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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公假

国家政策规定的、有条件的、有时限和待遇规定的休假。

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妊娠假、哺乳假、工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3私假

与国家政策和工作无关,而必须办理的私人事务请假。

事假、病假等。

4公司福利假

国家政策未明确规定,由公司制定的属于员工福利性质的休假。

子女升学陪护假等。

3.1法定节假日的假期管理

法定节假日由公司总经办根据国家规定,结合上级部门当年各相关法定节日的休假通知,确定并公布公司的具体休假安排,具体内容见下表:

 

序号

节假日名称

放假天数

适用

人员

备注

1

元旦

1日(1月1日)

全体员工

若逢周休息日,在次日补假。

2

春节

3日(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

清明节

1日(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

1日(5月1日)

5

端午节

1日(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

1日(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

3日(10月1日、2日、3日)

8

妇女节

半日(三月八日)

女员工

逢周休息日,不补。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部分员工

3.2公假的假期管理

员工申请休公假前,到本班组班长(或组长)处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课长、部长)审批,并将经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课审批通过的请假审批单报部门行政助理处方可开始休假。

3.2.1婚假:

1)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均为初婚)的,婚假17天;

婚假应在员工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使用。

2)审批程序:

个人到本班组班长(或组长)处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结婚证书和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至总经办计划生育管理员出据的证明,经主管、课长、部长批准,报人力资源课登记审核后,交部门行政助理,由行政助理报考勤时随考勤表一并交于薪酬福利专员。

3.2.2丧假:

1)员工处理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的丧事,假期三天;

处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事,假期两天,另酌情给予路程假。

员工个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可后补),所在部门主管、课长、部长(必要时)审批,报人力资源课审核,最后交部门行政助理,由行政助理报考勤时随考勤表一并交于薪酬福利专员

3.2.3产假:

1)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可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产后休息)。

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并生育第一个子女,且男方也为初育的),增加产假60天。

由个人到本班组班长(或组长)处领取并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随附总经办计划生育管理员出具的证明,经本部门主管、课长、部长审批,分管领导签批,报人力资源课登记审核后,交部门行政助理,由行政助理报考勤时随考勤表一并交于薪酬福利专员。

剖腹产员工,可到人力资源课办理申领生育津贴证明时,由人力资源课根据医院提供的证明直接核增假期。

3.2.4看护假:

1)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女方符合晚育的(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并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员工在其妻子产假期间,公司给予男员工看护假7天。

3.2.5计划生育假:

1)计划生育假根据医嘱确定休假天数,其最长休假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对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种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

3天;

②取宫内节育器:

1天;

③皮埋:

④女(单纯输卵管)结扎:

21天;

⑤男(输精管)结扎:

7天;

⑥人流(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

根据医务部门意见,15-30天;

⑦引产(怀孕四个月及以上流产):

42天。

2)怀孕超过7个月,因需要必须做引产手术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最长不超过90天的产假。

3)审批程序:

由个人到本班组班长(或组长)处领取并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随附总经办计划生育管理员出具的证明,经本部门主管、课长、部长审批,报人力资源课登记审核后,交部门行政助理,由行政助理报考勤时随考勤表一并交于薪酬福利专员。

3.2.6妊娠假:

1)女员工自怀孕满七个月后,如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可个人提出休假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可休假至产假开始。

2)妊娠假适用于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在青岛市(含市内四区,除****区外的五市二区),工作地点在****区的女员工。

(住所是指员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居住地视为住所)

3.2.7哺乳期:

女员工其子女在一周岁内,公司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2.8哺乳假:

1)女员工产假期满,如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可休哺乳假至孩子满一周岁。

2)哺乳假适用于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在青岛市(含市内四区,除****区/平度市外的四市二区),工作地点在****区的女员工。

员工到人力资源课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个人申请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经人力资源课课长审核后报行政总监审批执行。

注:

妊娠假、哺乳假相关规定详见山东省政府1991年8月23日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3.2.9工伤假:

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处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员工遭受事故伤害,需住院治疗,需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审批单》(一式两份)报公司人力资源课,人力资源课原则上先按病假处理,待工伤认定书出来后,员工本人或家属或所在部门再持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课审批,符合工伤条件的补办工伤假。

员工认为自己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需由员工本人或部门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课审批,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假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3.2.10探亲假:

每年在春节前后公司将根据生产安排提前放假,统一组织员工回家探亲,并给与一定的费用补贴,即员工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具体分为:

1、乘坐春节前后公司统一组织的车辆回家及返回的员工(往返)

2、对于因公不能乘坐公司统一车辆或公司组织的车辆无法回家需自己乘车的员工,公司给报销回家往返的车票费用,以管理部规定的山东省内最远距离车票价格为上限,山东省外的只报销省内路程费用。

同时不再享受其他探亲假期。

放假前由各部门分别统计乘车人员情况,节后进行复核,统一填报《请假审批单汇总表》,对于没有乘车需发放补贴的,统一贴单据填报《春节探亲费补贴表》,随考勤一并交于薪酬福利专员。

3.2.11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具体管理要求及审批程序详见《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3.2.12所有公假(除带薪年休假外)假期内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的不补假。

3.3私假的假期管理

员工申请休私假前,应持《请假审批单》到部门负责人(主管、课长、部长)审批,并将经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课审批通过的请假审批单报部门行政助理处方可开始休假。

3.3.1事假:

1)事假指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具体休、请假天数须视员工提出的需求及相关领导的批假情况综合确定。

2)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所需而在工作日提出休、请事假须有充分事由,并按事假的审批流程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各级领导审批员工的事假应考虑、体恤员工急之所需,但主要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且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不得影响工作进度及重要工作项目的开展;

②倡导员工本人自觉通过调整工作时间等形式弥补因休假所影响的工作进度;

或在员工休假期间另行安排相关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相关工作,以满足工作项目的按时进行。

3)对员工不服从领导安排而擅自休、请事假的按旷工处理。

4)审批程序:

员工个人填写《请假审批单》(一式两份),3天以内,经主管、课长审批报公司人力资源课备案;

超过3天,经主管、课长、部长核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课审批执行。

3.3.2病假(医疗期):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③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在当地患病,需持当地医疗保险定点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门诊部换发的建议病休证明原件,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部门主管、课长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课审批后执行;

住院治疗者,除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外,还需提供住院证明原件。

如发生急诊,员工可以电话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同时将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原件于3日内转交部门行政助理处,由员工家属或所在部门行政助理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如果公司对员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存有异议,有权要求员工去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诊,复诊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查实员工有欺骗行为,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复诊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

员工在外地患病,需住院治疗,必需在患病所在地的三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员工需在住院3天内,由员工本人以电话的方式向部门主管、课长说明,同时将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发送至部门行政助理处,由员工家属或所在部门行政助理先代为填写《请假审批单》报公司人力资源课备案,提供传真件进行请假审批备案的,待员工病愈上班当天,员工本人需将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原件交人力资源课补办病假手续。

3)员工申请病假每次最长期限为2周(含休息日),如员工需住院治疗的,申请病假期限可根据治疗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期限;

续假手续须在前一次申请假期结束前办理完毕。

人力资源课对长病假人员,建立医疗期台帐,严格管理。

4)公司要求员工进行复诊,员工拒不接受复诊的,休假按事假处理,超过事假上限的,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4公司福利假的假期管理

3.4.1子女升学陪护假

1)子女升学陪护假是公司为使员工在子女参加高考、中考期间能够安心照顾子女而专门设置的福利性假期。

员工子女当年有参加高考、中考的,公司可按当年高考、中考的实际考试天数给予员工相应休假。

员工填写《请假审批单》(一式两份)并附子女高、中考准考证等材料复印件,经主管、课长审批,报人力资源课登记审核后,交部门行政助理,由行政助理报考勤时随考勤表一并交于薪酬福利专员。

4其他相关规定

4.1新员工实习期或试用期的病、事假,按正式员工病、事假的规定处理。

4.2员工的各项请假、续假手续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员工本人无法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所在部门代为办理。

若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或假满续假应有本人口头向本班组主管请假,主管应及时通知课长及人力资源课,假后上班当天办理补假手续;

4.4凡未按规定办理请、续假审批手续的(含缺少证明材料,缺少审批环节等),均按违纪处理,其休假天数一律按旷工处理。

4.5各项假别(除事假3天内)均由公司人力资源课审批后方可执行,对于未经人力资源课审批的已休假天数,均按旷工处理;

各部门应严格考勤管理,杜绝出现未经人力资源课审批而擅自休假的情况,否则对部门负责人负激励200元。

4.6员工请假获批准后,《请假审批单》月末由部门行政助理随月考勤表报人力资源课备案留存;

对于未将《请假审批单》交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处就开始休假的,所请假别均按事假处理。

4.7由于特殊原因,员工假期未结束提前回公司工作的,需到人力资源课办理销假手续,销假后的《请假审批单》交部门行政助理。

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未及时进行销假手续办理而造成员工工资待遇兑现差别的,由员工个人负责;

由于负责考勤人员失误,填报考勤错误的,写明原因经部门(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课进行更改。

对于骗取休假的,如查实员工隐瞒真实信息,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其他

5.1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2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课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6相关资料

6.1《请假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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