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交站点冠名的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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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冠名年限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命名审定:
新开通的公交线路站点的命名。
由市运管处会同公交场站公司审定。
对企业或单位需加掛冠名的,由场站公司会同市运管处审定,并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三、冠名申请程序:
1、需冠名企业、单位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冠名申请到公交场站公司申请冠名。
2、公交场站公司接到企业、单位冠名申请后,会同运管处审定,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同时公交场站公司将冠名站点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拍;
3、公交场站公司与冠名中标企业或单位签订冠名合同;
4、市运管处督促公交运营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公交车的报站器、腰牌等进行更改,确保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投入使用。
四、冠名费:
1、岛内市中心繁华区域18万元以上,其它区域12万元以上。
2、岛外繁华区域10万元以上,其它区域6万元以上;
五、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
xx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
教学(函授)站点管理的若干规定教学(函授)站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满足省内外对医药卫生人员的需求,方便学生就近学习,减轻学生负担和缓解工学矛盾,进一步拓展联合办学路子,理顺、规范教学站点管理,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教学站点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一般应为国有办学机构或医药卫生行业管理部门;
2、具有与办学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水平;
3、具有在当地及周边县区组织较充足生源的能力;
4、能自行解决办学所需量师资;
5、具有办学所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6、具有满足学生到校(点)学习、生活所需的条件。
二、教学站点申请要求
(一)申报教学站点应向学校成教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任主要行政、教学、招生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教学站点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教学站点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6、我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教学站点的设立:
1、成教部在接到申办方的书面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
2、经初审符合学校成教部办学结构和站点布局规划,成教部认为有联合办学前景的,由申办方填写有关申报书,提供有关材料;
3、经材料审核符合申报条件者,成教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4、经论证认为具备开设教学站点各项要求,成教部同意设立教学站点的,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正式挂牌设点。
三、教学站点名称认定
根据教学站点教学形式及所承担教学任务认定名称:
1、开办函授教学并能担全部教学任务的命名为函授站;
开办业余、脱产或综合等一种或多种教学形式并能承担全部教学任务的命名为教学站。
2、以助学辅导为主要功能,大部分教学任务需成教部委派老师完成的则命名为函授(教学)点。
四、成教分部的设立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函授)站可申请升格为成教分部:
1、与我校成教部联合办学五年以上,教学、生活条件良好的教学(函授)站;
2、连续招生五年以上、在校生规模达到400人左右,学生满意度高;
3、有专职管理人员,教学、行政及学生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4、现开办两个以上专业,并有开办跨学科专业的条件;
5、能完成所设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6、成教部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教学站点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发布规定
1、各教学站点在进行招生咨询、发动生源的活动中,凡发布与招生有关的宣传材料(包括简章、问答等),必须以学校成教部下发的招生宣传材料为基调,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具体特点进行针对性宣传,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进行宣传,不得擅自对考生作出有违国家政策规定的承诺,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3、各教学站点对外发布有关学校成教部招生宣传材料等应事先征得学校成教部同意,并将有关材料样稿交成教部审定、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篇: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规定如下:
一、公交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交停车场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交停车场按设计核准的停车数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应急疏散通道超停车辆。
1、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必须每年将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集团安全管理部定期对超停车辆的停车场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安全防范措施和解决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四、执行公交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制度。
1、公交车辆进场前由警卫人员上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异常物品应按规定处置。
2、公交车辆凭使用单位开具的车辆出门证出场。
五、公交停车场内车辆安全行驶制度。
1、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违规逆向行驶。
2、公交停车场内公交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小型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违规停放。
4、公交停车场内禁止非机动车、电瓶助动车、摩托车行驶。
六、执行公交停车场内禁烟禁火制度。
1、公交停车场是禁烟禁火重点单位,除划定的吸烟点外,全部禁烟禁火。
2、因生产作业、维修施工需要动火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管理单位派员在动火区域设置警戒线并配备灭火器材。
3、应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七、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2、警卫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3、安全消防巡查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4、监控消防值班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八、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
1、管理单位所属的管理大区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2、管理单位各岗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九、定期对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视频监控等重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有效。
1、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
2、管理单位将维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维保合同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3、管理单位将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作业记录单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4、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水泵房、中央空调机房实行每月检查一次,发现缺损应尽快修复或补足,并做好记录。
十、使用单位定期对存放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存放安全。
1、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易燃物品应在封闭区域集中存放、警示标志清晰、专人管理,并配备灭火器、防爆毯、黄沙桶等消防设备。
2、定期检查、落实整改、记录齐全。
十一、警卫人员对进入公交停车场的非本单位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核查登记。
1、警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核查人员和车辆,做好登记工作。
2、警卫人员对进入停车场的非本单位人员和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登记,防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十二、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安全消防巡查。
1、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定时、定点、定线路对停车场的治安、消防进行安全巡查,每次巡查间隔不超过二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
2、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置,并及时向监控值班室汇报。
十三、监控值班室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值守,随时联系各岗位值勤人员,处置突发事件。
1、随时掌握公交停车场的安全正常运行情况,填报安全运行日志。
2、每日检查一次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遇有系统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修,做好检查和报修记录。
3、遇有突发事件,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十四、非机动车停放点和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1、非机动车和电瓶助动车停放区域应独立设置,提供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的停放区域应设置防雨水屋顶,防止漏水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应采取间隙式供电方式,防止长时间充电导致充电器、线路、电瓶过热发生火灾事故。
3、电瓶助动车停放充电区域实行二小时一次的安全巡检,并填报巡检记录。
设置视频监控与接入监控值班室,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实时监控安全情况。
4、电瓶助动车停放区域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
五、高空悬挂物的定期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1、广告牌、灯箱、高杆路灯、空调室外机、监控摄像机高杆架、排烟排气管道等高空悬挂物实行季度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
2、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六、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
1、地下空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应确保通风排烟系统、视频监控、消防报警喷淋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指引、排水等安全系统的完好。
2、地下空间安全系统实行季度检查制度,建立安全系统季度检查台账和检修记录,并按季度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七、防台防汛工作。
1、公交停车场排水系统每年二次(六月、十二月)进行清淤疏通,确保排水系统畅通。
2、公交停车场避雷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测试。
3、公交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台账,并将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记录报集团安全部备案。
4、公交停车场应设立防台防汛应急物资仓库,储备抢险作业的物资、工具、装备等。
应急物资仓库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点,发生缺损及时补足和修复,并做好应急物资仓库清点、补充、维修记录台账。
十八、应急预案
1、公交停车场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故,减轻突发事(件)故对停车场运行生产的影响。
2、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包括场内安全生产事故、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处置预案。
3、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文本应在监控值班室、大区管理办公室分别存放。
4、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定期向所属地区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集团所属各公司要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建立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公交停车场的安全。
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由集团安全管理部负责,并对相关条款和程序进行解释。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台账及管理要求
一、设立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安全监管台账,记录年度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并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二、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三、设立职工安全教育活动管理台账。
四、设立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
1、特种设备由具备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
管理单位将维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维保合同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管理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作业记录单按作业周期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五、设立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水泵房、中央空调机房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六、设立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易燃物品存放区域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七、设立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运行检查、报修台账。
八、设立广告牌、灯箱、高杆路灯、空调室外机、监控摄像机高杆架、排烟排气管道等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九、设立地下空间通风排烟系统、视频监控、消防报警喷淋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指引、排水等设备季度安全检查台账。
地下空间设备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设立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台账,并将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记录报集团安全部备案。
十一、设立防台防汛、应急物资仓库清点、补充、维修记录台账。
第四篇:
公交ic卡管理规定都匀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公交ic卡管理规定
(xx年4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客车ic卡的管理,规范ic卡操作、应用和收费行为,确保ic卡收费系统设备的完好和收费过程畅通,保障票款收入及时回笼,根据ic卡收费系统管理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ic卡,是指乘坐公交市内大客车时,可进行数据存诸处理和交换的智能卡(包括乘车ic卡、管理ic卡等);
本规定所称设备,是指计算机、充值机、数据采集器等ic卡收费系统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ic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票款结算中心人员、维修人员、驾驶员、稽查(检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部门。
第四条
ic卡推广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ic卡管理中心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ic卡的制作、发售、充值、收费和ic卡设备系统维修、安装、调试;
分公司负责车载机、司机卡、调度卡的管理;
技术设备科负责ic卡收费系统设备损坏的鉴定、调查处理。
第五条
总公司ic卡管理中心、稽查科、保卫科、安全科、营运公司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组织对ic卡使用的检查、违规处理。
1第二章
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ic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一)管理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ic卡收费设备(硬件和软件)的管理、维护和数据的传送;
组织各类ic卡证的制作、入库、登记、编号、保管、充值、发放,并保证全体工作人员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发生较大有责事故,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卡证管理制度,照章办事;
必须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维修)各种设备,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泄露资金额、密码等保密事项。
若因失职造成系统设备破坏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pos机采集数据后,应当由专人输入电脑,操作完毕后,必须将pos机放进机库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pos机丢失的,由当班工作人员承担照价赔偿责任。
(五)管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仪表端庄、服饰整洁,佩戴服务标志上岗;
工作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乘客发生争吵。
第七条
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载机,并严格按照《车载机使用说明》
2(操作规程)操作,维护车载机工作期间的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拆修车载机,不得允许非维修人员拆卸车载机,若因此造成车载机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驾驶员当班前应认真检查车载机的完好及运行情况,如当班前或当班中发现车载机出现不能正常使用或异常损坏情况时,应及时将车开回公司报告公司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换车并及时报修。
(三)驾驶员当班前不检查车载机,或当班中发现车载机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损坏情况不报告,不采取
(二)款所说应急措施的,视为车载机状况完好,并对后阶段当班、检查、维修人员检查出来的车载机问题承担责任。
(四)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司机工作卡,当班前必须插入司机工作卡开启车载机,下班时插入司机工作卡用于收集当班时的数据,关闭车载机并关闭汽车电源开关,以免损坏车载机。
因司机工作卡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使司机工作卡丢失或损坏造成当班数据无法正常采集的,应承担营运损失、票款损失赔偿责任。
(五)驾驶员不得拿司机工作卡刷启非本人当班车辆车载机,若造成该当班车辆车载机不能正常启用或损坏或数据不能采集的,除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还应承担营运损失、票款损失赔偿责任。
(六)驾驶员当班时必须认真履行监督刷卡职责。
乘客上车刷卡,若报警失效或提示充值,应提醒乘客到ic卡管理中心查询充值,
3并请之购票;
发现“黑卡”或与本人不相符的ic卡,应立即没收上交总公司ic卡管理中心处理。
若不履行上述职责,按总公司票务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七)为规范公交ic卡使用,驾驶员除因执法人员(包括总公司稽查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或车坏、服从交警指挥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中途停车上下熟人或乘客,若有上列行为的,按总公司营运、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八条
车载设备维修人员、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车载设备维修人员具体负责车载设备(包括车载机、报站器、显示屏)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车载设备维修人员应认真做好新购车载设备的领用、编号、初始化工作,并定期对车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三)车载设备维修人员接到分公司车载设备的报修后,应及时赶赴分公司排除故障或更换备用车载机,以保证车辆正常当班运行。
若因互相推诿或无正当理由延误,不能及时排除或者更换,造成车辆不能正常当班运行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还应承担营运损失赔偿责任。
(四)对报修的车载机应先询问是否已进行数据采集,如未采集,应告知送修人员先送交数据采集员采集数据;
维修时,应做好维修记录和建立维修档案,做到票价、车号、设备编号三者相符。
(五)营运车辆进大修厂三保、大修期间,技术部门应通知ic
4卡管理中心,车辆所属分公司对车载机进行整体(包括投币箱)拆卸,并交付ic卡管理中心妥善保管。
车载机未予拆卸,大修厂不得对车辆进行大修。
若因通知、拆卸、保管等环节不到位,造成车载机设备损坏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票款结算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票款结算中心工作人员除应遵守本规定第六条内容外,数据采集员还负有以下双重职责:
(一)数据采集员当班时,应当全面完成数据采集任务。
若造成数据漏采丢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数据采集员应对每天采集的数据按车辆编号和司机进行详细记录,及时报送到ic卡数据接收工作点登记入帐。
数据要严格保密,若发生数据漏采或数据泄露,应承担失职责任。
(三)数据采集员当班时应认真检查数据采集机(pos机),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因报修不及时造成下次数据无法采集,应承担失职责任。
第十条
ic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票款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每天负责对采集的数据逐一进行校对并登记;
每月负责对数据总数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交财务科存查;
每月月底负责对车载机时间表进行核对。
若发生数据或时间差错,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人员职责
(一)分公司管理人员职责
1、分公司管理人员在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检查线路时,应对车载机(票箱头)采取罩护措施,车载机护罩用完后应妥善保管;
不得乱动车载机线路和机件,若因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载机无法正常工作的,将追究有关修理人员责任。
2、分公司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出车前检查反映出的车载机异常损坏现象不检查、不作记载、不转报和协助ic卡管理中心或总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维修和检查处理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为了保持车辆车载设备完好,修理人员在对柴油车换电瓶时,必须熄火后再予更换;
修理发动机时应切断车载机电源;
在对汽油车维修时必须保持发电机调节器功能良好,若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载机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的,将追究有关修理人员责任。
(二)洗车员职责
洗车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清扫、拖洗时要爱护车载机设备,不得用水冲洗、浸泡车载机,若因对车辆保洁不当造成车载机损坏的,将追究当班人员责任。
(三)稽查(检查)人员职责
1、稽查(检查)人员上车检查时,应查看一体化车载机投币箱完好情况,如发现异常损坏现象应如实记载,并有对此进行调查、取证和按照《票务管理规定》及本规定处罚的职权;
对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人员,需要停岗处理的,应报告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决定。
2、稽查(检查)人员上车检查时,对一体化车载机投币箱不作
6认真检查,或者是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私下处理或者隐瞒不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处理的,应承担失职或渎职责任。
3、稽查(检查)人员上车检查时应协助驾驶员对ic卡乘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黑卡”或与本人不相符的ic卡应予以没收,上交总公司ic卡管理中心处理。
4、稽查(检查)人员处理票务ic卡使用、维修违规行为时应秉公执法,不得有私下交易(即打“私码子”)等徇私舞弊行为,若发现,将严肃追究稽查(检查)人员渎职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各分公司负有对驾驶员爱护车载设备管理教育的职责,对于不认真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经常发生车载设备损坏问题的分公司,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二)各分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协助车载设备管理部门对车载设备进行安装、高度、维修等工作,并负有对专门人员爱护车载设备、做好本职工作管理教育的职责,对于不认真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经常发生车载设备安装、维修质量问题的分公司,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三)各分公司负有对车载设备完好情况日常例行检查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及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报修、报告查处的责任。
若发生车载设备异常损坏的,除追究当班司机责任外,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失职责任。
(四)技术设备科和各分公司在统一调整各线路营运车辆时,应通知ic卡管理中心对车载机进行重新编程处理。
若通知不及时,不到位,造成车辆当班时车载机无法采集数据,将追究部门有关负责人失职责任。
(五)ic卡管理中心、稽查科、保卫科、安全科、营运公司对职工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后,必须将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违规违纪人员所在部门,便于部门对其他职工进行教育。
第三章ic卡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新卡的管理
(一)ic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