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教程(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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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程》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导论
1.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4)救济有道。
教育法治化必然要求进行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主要内容包括:
(1)教育立法;
(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概念:
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宏观,是指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
(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3.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4.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5.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构成:
(1)教育根本法
(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
6.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了解)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
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7.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论述)★★P35
道德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社会主义道德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施。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与道德的差异表现在:
调整范围方面;调整方法和手段方面。
教育法运行与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
①教育法的运作与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②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③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7.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论述)★★P36
政策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教育法与政策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律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有利于国家运用现代法律手段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全国人大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①为了发展教育事业;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③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第1条规定: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
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3.学校教育制度又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的关系的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
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了解)
5.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项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教育。
(了解)
6.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7.学位,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制度是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并向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的制度。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学位学科门类: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共11类。
8.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
(了解)
9.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了解)
10.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
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教师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
(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
(2)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3.教师的权利: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4.教师的义务:
(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5.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教师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4)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6.教师资格由四个要素构成:
国籍要素、思想品德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
7.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
(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限制)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8.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高等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2.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1)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