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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月日12:

00(北京时间,下同),逾期送交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投标文件送交地点:

深圳市理部;

联系人:

7.开标地点:

同投标文件送交地点,本次开标无需各投标人参加。

8.投标报价内容:

包括设备(材料)费,运输费,各种试验费,税费,安装服务费(含井道修整、回填费用),维保期内年检费,总包配合费,相应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验收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其它为产品安装正常运行所需的一切费用。

所有这些不管是否在招标文件上明确过,其供货范围应看作为已包括所有的内容。

9.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质询,请于获得招标文件后3日内与招标方联系(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说明中所述项目电梯的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2.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制造所授权的代理商。

2.3“电梯”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电梯、机械、仪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维修、以及检验(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完工验收报告等)和售后服务。

3.合格的投标人

3.1提供招标电梯及服务的生产制造商或制造商所制授权的代理商为合格的投标人。

3.2同一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电梯,只允许委托一个代理人参加投标。

3.3同一投标人只允许投标同一制造商提供的同一品牌电梯。

3.4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4.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电梯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招标说明;

(2)投标须知;

(3)合同一般条款;

(4)合同专用条款;

(5)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6)评标办法;

(7)技术规格及要求。

5.2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印。

5.3除非有特殊要求,本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电梯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5天内按本投标须知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下同)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将视情况采用答疑或补充通知等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要求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8.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8.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投标报价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

(3)有效的电梯制造许可证及电梯安装资质证书(建设部颁发的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A级资质),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制造厂公章)。

(4)电梯生产、安装为不同法人单位的,必须出具电梯生产单位委托安装电梯授权书原件。

同时出具受托人相关资质证明资料。

(5)投标电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技术响应文件。

(6)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7)投标人投标说明及承诺。

(8)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投标文件中的散页无效。

10.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函、投标报价一览表及其它投标证明性文件,注明提供的电梯名称、电梯简介、原产地、数量、价格和质量证明文件等。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上写明投标电梯的单价和投标总价。

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投标人对每种电梯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11.2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技术参数及要求的范围提供投标报价承诺。

招标人如因工程需要,增补附加设施,或提高技术含量时,另行协商增加相关价格,并在买卖合同书中加以明确。

11.3本招标电梯实行“交钥匙”工程,投标报价应为本次采购电梯和相关服务的全部价格。

11.4投标报价除电梯自身价格外,至少还应包括下列费用:

(1)各种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2)电梯的运输、安装(含井道修整、回填费用)、调试(含楼层水平向临时电缆费用)、培训、维修及其它附带服务的费用。

(3)电梯的交货价,包括制造、组装该电梯所使用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已付的全部税金以及各种费用。

(4)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或劳动)部门完工验收的费用。

(5)总包配合费(合同总额除设备外的2%,此费用不含施工水、电等费用)。

凡提供进口电梯的,投标人还应承担报关等一切手续及其费用。

12.5投标人按上述11.4款要求填写报价供招标人评标方便,但不限制买方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2.投标货币

投标函及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3.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投标人提供的电梯及服务须是投标人生产或拥有的;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应承担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

14.投标人资质及投标电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4.1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资质及拟供电梯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做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投标电梯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复印件;

(2)进口零部件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质量认证证明复印件;

(4)投标电梯技术参数表、电梯彩色图片(或样本)等;

(5)保证产品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6)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5.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60天。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16.3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若有修改须由被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16.4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包装,须标明招标人、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分别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

17.2密封袋上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7.3投标文件应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17.1-17.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开标会议地址送至招标人。

17.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8.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人在招标说明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人,招标人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交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9.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19.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和撤消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无效判定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

(1)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或投标报价一览表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2)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或投标报价一览表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或印章)的;

(3)投标文件中关键字迹难以辨认的;

(4)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相关证明资料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中标的。

五、开标和评标

21.开标

由招标人组织开标,无需各投标人参加。

22.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将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3.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3.1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3.2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

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3.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3.4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3.5错误的修正

23.5.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3.5.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须有授权代理人签字。

25.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5.1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5.2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和技术服务费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中所报交工期限;

(2)电梯的技术水平、性能和供货能力;

(3)电梯的质量及适用性;

(4)电梯配套部件的产地、生产厂及主要性能;

(5)投标人为招标人所供电梯设备、零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服务的承诺;

(6)零备件、专用工具、配合费及相关服务的费用;

(7)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安全及环保、付款条件等)。

26.评标原则及方法

26.1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6.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6.3评标采取百分制记分办法。

27.保密

27.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7.2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的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28.定标准则

28.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最优评标结果的投标人。

28.2最低报价不是确认中标和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9.中标确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综合评标得分情况,由高分向低分顺序标明评标顺序,并确定得分最高者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中标通知

30.1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0.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未中标方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六、授予合同

31.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电梯数量和服务以及相关附件予以增加或减少。

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背离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32.签订合同

32.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经济合同。

32.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如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

违约方应向对方提交中标金额2%的违约金。

32.4如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从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组织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1.本合同对下列术语定义为: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由招标项目产生的所有成果,如电梯及其辅助设备和相关备品备件、各项成果说明书及其用户手册,以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6“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7“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1.8“项目现场”系指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西六路1号。

1.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组成部分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其他书面资料向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许可该第三方使用。

如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上述资料,乙方应注意保密并将披露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并保证该第三方亦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乙方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结束,直至上述保密资料非因乙方原因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4.2没有甲方事先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

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5.权利保护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销售货物的行为合法有效,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起诉。

6.检验、测试与安装、调试和验收

6.1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

6.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6.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甲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6.5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检验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6依据合同条款第6条的约定进行检测验收后,并不证明该产品最终合格,且不因此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6.7场地环境

(1)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乙方按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负责存放和保管,如乙方有特殊要求,应向甲方及早提出。

(2)对于所有货物,乙方的货物安装工程师在到现场安装之前,应针对货物安装前对安装现场的具体要求与甲方进行协商确定。

6.8安装调试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期要求,负责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在甲方指定的现场将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毕。

(2)乙方应提供全部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特殊工具和易损件,并自带专用仪器仪表。

乙方还应提供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所有材料、设备和人工。

(3)乙方应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设计制作质量、操作可靠性和功能完备性等的情况。

试运行应在甲方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

6.9最终验收

乙方待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负责联系国家法定检验部门,并同甲方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取得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最终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起14天内进行最终验收,如果货物性能测试结果能满足合同、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则认为本合同中签署的全部货物的性能测验收合格。

7.包装要求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8.装运标记

8.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

宽×

高用厘米表示)

8.2如果单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乙方应在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9.运输和保险

9.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并且,乙方应承担货物在途期间以及装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

9.2乙方负责办理货物在运抵过程中的全程保险,并以货物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为货物办理“一切险”。

10.伴随服务

10.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10.2乙方应提供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1.备品备件

11.1如合同条款所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1.2乙方应提供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正常使用所需的备品备件或按照本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2.保证

12.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技术缺陷或事故隐患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对该损害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2.2本保证应持续有效。

质量保证期及免费维修保养服务期限为采购人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24个月止。

12.3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质量问题。

12.4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免费维修或更换完毕。

12.5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未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免费维修或更换完毕,视为乙方恶意违约,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凭维修通知及维修单位出具的发票即可向乙方索赔而无需提供该项维修责任形成原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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