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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婚假

  婚假是工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

婚嫁一般为三天。

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15天奖励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按日免发奖金。

超过规定天数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矿工处理。

  4、产假

  产假是女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

  

(1)、正常产假3个月,难产增加15天,一孕多胎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者奖励产假45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免发假期奖金。

  

(2)、女职工采取避孕措施后,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休假20天;

满两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休假30天;

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休假42天;

满7个月以上分娩休正常产假,产假期间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奖励假期30天。

假期间工资照发,免假期奖金。

不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按事假对待。

  上环休假2天,取环休假1天。

女结扎休假21天,男结扎休假7天,职工配偶结扎给予职工护理假7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日免发奖金,超过规定天数免发当月奖金,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5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丧假一般3天;

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日免发奖金,超出规定天数者发当月奖金,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6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

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在规定的

  探亲假期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按日免发奖金,超出规定休假天数者免当月奖金,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7其他公假:

  

(1)凡组织上推荐进修,学习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业余学习者,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给予一定学习时间。

  8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而不上班者;

2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3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4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而不上班者;

5调动工作不服从,不上班或限期不到调入科室上班者。

  

(二)处罚

  1月累计旷工1天以内者,免发当月奖金,月累计旷工2天免当季奖金,旷工3天免发半年奖金。

2医院职工发生旷工者,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在课内会议上做检讨,并通报全院。

旷工5天以上,医院给予待岗处罚,视情节医院建议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3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给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属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医院报请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请假程序和手续

  工作人员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请假,销假并办理手续,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请假均需书写请假条,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并口头通知本人后,请假即认可有效。

凡被批准的请假条交到院人事科作为工作人员考勤依据,贴附考勤表之后。

  三请假审批权限

  1凡持有符合前述条件的病假证明,病休一周以内的的科室领导批准;

病休一周以上一月以内,本人书面申请经科室领导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病休一月以上者本人书面申请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2产假需提交县级以上证明,科主任批签,按国家规定期限休假。

超过规定期限者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3除请病、产假以外的其他种类的假期,一概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科室领导批准;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本人书面申请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科室领导请假三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7县境或休假三天以上的报院长审批。

  四、加强考勤记录

  各科室应严格加强考勤记录,并于每月23日前将科室人员考勤汇总表交院人事科,以便根据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篇二:

  医院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院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医院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及休假管理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我院请销假制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七种。

  第二条各种假期的批准权限

  一、事假

  职工请事假三天以下(包括三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二、病假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由人事科批准。

  四、中层以上人员请假,请假一天,由分管副院长批准,两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五、职工请假,按批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休假的天数,一次最长批准休假的天数不能超过两周(产假、探亲假、婚假、年休假除外)。

  第三条凡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在安排好工作的情况

  下,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按批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其中医、护人员请假,须经医务科、护理部同意)。

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科室保管,一份存人事科备案,便于以后考勤管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各种请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休息。

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在当天内电话联系,事后按批准权限办理补假手续,未办理补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2、事假期满后,因故需要续假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在市内者应在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在外地者应在期满前一天联系,按批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

回院上班后,三日内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1、请病假必须符合职工保健制度规定的条件。

  2、请病假时,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者需有住院证明,并且有本院防保科写出病休意见,否则不得休假。

  3、职工出市区有病者,需要有外市县、区级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者需要有病历,方可请病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婚假

  1、职工结婚,请假时,须持有结婚证。

  2、实行晚婚的职工,请假时,需由院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晚

  婚证明。

  3、凡职工实行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给予婚假18天,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到晚婚年龄的,给予婚假3天。

  四、丧假

  根据有关规定,凡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父亲、母亲、配偶)及女职工的公公、公婆,男职工的岳父、岳母去世时,给予5天丧假(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五、产假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产假为9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流产,给予产假15天,引产休假30天,上环休假2天,取环休假1天,女性绝育手术休假21天,男性绝育手术休假21天。

  2、凡请产假者,须由本院计划生育部门签字同意后,按批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3、产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4、婴儿在一周岁内,女职工哺乳时间,每天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小时(含路途时间),双胞胎婴儿每次不得超过2小时(含路途时间),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5、除了以上规定外,其它事项均按国务院妇女劳动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配偶在南阳地区居住或工作的不能享受本规定);

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在南阳地区居住或工作的不能享受本规定)。

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职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四年中,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

  5、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根据实际情况,探亲假可适当给予路途假。

探亲假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在内。

  七、年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给予年休假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给予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各科室应根据情况,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妥善安排,

  原则上当年假期当年使用,过期作废。

  4、外出进修、上学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病、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各种休假的福利待遇

  1、事假按天扣除工资,扣除工资比例为:

  ①工龄在14年以下者,扣月工资总额的70%;

②工龄在15年至29年者,扣月工资总额的60%;

③工龄在30年以上者,扣月工资总额的50%;

  2、事假按天扣除奖金,事假超过七天(包括7天)停发当月全部奖金。

  1、病假按天扣除工资,扣除工资比例为:

  ①工龄在14年以下者,扣月工资总额的40%;

②工龄在15年至29年者,扣月工资总额的30%;

③工龄在30年以上者,扣月工资总额的20%;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半者,从第七个月起执行劳保条例,扣除工资比例为:

  ①工龄在14年以下者,扣月工资总额的50%;

②工龄在15年至29年者,扣月工资总额的40%;

③工龄在30年以上者,扣月工资总额的30%;

  3、病假按天扣发奖金,病假超过七天者(包括7天),停

篇三:

医院休假规定

  XX医院

  职工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公休日和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已经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病假已经超过累计时间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0天以上的;

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的;

  (四)年内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六)在校学习或进修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

如果以上情形发生前已经享受年休假的,在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中扣除。

  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的当年内分两次休假(单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其余的每年只有一次年休假机会(如一次未休完不作补休)。

  休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

  常标准发放,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二、公休日和节假日

  公休日:

行政后勤人员每周1天(休星期日),其余科

  室人员每月4天。

  节假日:

按国家规定执行(行政后勤人员具体休假时间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可作统一调整)。

  除行政后勤以外的其他科室公休日和节假日由科室安

  排,实行轮流休息。

每月的假期每月清,不积假。

  婚假3天;

若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至7天。

职工休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四、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剖腹产增加15天;

母乳喂养增加30天;

多胞胎者,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20天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

  计划生育假:

①安环假:

2天②取环假:

1天③刮宫假:

14天,婚后至产前、产后,各一次安环、取环、

  刮宫手术假期,必须经过必要的的放射、B超、化验检查,由科室负责人同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休假,违者不予假期。

  产后送奶:

产后10个月内,每日上、下午各送奶1次,每次30分钟(包括路程时间)。

  产前产后值夜班:

怀孕7个月后、产后10个月内不值夜班。

  职工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五、事假

  职工请事假每年不超过7天,请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福利及相关津补贴,并向医院缴纳管理费用100元/每天(从当月或/和次月工资中扣除)。

  六、病假

  职工因病需治疗和休息,按程序经批准可休病假。

职工休病假期间按如下标准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人员除外):

休病假1月以内,基本工资100%发放;

休病假2至3月,基本工资90%发放;

休病假3至6月80%发放;

休病假半年以上70%发放;

休病假期间不发放相关福利待遇及绩效奖金。

  七、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利用年休假团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探亲假。

  八、丧假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休假3天。

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九、行政值班休假

  行政值班人员值班次日下午可休假半天。

  十、请假程序

  1、一切请假严格按医院规定履行必要手续(正常休假除外),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三日以内(含三日)由本人书写请假条科室负责人审批,三日以上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由分管院长审批。

  2、中层干部休假请假条由院长审批。

  3、所有请假未批准前一律不得休假,违者按旷工外理。

  4、请假条原件交院办公室存档,科室排班本附复印件。

  5、休假期间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与涉及违纪违法,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十、本规定从XX年X月X日起执行,由院办公会负责解释。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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