鍾錦明先生土木工程拓展署九龍拓展處高級工程師(七)

林惠健先生警務處深水區交通組主管

張寶琪先生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深水)

陳健信先生運輸署工程師(深水)

陳玉賢女士房屋署副署長(發展及建築)助理

周永盛先生房屋署高級結構工程師(16)/發展及建築處工務分處

(一)

陳偉文先生房屋署規劃師

錢樹庸先生房屋署土木工程師(16)/發展及建築處工務分處

(一)

張港洪先生地政總署九龍西區地政處九龍西區首席產業主任

梁佩賢女士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巴士及鐵路科

曾啟亮先生城巴有限公司策劃及發展經理

因事未能出席者

李漢雄先生,MH

缺席者

梁錦滔先生

李健楷先生(增選委員)

歡迎詞

主席歡迎各委員、政府部門代表及機構代表出席是次會議。

2.委員會知悉李漢雄先生的告假申請。

3.主席報告說,由於譚翠蘭女士及賴奇略教授連續三次缺席本委員會會議(註:

他們缺席了委員會第十三、十四及十五次會議),按照本區議會會議常規,他們已視作自動退出本委員會。

上次會議後,秘書曾與他們聯絡,得悉譚女士因工作繁忙而無暇參與本委員會,而賴教授則表示沒有興趣加入本委員會。

議程第一項:

通過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十五次會議記錄

4.委員會通過上述會議記錄,無須修訂。

議程第二項:

討論事項

(a)城巴第E21A號線(大角咀(維港灣)─逸東邨)終站由大角咀(維港灣)遷往何文田(愛民邨)的建議方案(交通委員會文件41/06)

5.文件由運輸署提交。

張寶琪先生介紹文件。

張先生補充說,主要受影響的乘客為在大角咀上落的乘客,他們可使用第E21與E21A號線的免費轉乘計劃,而乘坐該線在深水區上落的乘客則不會受上述建議方案影響。

6.曾啟亮先生補充說,建議方案內的改動主要在油尖旺區。

7.梁佩賢女士說,上述建議方案不會影響第E21A號的服務時間。

現時第E21A號由大角咀開出的首班車時間為早上七時五十分,尾班車開出時間為晚上十一時五十分;

由逸東邨方向開出的首班車時間為早上六時十分,尾班車開出時間為晚上十時正。

早前該署已分別於九月上旬及中旬諮詢了離島區議會及油尖旺區議會的意見,而這兩個區議會沒有反對文件所載的建議方案,該署安排在本月二十八日諮詢九龍城區議會的意見。

8.郭振華先生說,他不反對上述建議方案。

他查詢現時有多少乘客在深旺道與中匯街站上落。

9.譚俊達先生說,第E21A號擬行路線包括交通較為繁忙的彌敦道、旺角道、洗衣街及亞皆老街,路線亦延長了七百米。

他認為該線的行車時間會因而增加。

他查詢城巴會否增派巴士行走該線,以保持每二十分鐘一班巴士的服務水平。

10.梁佩賢女士說,現時在深旺道上落的乘客少於整條路線乘客量的百分之一。

11.曾啟亮先生說,現時第E21A號往大角咀方向的路線已包括彌敦道、旺角道、洗衣街及亞皆老街。

城巴曾反覆在不同時段,包括繁忙時段測試建議路線,結果發現行車時間沒有太大影響。

除此之外,擬議路線落實後,該公司會密切注視該線的服務水平。

12.主席作出以下總結:

(i)委員會知悉文件所載的建議方案,席間沒有委員反對上述建議。

(ii)委員會要求城巴清楚告知乘客該線的改動內容及影響範圍。

如行車時間延長太多,城巴須考慮增加班次。

(b)要求加設欄杆防止交通意外(交通委員會文件42/06)

13.文件由譚國僑先生、王桂雲女士、梁錦滔先生、吳美女士、梁欐先生及甄啟榮先生提交。

梁欐先生介紹文件。

14.王桂雲女士提出以下意見:

(i)在委員會的要求下,運輸署已在石油氣站附近的窩仔街加設過路設施。

然而,有部分巿民貪圖方便,在石油氣站外橫過馬路。

(ii)在十多年前石油氣站門外裝有活動欄杆,但不知何故欄杆被移走。

她要求有關政府部門在石油氣站的出入口加裝活動欄杆,以防止巿民在該處橫過馬路。

(iii)在過往十多年石油氣站所在的土地均以臨時租約租出,她查詢政府每年租金收入為多少。

(iv)現時晚間有多輛私家車停泊在石油氣站內,她質疑此舉是否違反租用土地的條款。

現時很少巿民使用石油氣及火水作煮食燃料,她要求地政總署收回該幅土地。

(v)有部分行人認為新加裝的交通燈需要頗長時間方會轉換燈號,所以不願等候轉燈才橫過馬路。

她建議縮短綠燈的時間,讓行人無須等候太長時間便可橫過馬路。

15.陳健信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為引導行人使用窩仔街的過路設施,該署同意委員會的建議在石油氣站外加設活動欄杆。

他曾與路政署聯絡,了解現時並無標準設計的活動欄杆。

如要加裝活動欄杆,則須路政署另行設計,需要一定時間。

(ii)現時行人可按動安裝於交通燈柱上的過路按鍵,該組交通燈便會安排轉換燈號,讓行人橫過窩仔街。

該署燈組現正試驗取消按鍵過路的設定,以自動按時轉換燈號模式讓行人過馬路,然而此舉將無可避免地影響該路口的的車流容量。

16.地政總署在會前提交一份文件,見文件57/06。

張港洪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該署不反對在石油氣站對出行人路段旁的車輛出入口加裝可移動的欄杆,並會要求承租人在車輛出入時配合使用。

(ii)該石油氣站仍在運作中,雖然石硤尾邨重建在即,但附近仍有不少舊式樓宇,該署相信仍有市民使用火水或石油氣燃料。

如收回該石油氣站的土地,除會影響政府收入外,還會影響市民使用有關服務。

該署會密切留意該石油氣站的運作。

17.衞煥南先生說,運輸署及地政總署不反對在石油氣站的車輛出入口加裝活動欄杆。

他追問安裝工程應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有關工程的費用及日後保養維修的開支應由誰人負責。

他又查詢地政總署何時收回該幅土地。

18.郭振華先生、梁欐先生詢問,現時地政總署與承租人簽定的租約,有否訂明什麼類型的車輛才可停泊在石油氣站內;

停泊私家車是否已違反了租約規定?

另外,郭振華先生認為該幅土地靠近民居及學校,絕不適宜出租用作存放危險品。

他要求地政總署審慎檢視是否收回該幅土地,並詢問須要在收回土地前多久通知承租人。

19.梁有方先生查詢,地政總署會否定期巡視石油氣站,以確保承租人按租約的規定使用該幅土地。

他擔心有人非法出租石油氣站的空地作為泊車位賺取收入。

20.張港洪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該石油氣站的租約為每季續租,如政府收回土地,須給予承租人三個月通知期。

(ii)該署不能公開該幅土地的租金收入。

(iii)該署會定期派員到石油站視察,檢查承租人是否根據租約條款使用土地,該署每次檢查均會拍照存檔。

最近一次的視察確認該處存放有石油氣及火水。

(iv)

租約條款指只可在租約範圍內上落貨,但並沒有訂明何種車輛才可在石油氣站停泊或停泊的車輛數目。

該署會跟進私家車輛停泊在內、是否涉及違反租約條款。

(v)根據現行的租約條款,承租人沒有責任在租約範圍以外的地方加裝可移動的欄杆。

在未得到承租人的同意下,政府不可以單方面修改合約條款,除非終止現有合約並重新招標。

(vi)回應委員要求收回該石油氣站的土地,該署會諮詢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然後才決定是否需要與承租人終止合約。

21.

主席作出以下總結:

(i)委員會要求地政總署告知何時會收回該石油氣站的土地。

(ii)

委員會要求地政總署告知擬就收回該石油氣站的建議諮詢哪些政府部門,以便主席去信這些部門,爭取他們支持收回該石油氣站的建議。

(c)局部封閉永隆街和實施相關工程以便進行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公共房屋重建計劃(交通委員會文件43/06)

22.文件由房屋署提交。

周永盛先生及錢樹庸先生介紹文件、陳玉賢女士及陳偉文先生作補充。

內容分別包括該提議的背景簡介和補充資料(載於38段)、兩邨(元州邨第二、四期及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的公共屋邨)結合後的初步構思、封閉永隆街後的申請更改土地用途的流程、及交通改道的安排。

23.周永盛先生補充該提議的利益遠多於弊。

好處的要點是

(一)方便日後兩邨居民的往來,而行人的安全亦會大為提高,包括使用C1地鐵站出入口的行人;

(二)增加屋邨的休憩空間和兩邨的空間感;

(三)可共用設於元州邨第二、四期的垃圾收集站;

(四)減少永隆街的交通噪音,從而改善對屋邨居住環境的影響,和(五)隨着局部封閉永隆街之後,房屋署會藉此機會利用元州邨剩餘之地積比率,增加該重建計劃的單位數目約一百多個。

弊處是

(一)交通改道,和

(二)因申請更改永隆街土地用途的時間冗長,在不能預知結果的情况底下,房屋署將要冒險增加相對的地基費用。

24.錢樹庸先生說,如封閉永隆街後,車輛不能再利用永隆街往北行,駕駛者只能在興華街或九江街左轉往北行,這無疑會令興華街至九江街一段長沙灣道交通變得較為繁忙。

25.主席強調是項議題的重心為局部封閉永隆街和實施相關工程,不是重建計劃的細節。

他要求委員發言不要離題及盡量簡潔。

26.衞煥南先生提出以下意見及查詢:

(i)封閉永隆街既然會影響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公共房屋重建計劃的樓宇佈局,他要求房屋署將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的公共房屋向西移,並減低樓宇密度。

(ii)房屋署可否興建行人天橋,連接元州邨第二、四期及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的公共屋邨。

(iii)建議開放永隆街轉入福榮街,以疏導長沙灣道的交通流量。

(iv)建議將永隆街的電力站移走。

27.陳偉明先生提出以下查詢:

(i)如將永隆街封閉,會否影響市民使用地鐵長沙灣站C1出口?

如構成影響,房屋署會採取甚麼措施減少有關影響。

他希望封閉永隆街的建議不會影響市民出入地鐵長沙灣站C1出口。

(ii)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興建的公共屋邨的緊急出入口通道設在哪裡?

28.覃德誠先生提出以下意見及查詢:

(i)永隆街有大型車輛行駛及停泊,封閉永隆街可減少大型車輛對行人的威脅。

(ii)他認為封閉永隆街不會嚴重影響長沙灣道的車流。

(iii)擬封閉的永隆街日後的用途為何?

29.梁有方先生提出以下意見及查詢:

(i)文件提及的封閉措施是否永久性?

(ii)如是永久性的封閉措施,擬封閉的永隆街會否納入住宅用地的範圍?

如納入住宅用地的範圍,會否用作興建住宅樓宇?

30.郭振華先生提出以下意見:

(i)他認為封閉永隆街會對長沙灣道的交通流量造成很大影響,如長沙灣道往北行的車輛不在興華街左轉,便要駛至九江街才可以左轉,興華街至九江街的距離很遠,必定對長沙灣道構成嚴重影響。

他建議有關政府部門考慮容許車輛在長沙灣道左轉入東京街。

(ii)他同意房屋署封閉永隆街,將元州邨二、四期與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的公共房屋連接。

31.周永盛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規劃署對於房屋署在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的公共房屋設有高度限制,房屋署只能興建不超過約四十一層的公屋,現時該擬建項目內最高的兩座公共房屋的高度將不超過四十一層。

至於有關利用元州邨二及四期剩餘的地積比率於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的公共房屋,房屋署的初步構思是增加第三座的樓層至最高四十一層,因而不會影響整體樓宇的佈局。

(ii)永隆街近長沙灣道將會成為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公共房屋的屋邨車輛出入口。

(iii)房屋署早於二零零零年已諮詢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意見,了解該公司是否同意將位於永隆街的電力站移走,但該公司已拒絕有關建議。

早前房屋事務委員會有委員再次提出相同建議,該署已再次諮詢該公司的意見。

該公司以上述電力站主要是為深水埗區一帶供電為由,一再表示反對遷移該電力站。

(iv)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的是公共房屋,一般公共屋邨為開放式設計,市民可二十四小時由長沙灣道經該屋邨前往李鄭屋邨方向,及可在地鐵長沙灣站C1出口步行往元州街或李鄭屋邨方向。

(v)房屋署提出的是將永隆街永久封閉,該署稍後會向地政總署申請將永隆街的用途改為住宅用地。

(vi)房屋署在設計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公共房屋時,會考慮緊急車輛通道的位置,以符合有關部門及法例的要求,包括消防署等。

32.錢樹庸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房屋署曾考慮容許長沙灣道東行的車輛左轉入東京街,但研究結論是此舉合會對路該口的交通流量影響很大。

如要改動路口則需將該處的地鐵長沙灣站出入口移向屋邨範圍。

該署認為改動太大,及影響有關重建項目發展時間表以配合蘇屋邨清拆,故此不會考慮此方案。

(ii)房屋署知悉永隆街地下有多項公用設施,如要在其上興建建築物,將要動用大筆金錢改道,故此該署擬不會在該段路面上興建任何大型建築物。

33.覃德誠先生查詢,大型車輛是否有足夠的空間從元州街左轉永隆街、然後右轉福榮街。

他認為元州街左轉入永隆街的路口較窄,行人又多,他擔心大型車輛未必有足夠空間在上址轉彎。

34.衞煥南先生要求房屋署承諾在元州邨二、四期落成後才封閉永隆街,以及承諾不會因封閉永隆街而令市民無法使用該出口。

35.周永盛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擬封閉的永隆街將會用作行人通道,屋邨停車場出入口及休憩空間。

(ii)房屋署會待元州邨二、四期落成後才封閉永隆街。

但會保持C1地鐵站出入口繼續運作。

36.主席作出以下總結:

(i)委員會不反對封閉永隆街的計劃,但要求房屋署及運輸署詳細研究可否容許車輛在長沙灣道左轉入東京街,以減少封閉永隆街對長沙灣道車流的影響。

(ii)委員會亦要求房屋署繼續與區議會轄下的房屋事務委員會跟進長沙灣分層工廠大廈(西面)原址所興建公共房屋計劃的內容及細節。

(i)要求改善車輛打指示燈問題(交通委員會文件53/06)

由於提交文件的委員須提早離席,主席決定先討論上述議題。

37.陳東博士介紹文件。

38.林惠健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根據現行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條例》,車輛須安裝方向指示燈,但此規定並不適用於工業拖拉車及電單車等。

(ii)現行的法例並沒有規定駕駛者必須亮起方向指示燈。

根據運輸署出版的《道路使用者守則》良好的駕駛者在轉彎、轉線或超車前,應提早亮起方向指示燈。

雖然現行法例並沒有規定駕駛者必須亮起方向指示燈,如警方發現任何駕駛者在轉彎或轉線時沒有亮起方向指示燈,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潛在危險,警方便可以《道路使用者守則》作為佐證,以「不小心駕駛」罪名檢控有關駕駛者。

(iii)根據警方交通部提供的數據顯示,在二零零六年深水區共發生70宗因駕駛者在轉線前沒有留心四周交通情況而引致的交通意外,該數據並沒有詳細列出因沒有亮起方向指示燈而引起的意外數目。

(iv)他會將有關要求警方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的意見,交予交通安全宣傳部考慮。

39.梁有方先生要求警務處除了加強對駕駛者的宣傳教育工作外,亦應加強執法,檢控在必要時沒有亮起方向指示燈的駕駛者。

40.郭振華先生查詢,如車輛的方向指示燈失靈,警務處可否檢控有關駕駛者;

他又要求警務處加強對駕駛者的宣傳教育工作。

41.林惠健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如駕駛者沒有妥善保養方向指示燈,便觸犯了《道路交通條例》,警務處便可予以檢控。

(ii)警務處不時留意駕駛者的駕駛態度。

42.

(i)委員會要求警務處加強對駕駛者的宣傳教育工作,呼籲駕駛者在轉彎及轉線前應亮起方向指示燈。

(ii)委員會要求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小組與警務處轄下的道路安全宣傳委員會,在下一財政年度合辦宣傳活動,教育駕駛者在轉彎及轉線前亮起方向指示燈。

(d)新巴路線702號延長至興華街建議(交通委員會文件45/06)

43.文件由運輸署提交。

44.黎慧蘭女士查詢,運輸署在提出文件所載的建議方案時,有否諮詢受影響的公共服務提供者的意見,如專線小巴第75號的承辦商。

45.黃志勇先生表示支持運輸署的建議方案,但他希望新巴能增加行駛該線的巴士數目,令行車班次不會因延長路線而減少。

46.覃德誠先生提出以下意見:

(i)他認為第702號延長路線部分(即興華街、元州街段),可能對專線小巴第75號構成直接競爭。

(ii)建議運輸署考慮讓第702號行經興華街,但不轉入元州街而是轉入保安道,在東京街右轉青山道,然後返回原有路線。

他認為此方案可減少對其他專線小巴的影響。

(iii)他表示文件並沒有提及擬延長路線的巴士站位置。

他要求運輸署提供有關資料。

47.譚國雄先生對於運輸署的建議方案表示歡迎及支持。

他又認為現時專線小巴第75號不駛入海麗邨,建議方案對該專線小巴路線的影響理應不大。

48.王桂雲女士不滿新巴延長路線卻不增加巴士行駛該線,此舉增加了乘客的候車時間。

49.莊志達先生要求運輸署及新巴在落實新路線前,考慮如何方便讓乘客識別該非繁忙時段路線。

50.陳偉明先生要求運輸署盡快落實文件建議的路線。

51.張寶琪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該署現正就文件建議的路線諮詢專線小巴第75號承辦商及其他公共交通服務提供者的意見。

(ii)該署亦曾考慮覃德誠先生提出的建議路線,但該路線頗為接近專線小巴第45B及45M號的路線,該署擔心此舉會影響上述兩線的營運。

除此之外,如將第702號引入保安道,會對新巴構成不便,同時亦會延長行車時間。

(iii)回應委員要求新巴增加巴士行走第702號線,該署曾要求新巴增派巴士,但新巴表示資源緊絀,故未能增派巴士。

如擬議方案的乘客量理想,新巴可能會考慮增加巴士。

該署會再次要求新巴跟進此項要求。

(iv)如沒有太多反對意見,擬議路線將會在本年十月內實行。

52.主席作出以下總結:

(i)委員會支持新巴第702號於非繁忙時段延長路線至元州街及興華街至東京街一段青山道。

(ii)委員會促請運輸署盡快與其他公共交通服務機構商討建議方案,如他們沒有太大反對,委員會期望運輸署及新巴在本年十月可進行試行計劃,在一段時間後向本委員會提交試行計劃的報告,供委員會知悉及討論。

(e)強烈不滿運輸署否決對海麗邨交通配套建議(交通委員會文件44/06)

53.文件由陳偉明先生提交。

陳偉明先生介紹文件。

54.張寶琪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該署一向鼓勵巴士公司在營運情況許可下,調低車資或提供優惠。

(ii)巴士公司認為如將第914號過海後的車資調低至與第701號相若的水平,將會令乘客量增加,從而令巴士停站的時間及行車時間增加。

巴士公司又認為目前第914號的營運情況不理想,如調低車資會直接影響該線的收入。

(iii)巴士公司會因應其可用資源及乘客量而決定使用單層還是雙層巴士行走。

現時第971號是以單層及雙層巴士混合模式運作。

回應文件第二部

(2)段,該署曾在傍晚繁忙時段(即五時至八時)到堅尼地城水街站作實地視察,九班車中只有一班車有乘客因巴士客滿而未能登車,而受影響的乘客只有五名。

(iv)該署曾與專線小巴第44A號的承辦商進行路線測試,如該線延長至保安道,行車時間將延長至三十分鐘,每小時只能提供兩班車,接載32名乘客。

該承辦商亦表示由於資源緊拙,只能在上午額外調撥一輛小巴行駛擬議的延長路線。

基於載客量低及班次太疏,該署不同意文件所載將該線延長至保安道的建議。

反之,該署建議延長新巴第702號的路線,乘客如需前往明愛醫院,他們可在興華街下車,步行約五分鐘便可抵達明愛醫院。

(v)該署只容許非專線小巴在現有營運範圍營運,並不容許非專線小巴行走新市鎮或新房屋發展區,以免非專線小巴在上述區域集結,對交通造成影響。

該署現正與巴士公司研究延長現有深宵巴士路線的可行性。

他舉例說,該署曾建議將第N118號的路線延長至海麗邨,然而巴士公司卻不支持這項建議。

該署現正與新巴研究延長第701號的服務時間,以滿足乘客對深宵公共交通服務的需求。

(vi)現時機場巴士第A21號往九龍方向會行經深旺道,經該署與巴士公司多番商討後,巴士公司同意該線往機場方向行經深旺道,行車時間會增加約八分鐘。

稍後該署會與巴士公司商討落實計劃的細節及諮詢有關區議會的意見。

55.委員提出以下查詢及意見:

(i)機場巴士第A21號往機場方向行經深旺道的建議何時可落實?

位於深旺道的巴士站位置在哪裡?

運輸署會否興建巴士站上蓋?

(ii)運輸署會否抹殺延長專線小巴第44A號線的可行性?

如日後興華街改為雙向行車,運輸署會否容許該線行經興華街前往保安道一帶?

56.張寶琪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如深水埗區議會交通委員會同意機場巴士路線第21A號往機場方向於深旺道設站,該署會與巴士公司商討設站的細節,並會知會有關區議會。

如無太大反對,預計最快可於明年初落實新路線。

(ii)該署曾與城巴商討在海麗邨對出一段深旺道興建巴士站上蓋,但城巴表示資源不足,暫時未有計劃在該處興建巴士站上蓋。

(iii)由於第44A號的承辦商未能調撥額外資源行走擬延長的路線,該署會以新巴第702號提供有關服務,方便市民前往保安道街市一帶。

57.主席說,委員會支持機場巴士第A21號往機場方向行經深旺道,並要求運輸署盡快展開諮詢工作。

(f)專線小巴路線第75號恢復富昌邨至長沙灣(青山道)主線服務及提供南昌站有限度服務的建議(交通委員會文件46/06)

58.文件由運輸署提交。

59.黎慧蘭女士提出以下意見:

(i)不反對文件的建議;

(ii)要求運輸署全面檢討該線的營運及行車路線,盡力完善路線,方便居民使用。

(iii)由於由南昌站開出的特別班次為每小時一班,她要求承辦商在南昌站清楚展示該特別線的開出時間,不要讓乘客在小巴站苦候。

60.張寶琪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該署現正與承辦商商討如何完善第75號的路線,如有進一步的消息,該署會向委員會匯報。

(ii)承辦商會在南昌站張貼特別班次的服務時間。

61.主席說,委員會不反對文件的建議,並要求運輸署盡快落實有關建議。

(g)強烈要求改善東京街西狹窄的安全島(交通委員會文件47/06)

62.黎慧蘭女士介紹文件。

63.陳健信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i)該署建議可調校該署的交通指揮燈時間,以減少站在安全島的學生數目。

(ii)該署建議移動花槽的位置,以擴闊安全島,容納更多人在安全島等候。

64.梁欐先生查詢,運輸署何時可落實上述建議工程。

65.黎慧蘭女士建議調校上址的交通燈,讓行人可一次過橫過東京街西,避免他們站在東京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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