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十五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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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以“零缺陷”和“低成本”为实施战略,以精细管理思想为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紧紧围绕我局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促进我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我局的战略目标、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现提供保障。

第六条在《局企业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暂行)》第三条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效能监察与从源头防治腐败相结合;

坚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与建章立制相结合;

坚持过程监督与重点监控相结合;

效能监察与审计、监事会等监督部门相协调;

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七条按照局人事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局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局、各子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局和各子公司的行政领导任组长,负责全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批准效能监察项目的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听取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人员,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局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全局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局法规监督处和各子公司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效能监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局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主管和负责实施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监事会、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成立效能监察工作组,负责并就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效能监察项目完工后,该工作组自动解散。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被确立为效能监察项目的项目经理是效能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项目经理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本项目其他领导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管理部门被选定为效能监察对象的,该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效能监察项目的选定

第十三条根据《局企业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效能监察项目应在以下项目中选定:

1、局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和标志性品牌工程项目;

2、局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就某一举措进行试点的项目;

3、以技术创新和技术研发为载体的高新特难工程项目;

4、属于在新的施工领域拓展的项目;

5、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效能监察项目;

6、结合本单位实际,其他可以选定的项目。

第十四条综合效能监察:

各子公司每年至少选定2个效能监察项目;

局效能监察项目从局属工程项目和各子公司选定的效能监察项目中选择,至少选定2个项目;

专项效能监察:

局、各子公司针对项目的特点,从生产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岗位)入手,围绕项目存在的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选择3—4个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局法规监督处和各子公司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在每年2月份着手效能监察项目的甄选工作,综合分析和对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从中选择出有代表性的项目,并填写好附表—1,报本单位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子公司年度效能监察项目立项审批表和工作计划应于每年三月底前确定并报局法规监督处备案;

上一年已经选定的效能监察项目不再重复上报。

第十六条项目被确立为效能监察项目后,各子公司须给所属的效能监察项目下发文件或函,明确效能监察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五章检查组组成形式及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各子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其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检查,局效能监察工作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局项目进行检查;

如需生产、合同管理及其他部门人员参加,应提前与相关部门协商或通过行政领导调配有关人员共同组成效能监察检查组。

为了集成管理资源,也可以由局和各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组组成联合检查组;

第十八条根据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局、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重点、综合或专项、工程中期或工程末期等多种形式对项目开展效能监察。

具体程序如下:

1、根据年度效能监察工作计划、上级单位部署以及本单位领导安排,拟定效能监察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项目、检查的内容、采取方式和时间安排,报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后实施检查。

2、在开展检查前,效能监察工作小组通知被监察项目,被检查项目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向效能监察项目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4、检查效能监察项目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局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

收集有关的文件资料;

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5、如实填写检查表(附表2—7),并取得证明材料,做好检查工作记录,检查表应由被检查项目的负责人签章确认。

6、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听取工作汇报和问题反映,现场进行检查和核实情况,填写《效能监察情况记录表》(见附表—8)

7、在检查过程中要对效能监察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并填写《工程项目效能监察考核表》(见附表—9),进行估分、总分;

8、对管理部门进行效能监察考核时填写《管理部门效能监察考核表》(见附表—10);

9、检查结束后,向效能监察项目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

10、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书面检查报告,并报局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

报告要如实反映效能监察项目在管理中存在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等各种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并拟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或监察建议书,一并报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11、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示,给效能监察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或下发监察建议书。

12、效能监察项目在收到整改意见或监察建议书后,项目责任人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弥补漏洞,严格执行整改意见或监察建议书,并在整改结束后向效能监察工作组书面汇报整改结果。

13、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经研究讨论,可以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在全局、各子公司下发文件,提出工作要求。

14、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卷宗应包括立项审批表、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监察建议书等全部原件资料。

15、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如果发现违纪或触犯刑律案件线索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按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处理,立案进行调查;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权限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后,应全面收集该项目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料,对工程项目执行《项目管理办法》等局、各子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察,对管理部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对以下工作内容实施效能监察: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完成上级指令、指标情况;

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企业的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指标任务的情况。

打造企业卓越的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三)生产经营决策方面有无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四)在经营作风方面有无违法经营、铺张浪费、公款吃喝玩乐及其他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六)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等重大指标是否能有效控制。

(七)贯彻执行局企业文化建设、经营理念、战略规划、经营决策及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主要针对以下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1、财务管理

是否认真执行上级和局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无私设小金库;

有无违规贷款或对外担保贷款;

备用金占用、费用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财务与物资设备账目相符、账物相符;

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小汽车使用费、电话费)及非生产性费用控制情况;

各项应交费用上交情况和本单位实现效益情况。

效能监察工作组在具体检查时对照附表—2所列举的内容进行考核、评定。

2、工程管理

工程进度是否符合业主要求,能否按期完工,有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

操作层的选定是否按《项目操作层选定与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有无本项目领导干部亲属分包工程现象存在。

效能监察工作组在具体检查时对照附表—3所列举的内容进行考核、评定。

3、物资管理

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和局物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是否执行了《物资招标采购办法》;

在物资计划、采购、检验、建立台帐、保管、发放、统计与核算、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等方面是否执行了局、处规定;

有无损失浪费现象、收取回扣行为;

有无物资核算盈亏及原因分析。

效能监察工作组在具体检查时对照附表—4所列举的内容进行考核、评定。

4、合同与成本管理

是否认真执行了局、各子公司《标后预算管理办法》、《标后预算编制办法》、《项目合同管理办法》、《项目目标责任成本管理办法》等合同、成本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合同台帐;

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款结算,有无超付工程款等情况。

效能监察工作组在具体检查时对照附表—5所列举的内容进行考核、评定。

5、机械设备管理

是否认真执行局《大型机械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机械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在设备方面有无违反三项纪律的情况,机械使用费的节超情况及原因分析。

效能监察工作组在具体检查时对照附表—6所列举的内容进行考核、评定。

6、劳动工资管理

是否执行局《项目管理层人员工资总额控制及分配办法》、《项目操作层工资总额包干及分配办法》及局、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工资总额节超情况及原因分析,有无少计漏报工资总额的行为。

效能监察工作组在具体检查时对照附表—7所列举的内容进行考核、评定。

(八)其他需要实施效能监察的管理行为:

各子公司根据其效能监察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在此基础上对规定的效能监察内容进行调整,但必须确保效能监察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项目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责令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将涉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及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五)效能监察人员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第七章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工作方法:

1、直接参与。

效能监察工作组人员直接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在参与中实施监督,及时掌握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从而改善管理,提高效能,防止违反职责问题的发生。

参与不要干预,不能包办代替业务部门的工作。

2、填写调查表。

根据效能监察工作组预先编制的调查表,由效能监察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自查逐项填写。

3、文字描述。

由效能监察工作组根据效能监察项目填写的调查表逐项进行座谈,听取效能监察项目经营管理人员或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管理和履行工作职责的汇报,查阅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部门管理台帐或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资料记载,并进行文字描述,整理工作纪录。

4、资料分析。

主要是搜集效能监察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台帐、报表和记录等资料,进行调阅核对和分析。

通过资料分析,判断项目是否依法经营、是否贯彻执行局、各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最终评价管理效能的高低,找出影响效能发挥的原因,提出改进对策。

5、效能审查。

通过审查、计算、分析来评判效能监察项目的管理效能。

效益审查——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考察效能监察项目的管理活动产生的效益。

效率审查——对人力、财力、物力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评定效能监察项目是否贯彻低成本的管理思想,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

效果审查——主要是审查效能监察项目对效能监察方案的执行结果,是否完成了任务,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结果。

6、目标考评。

对效能监察项目各项经营目标和指标的执行情况、完成程度和效果进行考察、评定,进行盈亏分析。

7、因果分析。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或者根据情况和原因,推断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8、进行符合性测试。

在确定的效能监察业务中,先选择业务处理事项,按业务程序抽查各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了有关规章制度和局、各子公司重大决策举措,企业经营管理目标是否实现,经济责任是否落实。

以上几种方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交叉运用,也可以在工作中有创新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八章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总结的要求

效能监察工作应贯穿项目始终,对部门的效能监察工作应确定工作时限。

阶段小结与终结总结相结合,工程项目或管理部门的阶段性(年度或季度)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小结。

工程项目竣工或部门监察期限结束后,对实施的效能监察整体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各效能监察项目也可以就某施工阶段所取得的成绩专项总结,进行书面汇报。

第九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局、各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应对实施效能监察的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第二十四条局、各子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效能监察全面考核工作。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考核一次。

第二十五条对效能监察项目或管理部门进行的考核(分别见附件—9和附表—10),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分在80分以下为差,80分到90分为好,90分以上为优。

其他参考依据:

1、是否能按时上报工作小结和全面工作总结;

2、是否按照整改意见或监察建议书进行具体整改;

3、是否在工作中的有创新;

4、其他可以参考的依据。

第十章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监察建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当采纳并必须执行。

第二十九条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相应的监察机构。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效能监察项目或管理部门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奖励与惩罚:

对于考核为优、工作绩效显著的单位和项目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奖励意见;

对效能监察工作发现的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对于考核为不及格的效能监察项目或管理部门,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出现亏损或者给企业利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职工惩罚条例》要追究效能监察项目或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二公法发【2005】260号颁发的《局企业效能监察实施细则》废止,由法规监督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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