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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30、党支部工作职责………………………………………………

31、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32、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33、党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34、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35、工会工作职责…………………………………………………

36、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37、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8、女工委员工作职责……………………………………………

39、团支部工作职责………………………………………………

40、计划生育制度…………………………………………………

41、新余市地税局党建示范点创建方案…………………………

42、新余市地税局开展“创建红旗党组织、争当党员标兵”活动实施意见…………

43、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党员干部情趣健康主题活动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

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

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

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

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发展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的意见。

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织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员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印发,中发[1998]5号,1998年3月30日)

党的组织会议程序

(一)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1)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1到2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

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等。

会后,党的委员会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请示(党的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可由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委员会酝酿讨论情况)。

(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批准后,即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侯选人预备人选;

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3)根据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在筹备过程中,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检查督促,注意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并注意经常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

(4)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侯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

在这次会上还可以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5)上级党组织对下届委员会(纪委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委员会可立即召开各支部负责人或各党小组长会议。

会议内容是:

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和地点;

对如何开好大会向党员提出要求;

确定召开大会的有关事项。

(6)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会议议程是:

宣布党员大会开会;

唱(奏)《国际歌》;

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时间允许,还可作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

(7)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讨论单位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

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推行监票人、计票人。

(8)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的讨论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听取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讨论情况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

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9)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宣布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10)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会后,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11)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经批准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要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

(12)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召开党员大会的基本情况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及有关材料;

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

做好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二)党代表大会筹备阶段的工作及程序

(1)在党委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3-5个月),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不设常委会的基层党委可召开党委会,下同)研究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出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初步意见等。

可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提出具体意见。

(2)召开党委常委会听取组织部门汇报,并对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产生办法,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名额、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职数等提出原则性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沟通;

研究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有关事宜(一般可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组、会务组等工作机构);

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

(3)召开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

研究召开党委全委会的有关事宜。

可责成组织部门起草向上级党组织的《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

×

第×

次党代表大会的请示》。

(4)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

届委员会第×

次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

次党代表大会的请示》及其说明,并表决通过《决议》。

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

(5)《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

次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代表选举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布置代表选举工作并提出要求,讨论《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草案)》。

会后,应及时下发《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6)指导选举单位做好选举代表的工作。

主要是:

指导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提名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听取选举单位汇报候选个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和考察确定情况,审批选举单位报送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指导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

(7)党的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是:

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选举单位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有关代表选举工作和代表资格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代表资格经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对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结果作出批复。

(8)党委常委会组织推荐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参与推荐人选范围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

党委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并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

其中党委常委会、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应及时报请上级党委派人考察。

(9)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及有关材料。

(10)起草党代表大会有关文件。

起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及有关决议(草案);

起草关于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编制代表名册,提出代表编团(组)的意见;

起草关于人事安排意见的说明;

编制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和登记表;

起草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起草大会及主席团会议的主持词和领导讲话,编制党代表大会日程(起草),等等。

(1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主要内容是:

制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宣传提纲;

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工具和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宣传教育,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重要意义的教育、形势和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教育等。

(12)党代表大会前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提出大会会务实施方案;

编制大会经费预算;

安排代表住宿;

制作各种证件、配条;

布置大会会场;

准备票箱,购置大会用品、选举用具;

确定代表团讨论地点;

草拟大会文件保管、发放、收回的规定,制作有关表册;

安排文娱活动和医务、保卫等工作。

(13)党代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就绪,收到上级党组织《关于×

委、×

纪委换届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通知》后,即应召开党委常委会。

听取各筹备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的汇报;

研究召开最后一次党委全委会工作有关事宜;

研究以党委名义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包括:

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大会秘书处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等建议名单;

研究列席人员、来宾提名原则及建议名单以及大会工作机构、任务、职责、工作人员名单等。

(14)召开本届党委最后一次全委会。

审议通过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会后,即可以党委名义下发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通知。

(三)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阶段的工作及程序

(1)召开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

会议由党的委员会负责人主持。

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

布置各代表团(组)推荐代表团(组)的正副团(组)长,讨论大会议程,酝酿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2)召开各代表团(组)会议。

传达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的内容;

推选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

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和大会议程。

(3)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介绍大会筹备情况,说明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提出开好大会的要求;

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确认事项。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在预备会议上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召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

(4)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第一次)。

主要议题是:

审议通过大会日程,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列席人员、来宾名单及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预备会议上没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要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需要设立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要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酝酿产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四)党代表大会正式会议阶段的工作及程序

(1)举行党代表大会开幕式。

主要议程是:

宣布大会开幕;

奏《国际歌》;

作党委工作报告。

如时间允许,还可以作纪委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2)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在每次主席团会议之前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同)。

会议议题:

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情况汇报,研究修改意见;

听取党的委员会关于下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并讨论通过此名单;

审议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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