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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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

摘 要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逐步发展,公民对保险的保障和投资作用认识的深入,办理保险的人群逐渐壮大,但在日常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责任的划分以及保险的赔付方面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就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障碍。

因此,本文就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进行阐述。

内容包含:

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二、告知义务的内容;三、告知义务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四、告知义务的履行----投被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五、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主要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进行分析。

关键词:

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

论文类型:

理论研究

OntheinformingobligationinInsuranceLaw

ABSTRACT

Withthecontinuousimprovementofpeople'slivingstandards,China'sinsuranceindustrygraduallydeveloped,citizensoftheinsuranceandinvestmentactionunderstanding,insuredpopulationexpandsgradually,butinthedailyinsurancecontractandinsuranceliabilitydivisionandinsurancepaymentisputinsuchandsuchacontradiction,theinsuranceindustrydevelopmenthascertainobstacle.Therefore,thisarticleinconcludinganinsurancecontracttruthfullyinformingobligation--namelyinconcludinganinsurancecontract,thepartieswillbe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thecontractconcerningthefacttruthfullytoeachotherstatementsobligationsof.Contentincludes:

one,obligationoflegislativepurpose---anyinsurancecontract,mustinformobligationisthepremiseofinformingobligation;two,thecontent;three,informingobligation,insurancecontractparties,namely,theapplicantandtheinsurer;four,informobligation--castinsuredinformedobligationsandtheinsurertoinformobligation;five,informthebreachofdutyandconsequences,mainlyontheinsuredofviolatingtheobligationofconstitutionandtheconsequencesandtheinsurerviolatingtheobligationofconsequenceanalysis.

Keywords:

Insurancecontracttruthfullyinformingobligation

Papertype:

Theoryresearch

目录

目录 1

摘 要 2

绪论 4

1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内容及分类 7

1.1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 7

1.2告知义务的内容 8

1.3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 8

1.3.1事实之告知 8

1.3.2观点之告知 9

1.3.3转述之告知 9

22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 9

2.1投保人 9

2.2被保险人 10

2.3保险人 10

3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告知事项和判定标准 11

3.1告知义务的履行 11

3.1.1投被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 11

3.1.2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 12

3.2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13

3.3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的判定标准 13

4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 13

4.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 13

4.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14

结论 18

致谢 19

参考文献 20

绪论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保险法为投保人设定的重要义务之一。

从性质上讲,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主要属于先契约义务、法定义务。

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它是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是建立在概率论基础上的经济补偿制度,它必须能够合理区别不同危险,正确计算出承担各种危险所需的保险费率。

保险合同作为转移风险的手段,是以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来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费率高低、期限长短、责任范围的关键因素。

尽管保险标的种类繁多亦复杂,但作为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知晓其全貌。

若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通常无法全面了解;如对保险人课以信息搜集、核实的义务,不仅费时、费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难保准确。

故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评估危险、合理控制风险,从效率的角度出发,保险法必须对投保人课以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它是有限性的义务。

具体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告知内容的范围有限。

有限告知主义又叫询问告知主义,是指保险人就应当告知的事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仅就询问事项负有如实陈述或说明的义务。

该理论已被各国保险立法和实务界所广泛接受,已经成为保险业普遍遵循的规则;二是告知时间的限制。

首先,告知义务产生于保险合同订立前或定约时,亦即该义务发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订立为界限;其次,该义务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须是在一定期间内不发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

告知义务的构成要素:

如实告知义务中的主体,我国《保险法》认定的告知义务主体仅为投保人,而《海商法》中认定的义务主体是被保险人。

我认为,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较为合理,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最了解,若仅仅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足以使保险人全面掌握保险标的的情况。

因此,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应作扩大解释,将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理解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文章中统称“投保方”)。

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第一,告知行为是否只能发生在要保阶段。

我国《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法律对保险人因为投保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时间限制。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时间过久则不易查清投保方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仅限于年龄误报,而其他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没有规定。

第二,若告知行为发生在要保阶段,则告知的内容只能是要保前的事实的告知,若投保人要保后保险人承诺前或合同成立前情况发生了变化,投保方有没有补充告知义务。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保险人决定承保的通知送达要保人时,保险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告知行为发生在要保阶段,要保后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事实是否需要告知,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我认为,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合同成立前的所有重要事项。

因此,虽然投保方的告知行为一般发生在投保阶段,但在投保后合同成立前情况发生了变化,投保方应当进行补充告知,投保方没有做补充告知的,保险人可以主张投保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不是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事实,而仅指“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理论上一般认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应当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要件。

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各国立法例多采过失主义,更有的国家将此种过失限于重大过失。

我国立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也采取过失主义,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

  我认为,由于告知义务的立法基础在制度上为诚实信用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因此,在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时也应以此两原则为出发点。

上述两种立法例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只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而偏废了对价平衡原则。

以对价平衡观点考量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可以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事项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形成一组对价平衡关系,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则应与保险人增收保费形成一组对价平衡关系。

因此,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的事项时,因该事项原属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先决事项,所以不论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该事项有关,保险人均应享有解除权。

而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时,则在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的发生与该事项无关,并且投保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则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增收保费。

只有依照上述方法来认定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才能保护上述两组对价平衡关系,并将诚实信用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有机结合起来。

 

1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内容及分类

所谓“告知”,是指保险契约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投保人所告知之事项可以是重要的,也可以是不重要的,而只有当保险人以告知不实为由解除合同时,才须举证证明告知不实之事项为重要事项。

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

告知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本无影响,不论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条件,即告成立。

告知义务的违反,由于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后果也不相同。

现就告知义务做以下阐述。

1.1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

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保险合同是以风险为对象的,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投保人转移风险(投保)和保险人接受风险(承保)的过程。

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方对风险的判断和评估需要对方的帮助。

投保人投保时所选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投保后能否获得完全充分的保障,需要保险人对其事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分析说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以及保险费的高低,也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如实告知而决定。

任何一方存在欺骗隐瞒,都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身受其害,同时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存在投机可能。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对未来危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遵循诚信原则,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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