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培训讲义消防培训望谟县消防大队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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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实地演练。

公安派出所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每次应当走访五户以上农户,查看用火用电安全情况,了解村民对消防常识的掌握程度,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常识。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列管的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是否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他列管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否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是否每年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接到对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举报、投诉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有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投诉社区、农村居民有消防违法行为的。

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公安派出所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处

置。

在《贵州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做出如下处置。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检查发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将检查情况抄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对于有前款第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对于有本条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经公安派出所民警指出后,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不予处罚,但应当在检查记录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发现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一)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三)涉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辖区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四)公安派出所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贵州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对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实施;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除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处罚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以县级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由办案民警提出处理意见,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同意,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实施;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给予除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实施。

在规定的第一条中,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消防法》规定应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自行实施。

在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中,主要涉及到以下消防违法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室内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7、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8、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第1、2、3、4项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派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以县级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或者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置。

如果违法场所是个体工商户,则对法定代表人按照个人进行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上第6、7项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上第8项违法行为,应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派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以县级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或者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置。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上第5项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可对违法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应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派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以县级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或者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置。

(五)公安派出所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仅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还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贵州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和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领导本所的消防工作,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和材料,并对消防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核、审批。

在社区、农村防火工作方面,公安派出所要负责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防火公约,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工作。

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列管单位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其加强和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在消防工作宣传方面,公安派出所要根据辖区火灾规律、特点,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火灾预防和自救、逃生常识。

组织群众性宣传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在辖区发生火灾时,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组织辖区志愿消防队和群众扑救火灾,及时疏散遇险人员。

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开展调查走访,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派出所应在每年3月份以前将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学生住宿床位在一百张以下(不含本数)的中小学校,住院、住宿床位在五十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医院、卫生院、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报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管理单位,建立管理档案。

将建筑以木质结构为主、五十户以上聚居村寨(包括民族、文化、旅游村寨以及文物保护村寨)的村民委员会,列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建立小旅馆、小酒吧、小网吧、小商店、小作坊等“六小场所”登记台账,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和火灾多发期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二、文书填写示例规范。

2009年5月8日,公安部发布了与新《消防法》配套的消防执法工作法律文书,但一些公安派出所还在沿用2009年以前的法律文书,有的公安派出所虽然使用了新的法律文书,但使用不规范。

因此,现在主要结合新法律文书,向大家讲解新法律文书的使用与填写。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介绍

逐项介绍五类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上墙职责

1.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2.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3.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社区消防工作制度

1.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2.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制度

3.义务消防队职责

4.消防安全巡逻队职责

5.消防安全巡逻队工作制度

6.义务消防监督员职责

7.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8.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9.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10.消防安全宣传队工作职责

11.消防安全宣传队工作制度

(三)农村消防工作制度

1.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机构和职责

2.义务消防队机构和职责

3.消防安全巡逻队机构和职责

4.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6.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四)社区居民防火公约

(五)村规民约

四、基础资料表卡填写示范

通过表卡填写现场讲解示范。

卡1、黔西南州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卡

卡2、五十户以上村寨基本情况登记卡

卡3、黔西南州公安派出所六小场所基本情况登记卡

卡4、黔西南州公安派出所“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基本情况登记卡

表1、火灾事故登记表

表2、出所消防宣传(培训)情况登记表

表3、派出所指导村民(居民)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表4、消防行政例会(业务学习)记录

表5、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五、“五大活动”讲解

“五大活动”是公安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在2010年11月提出的一项旨在全面消防火灾隐患,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活动,包括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

在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工作方面,重点是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根据公安部《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公安派出所在“五大”活动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对辖区小单位、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50户以上村寨等逐一排查。

对排查的单位和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等,存档备查。

二是派出所要加大对辖区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责令进行整改,特别是以木质结构住房为主的村寨,对发现的用火、用电违法行为要深入指导整改,防止“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三是派出所民警的职责,充分发挥点多、面广、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深入细致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筑牢火灾防控基础的同时,在社区、农村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积极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单位专兼职消防员、保安人员和社区、农村文化员、广播员、安监员、治安员等开展消防宣传,努力扩大宣传的覆盖面。

要督促社会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逃生演练,督促辖区商场、学校、卫生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提示性宣传,实现“人人受到宣传教育,人人增强防范意识,人人掌握基本常识”的目标。

四是要切实加强辖区社区专兼职消防宣传员,物业公司负责人和管理人、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小场所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村“两委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培养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带头人”和“明白人”,全面提高辖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疏散逃生能力。

六、黔西南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考评细则介绍

结合考评内容进行讲解。

(一)未在第一季度内确定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和专兼职民警的扣3分;

未确定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专兼职民警及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并上墙的扣2分。

建议增补派出所会议记录(或电子档会议纪要),以会议和文件的形式明确分管消防监督的领导和专兼职民警,制作牌子上墙(以大队形式,拍照),并将监督管理职责上墙。

公安派出所上墙职责

(翻看相关制度汇编讲解)

(二)未按要求召开年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缺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每月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缺一次扣0.5分。

考评方法1、查看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签到册、文件,议程、议题和简要内容等;

2、查看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的记录。

工作开展建议:

年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可在9月份召开,请派出所辖区消防重点单位或场所业主参加,并签到。

请各派出所增补每月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

(提供例会示例,并用专用会议记录本)

(三)未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做好辖区农村、社区、乡镇、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扣2分;

未督促辖区内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建立消防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制,扣2分;

未开展群众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扣2分。

考评方法:

实地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建立乡、镇辖区农村、社区、单位台账,指导农村干部、社区物业公司、单位按照模板,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并建文件保存;

在纸面材料上体现出辖区内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建立的消防管理体系,责任制度;

组织辖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群众开展几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防火检查,并制作签到册、照片、通知、小结记录等。

(结合相关制度汇编介绍)

社区消防工作制度(结合不同社区实际适当修改,并请社区物业公司盖章,公司负责人签字)

12、社区居民防火公约

农村消防工作制度(结合不同村委会实际适当修改,并请村委会盖章,村干部签字)

7、村规民约

(四)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缺一次扣2分。

查看开展检查的方案、文件、小结、总结及相关检查记录等。

已开展专项检查的,对资料进行归档整理,未开展专项检查的,制定计划,在10月20日前开展四次专项检查(适当补充前三季度的检查记录),并将材料归档整理。

(五)未设置专用或兼用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场地,扣3分;

未配置相应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器材用品等,扣2分。

实地查看。

宜设置消防监督专用办公室,如无条件则设置兼用办公场地、桌椅、文件柜等,同时采用标签注明“消防工作文件柜”等。

(六)未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的,少一单位扣0.5分;

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少于4次的,少1次扣2份,抽查单位数量不足15%的,扣1分,未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发生一次扣0.5分。

实地查阅相关监督检查记录文书资料。

已检查的,整理资料归档,还没有检查的,在10月20日前检查并整理归档。

(七)未促请政府及时安排部署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计划和方案,扣2分;

未协助和指导辖区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组织,通过实地检查,发现一处未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组织扣0.5分。

1、查看政府文件及相关资料

2、查看义务消防组织统计资料及指导记录、图片

结合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关于消防工作的文件,向乡、镇政府提请安排部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计划和方案。

通过辖区社区物业公司、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并建立人员名单,相关职责制度,拍摄工作照片,建档保存。

(八)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基础台帐,缺一项扣1分;

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每类台帐扣0.5分;

未按照规定制作和管理执法档案的,发现一处扣0.5分。

实地查阅台帐,抽查执法个案卷宗。

主要考评台帐的内容是否属实,记录是否详细,是否能反映案件(事项)的基本情况。

参照消防执法台账(拷电子档)或是派出所执法台账,建立单位执法台账、个人执法台账;

并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进行归档。

(九)未按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消防执法责任追究、法律审核、执法审批、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延期整改申请审批、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期限确定等项程序、制度的,发现一起扣0.5分。

实地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执行情况。

协助公安派出所整理以上材料的程序。

(十)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消防监督检查个案进行阅卷考评。

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省公安厅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执行。

消防监督检查个案不足10个的,每个扣2分,未建立的全扣。

按照省公安厅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标准逐项考评。

将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拷给派出所

(十一)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消防行政案件个案进行阅卷考评。

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省公安厅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标准。

消防行政案件个案少于两个以上的扣5分,未建立的全扣。

将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拷给派出所。

七、农村火灾案例分析

考虑到我县各个乡镇的实际情况,在火灾案例分析方面,我们重点讲解农村火灾案例。

(一)农村火灾案例

2009年8月17日17时10分,黔东南从江县往洞乡吾架村一组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毁房屋35栋87间、受灾43户172人,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9万元。

2009年8月19日15时30分,黔东南从江县刚边乡银平村下银平寨发生一起火灾,蛲毁房屋74栋185间,83户383人受灾,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2005年7月17日黔东南州文斗苗寨,当天傍晚,一村民使用电器不当从而引发火灾,由于火源位于在寨子中心地带,“一眨眼的时间,整个村寨全变成了火海。

”此次灾害使得47户人家的192间木房变成了一堆废墟,近3000多份村民珍藏的林契文书也化为灰烬。

 

同样,在我们黔西南州,2009年4月12日凌晨1点左右,兴义市巴结镇南龙村坝林组发生火灾,造成这个布依村寨的16栋房屋化为灰烬,造成18户74人受灾。

2005年贞丰县农村火灾,造成22栋房屋被毁,132人无家可归。

从这些火灾来看,很多农村火灾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火烧连营”。

许多农村家庭因为一场火灾而返贫,甚至家破人亡。

因此,农村火灾的防控是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重要部分。

(二)引发农村火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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