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难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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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难点.doc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其权利。

适用范围: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意:

《著作权法》第45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著作者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刊登播放已发表的社论。

5、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刊登播放在公众集合上的讲话。

6、为从事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复制已发表作品。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对已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审批程序:

发明专利:

受理→初步审查→申请日起第18个月后公之于众→3年内申请人可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合格发给专利证书,不合格驳回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受理→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发给专利证书,不合格驳回

商标:

1、注册审查:

(1)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2、核准:

审查符合要求→公告期(3个月)→发证(取得商标权)

植物新品种:

申请→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法律救济:

专利: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决定不服,自收到通知3个月内,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

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在受到复审通知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植物新品种: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实施中的限制:

1、对保密专利的指定实施

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国家有指定专门实施的权利

2、特定情况下的授权实施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经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3、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2)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4、合理使用

某些特定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

(1)与专利主题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实验

(2)专利权用尽以后的使用或销售

(3)先使用权人的实施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必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禁止用作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

(1)同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政府间国家组织的旗帜、徽章、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红十字”、“红星月”等标志名称相同相近的文字、图形

(4)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5)直接表示本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优先权:

商标:

1、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以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为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

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植物新品种: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权的续展:

商标权人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继续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应在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在6个月内为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注销:

1、商标注册人死亡、企业破产或被兼并。

2、有效期限届满

3、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商标权。

撤销商标:

1、自行改变商标文字、图形或组合。

2、自行改变商标注册

3、自行转让商标

4、涂改《商标注册证》

5、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

申请撤消商标的理由:

1、虚构、隐瞒事实或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

3、未经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

5、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驰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之日起5年内,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以制止。

对恶意抢注的,不受5年的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中的欺骗行为;

以权经营和地区封锁行为;

贿赂性经营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巨奖销售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

搭售商品等行为

其中5种与知识产权有关,即仿冒行为、虚假表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假冒或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商品质量及原产地虚假表示行为: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或产地标志,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2、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及工商业成就的补充保护:

(1)保护那些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客体,例如商品的装潢,作品的标题等。

其中标题是作品的一部分,它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如果作品十分成功,则它的标题往往会在市场上获得特别的声誉,这时它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注:

学术界通说认为作品也属于商品,故作品标题可作为商品名称保护)

(2)保护那些虽然可以受到特别法保护,但是尚未获得授权的客体。

(3)保护那些特别权利期限已经届满的客体。

例如一个卡通形象作为作品的一部分它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是有限的,在其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如果该卡通已经在市场上成为了知名的形象,则它还可以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一项受外观设计权利保护的产品外观,如果在市场上建立起了声誉,那么,在其外观设计权期限届满后仍可以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同样,如果模仿一项专利权保护期业已届满的发明技术,在市场上造成混淆,也会引起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

(4)保护新型智力劳动成果或者工商业成就。

对新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成就的保护大致有三种方式:

一是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内。

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

二是制定专门法加以保护。

例如,对半导体芯片的保护,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三,直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例如,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因而不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十分重要的保护。

(5)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

(一)在专利权取得过程中的反竞争行为

1、专利中请人故意缩小权利要求范围,将专利的核心内容作为专有技术保有。

一旦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相对人要通过许可方式实施该专利,则必须在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同时支付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否则相对人实施专利的后果将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2、拒绝许可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条件过于苛刻,其效果等同于拒绝他人使用。

某些特定情况下,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客体,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

这些情况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目的或效果是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其所在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与其竞争。

第二种类型是,权利人的目的或其行为的效果是阻碍相邻市场上的竞争,保护与其相关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

1、单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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