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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季度由区司法局各职能股室分别根据季度内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落实标准、时间和责任人,季未由各室依据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记载。

2、以季度记载为基础,根据各司法所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县司法局各股室对各司法所档案资料平时检查、县司法局职能股室对各司法所的季度记载、各司法所年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汇报,汇总评定司法所全年工作,并与“人民满意基层站所”评定结果相结合,一并作为申报“省、市级示范司法所”及其他评先评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评定结果书面反馈给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管理内容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包括:

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信息化工作。

(一)普法依法治理(由普法办记载)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有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

2.调整或建立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3.各辖区内中、小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见聘书、文件)。

法制副校长每年为所聘请的学校师生讲法制课不少于两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法制教育学校开展培训一年至少两次。

2.党政班子成员年度学法至少二次。

3.参加全区普法培训。

4.配合中心任务开展法制宣传。

5、组织街道干部年度学法用法考试。

(二)司法行政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

1.本辖区调解组织网络健全。

社区设调委会、调解员。

2.“六统一”标准化调解委员会达到95%以上。

司法所提供调委会组织建设网络图。

3.年度调解纠纷成功率达到98%以上。

4.完成上级调解人员业务培训任务。

安置帮教工作

1.安帮机构健全,街道有安置帮教工作站,社区有帮教小组。

2.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5年内的刑释人员和3年内的解教人员名册齐备。

3.“两释”回归人员建立一人一档,“三帮一”措施落实,每名刑释解教人员明确帮教责任人,对重点对象采取帮教措施。

4.年度安置率达到95%以上,帮教率100%,无重新违法犯罪。

社区矫正工作

1.社区矫正组织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工作志愿者名册齐全。

2.接收、管理、教育、管理、解矫等执法各环节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按时办理入矫、解矫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3.矫正对象每人一档,矫正档案专人管理,配有专用档案柜,档案材料齐全。

4.对每名矫正对象,每月一次管理,每季一次评议,每年一次总结。

5.对社区矫正对象要按照《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进行分等级、分阶段管理。

6.开展心理矫正和个性化教育矫正。

7.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

8.社区服刑人员当年没有脱管、漏管、被收监执行和重新违法犯罪。

(三)法援工作(由法援中心记载)

1.对有关法律援助咨询,要认真解答并做好登记、记录。

2.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及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

对区法援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要按要求进行办理,并整理好相关资料归档立卷,及时上报区法援中心。

(四)队伍建设

1.队伍政治坚定,精神振奋,团结协作,作风优良。

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制度,坚持党组织生活制度;

人员精神状态好,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意识与能力较强;

团结合作,民主管理,依法行政。

2.司法所所长及工作人员要达到区司法局既定的要求。

四、要求

1.司法所要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每项工作目标任务,注重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不得延误

2.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对平时的工作进行记载,使之成为司法所完成工作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司法所公示公开制度

为了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优质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以下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应上墙公示。

1、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2、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3、司法所工作职责

4、司法所工作纪律

5、司法所工作制度

司法所廉政勤政制度

一、勤奋敬业、作风务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指导思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廉洁奉公,公正执法的原则;

四、严格遵守司法干警纪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不得向审判机关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引导他人提供伪证、假证,不得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贿、受贿,吃拿卡要;

六、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七、对群众的申请事项不推诿、不敷衍、及时受理,及时回应,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脱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司法所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三)行政行为中有徇私舞弊的;

(四)行政行为中假公济私,实行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本人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追究处理。

司法所信访制度

1、信访工作纪律

(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廉洁勤政,秉公办事,不彻私枉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

要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明情况,耐心说服;

对提出不合理的或过高要求的,要善于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事准则,正确回答群众所提出的问题。

信访人的申述材料必须经过调查核实,能作为处理问题的事实根据。

(四)在办理信访、接访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

(五)做好案情的保密工作,不扩散信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把揭发、控告材料转给当事人或单位。

(六)建立和完善信访档案,保证信访材料的齐全完善,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七)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各条纪律,履行职责。

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二、信访工作制度

(一)处理群众来信制度

基本要求是:

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准确交办,妥善处理。

I、拆封。

当日来信,应当日拆封,并加盖收信章。

要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佐证投信时间和地址。

2、登记。

认真阅读,弄清内容,在登记表或电脑记录申填写信访人、来信时间、信访人单位、联系地址以及来信事由。

3、阅批、转办。

根据来信内容,呈送主管局领导阅批,并按"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原则转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处理。

4、催办。

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处理结果。

到朔本能处理或正在处理不能回告的,应责成承办部门说明情况。

5、答复。

对群众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信,根据不同情况一般要给予答复。

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把领导批示或己转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告知信访人。

(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基木要求是:

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恰当处理,耐心教育,维护秩序。

I、热情接待。

对来访群众要坚持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周到。

2、来访登记。

在来访登记表上填写来访人姓名、单位、电话、地址及来访时间。

认真听取来访人的申诉,耐心询问有关问题,做好记录,必要时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

并告知来访人应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恰当处理。

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尽量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1)能当即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予以答复或解决。

(2)比较重要的、典型的问题,应及时整理,送呈主管局领导批办。

(3)来访群众要求合理,符合政策,应该解决而又长期末能解决的问题,可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或直接查办,并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4)对于集体上访或提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上访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

三、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司法所奖惩制度

一、区司法局对司法所年度业务工作实行管理、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

二、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年初对各所下达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年终对司法所主要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分解、记分考核,评定优劣,实施奖惩。

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三、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采取听、看、评、议等方式进行;

四、司法所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综合得分评定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五、年终市司法局会同区司法局组成考核组,对各司法所进行考核。

对考核评为优秀的所给予奖励,对评为差的给予全市通报,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在考核中评为差的所,由区司法局建议组织对所领导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六、年终考核评为良好以上等次的所,其干部可参加评优、受奖,评为一般以下等次的所,其干部不得参加评优、评奖。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所的文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二、本所的业务档案和上级文件材料等要严格按照不同类型、年度和受理档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立卷、登记、编号、归档管理。

三、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立卷,用线装订后移交,档案员应对移交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退给承办人重新整理。

四、档案员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登记,载明移交日期,卷宗名称,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

五、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在卷宗右上角加盖密封章。

密卷一般不得借阅或调阅,无论是借阅或者是调阅都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六、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做好防损、防潮、防火措施。

不得私借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七、凡超过5年短期的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市局批准销毁。

八、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在所长的监督下,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司法所统计报表制度

1、调委会应确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

2、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统计薄册,对讲解组织、纠纷受理等进行分类登记,便于统计一报。

3、统计报表有半年、年报表,统计报表格式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

4、统计报表包括组织建设情况、各类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情况和刑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有关内容。

5、村、企业调委会应将民间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司法所上报时间为半年报表6月25日前,年报表12月25日前。

6、要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漏报、误报和重复上报。

7、报表填写要将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填写完整,并加盖填报单位印章。

8、调委会要将各种登记薄册、统计表按年限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或设立统计台帐,保管备查。

司法所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所装备的管理,保障司法所装备正常使用,发挥装备在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能中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装备是指利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省级财政资金采购并配发至司法所使用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物资。

二、司法所装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按照规定办理装备的登记、使用手续,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效益。

确定专人保管补助装备。

接受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确保补助装备安全完整,保证存放地点安全防范设施齐备。

五、对交通工具的使用,做到证照齐全,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

六、保持装备性能完好正常,教育装备使用人员学习和掌握操作技能,做好装备维护工作。

七、装备的毁损、报废等,应报告县司法局,办理报批手续。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司法所补助装备损失的,追究司法所负责人的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组织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和督促民间纠纷的依法调解。

(二)组织开展本辖区民间纠纷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

(三)向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四)传达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等。

(五)组织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实施。

(六)负责调委会报表的审查和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纠纷登记制度

(一)建立统一的纠纷登记薄册,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住址、事由、调解结果要详细记录。

(二)纠纷登记后要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三)纠纷登记簿册要由专人管理。

(四)纠纷登记要及时汇报上报,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或司法助理员。

三、统计制度

(一)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

(二)设立统计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统计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

(三)统一统计标准。

严格按照司法部下发的统计说明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准确。

(四)及时汇报总上报。

调结的民间纠纷每月底统计上报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每季度、组织建设统计表每半年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上报县(区)司法局。

(五)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各种等级簿册、统计报表按时间、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台帐,保管备查。

四、温室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必须建立相应的调解文书,调解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解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以及调委会受理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二)文书档案必须由专人建立和管理。

(三)借阅文书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书档案要注意保密,一般不予借阅。

(四)村(居)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节协议书必须经乡镇(街道)调委会审核。

(五)不需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必须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纠纷类别及编号一年一装订,年终归档。

(六)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一般保管期为三年。

五、回访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己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必须进行回访。

(二)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

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了解当事人贴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节协议的态度等;

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三)对回访结果要真人加以分析和总结、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六、纠纷排查制度

(一)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

(二)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

(三)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四)排查工作要做好登记,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

(五)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

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

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六)排查结束要认真总结,并制定出新的防范措施,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本辖区划分若干小组,建立相应的信息员。

(二)及时组织信息传递,即对于获取的纠纷信息要及时向上级调解组织或有关部门传递。

(三)做好信息的加工处理,即人民调解组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并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轻重缓急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保障信息渠道畅通。

社区矫正制度

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行。

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4、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答和处理。

推诿、懈怠的给予警告,屡次发生上述现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2、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全区工作进度;

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问题及重大事宜不及时反映和上报,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矫正对象脱管失控,不积极查找,不主动上报,一经发现,通报批评;

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其它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凡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拔。

矫正个案制度

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

3、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对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

入矫教育;

个案矫正;

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

心理矫正;

解矫教育等。

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设置原则为:

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

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考核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

未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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